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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录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给水系统设计43.1 一般规定43.2 给水管网43.3 储水和增压设施63.4 节水措施73.5 优质饮用水74 排水系统设计104.1 一般规定104.2 卫生器具与水封104.3 生活排水管道10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114.5 雨水系统125. 热水系统设计145.1 一般规定145.2 水量、水质、水温145.3 设备与管道15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166.1 水质166.2 系统设置186.3 池水过滤、消毒及水质平衡186.4 安全防护18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207.1 一般规定207.
2、2 建筑中水207.3 雨水回用218 施工及验收228.1 一般规定228.2施工与安装228.3 调试与验收239运行维护249.1 一般规定249.2 水质监测249.3管道及附配件249.4设备运行维护24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25附:起草说明261 总则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建筑给水排水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
3、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工程中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2.0.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2.0.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建筑生活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2.0
4、.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2.0.5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中水、雨水)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6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2.0.7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2.0.8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0.9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
5、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2.0.10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影响公众安全。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及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2.0.1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及防冻措施。2.0.13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2.0.14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排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0.15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
6、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3 给水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给水系统应连续不间断向所服务的建筑与小区提供用水,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应当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3.1.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3.1.3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1.4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回流而使水质受到污染。3.2 给水管网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道、管道附件和管道
7、配件等产品的公称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正常运行的需求。3.2.3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3.2.4建筑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能保证供水安全。3.2.5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场所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3.2.6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2.7穿越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3.2.8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3.2.9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
8、或杂质所淹没;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3.2.10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进水管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3.2.11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 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供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2 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
9、水管上;3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5 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12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1 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3.2.13生活饮用
10、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设施时,应在其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污染措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 当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喷头时,在其管道起端;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3.3 储水和增压设施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贮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内
11、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当其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2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3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施。3.3.2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其节能评价值。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
12、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并应采取安防及监控措施。3.3.5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居住用房,不得污染居住环境。3.4 节水措施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区分,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3.4.2 给水管网应减少漏损,并应将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3.4.3 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3.4.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但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3.4.5 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3.4.6
13、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3.4.7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3.4.8 优质饮用水深度净化处理系统的得水率不应低于70%。3.4.9不得安装和使用已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但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用水器具和设备。3.5 优质饮用水3.5.1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表3.5.1-1、表3.5.1-2的规定。表3.5.1-1 优质饮用水水质指标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5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0.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一般化学指标pH6.58.5(当采用反渗透工艺时6.08.5)总硬度(以CaCO3计)
14、/(mg/L)200铁/(mg/L)0.20锰/(mg/L)0.05铜/(mg/L)1.0锌/(mg/L)1.0铝/(mg/L)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20硫酸盐/(mg/L)100氯化物/(mg/L)100溶解性总固体/(mg/L)300总有机碳(TOC)/(mg/L)1.0耗氧量(CODMn,以O2计)/(mg/L)2.0毒理指标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N计)/(mg/L)10砷/(mg/L)0.01硒/(mg/L)0.01汞/(mg/L)0.001镉/(mg/L)0.003铬(六价)/(mg/L)0.05铅/(mg/L)0.01银(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15、mg/L)0.05三氯甲烷/(mg/L)0.03四氯化碳/(mg/L)0.002亚氯酸盐(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mg/L)0.70氯酸盐(采用复合ClO2消毒时测定)/(mg/L)0.70溴酸盐(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0.01甲醛(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0.9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50异养菌数*/(CFU/mL)100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注:1.*为试行标准。2.总有机碳(TOC)与
16、耗氧量(CODMn,以O2计)两项指标可选测一项。3.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测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表3.5.1-2 消毒剂指标及其余量要求消毒剂指标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游离性余氯/(mg/L)0.01臭氧(采用O3消毒时测定)/(mg/L)0.01二氧化氯(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mg/L)0.013.5.2优质饮用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净水机房应独立设置。3.5.3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的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循环回水管道。4 排水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耐排水
17、温度,接口安装连接方便可靠。4.1.2 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到自然水体。4.1.3给水、中水、雨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并严禁排入污水管道。4.1.4生活排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4.1.5塑料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时应采取防火措施。4.2 卫生器具与水封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4.2.2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2.3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4.2.4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
18、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3 生活排水管道4.3.1公共建筑厨房排水、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含有致病菌和放射性元素的污废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4.3.2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迅速及时地排除各卫生器具排水。4.3.4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4.3.5排水管道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伸顶的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的管口应设通气帽。4.3.6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4.3.7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3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
19、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4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4.4.1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 且应设通气管。4.4.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
20、的排水;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4.4 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4.4.5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4.4.6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4.5 雨水系统4.5.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至室外。4.5.2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标雨水状况时安全可靠运行;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和超标雨水的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出现水患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
21、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4.5.4阳台雨水应单独排放。当阳台雨水和洗衣机排水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4.5.5雨水斗与天沟、边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4.5.6屋面雨水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4.5.7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22、4.5.8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厂房的高温作业区。4.5.9室外雨水排放系统的雨水口设置,应有助于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发挥效用,对其溢流的雨水进行收集排放。4.5.10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对屋面、硬化地面、水体水面上的常年日降雨进行控制及利用。4.5.11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使场地在建设或改建后,对于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4.5.12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4.5.13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4.5.1
23、4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 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4.5.15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等,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4.5.16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外的雨水禁止进入下沉区域。4.5.17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严格的土建措施防止市政超标雨水流入下沉区。5. 热水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结合用户使用要
24、求确定。5.1.2养老院、精神病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的沐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5.1.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保证热水配水点的最低出水温度出水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5.2 水量、水质、水温5.2.1热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5.2.2生活热水的源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要求,热水水质应符合表5.2.2的要求。表5.2.2 生活热水水质指标及限值项目限值备注常规指标水温/46总硬度(以CaCO3计)/ (mg/L)300浑浊度/ (NTU)2耗氧量(CODMn)/(
25、mg/L)3溶解氧(DO)/ (mg/L)8总有机碳(TOC)/(mg/L)4氯化物/ (mg/L)200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 (CFU/mL)100异养菌数(HPC)/(CFU/mL)500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采样量500mL消毒剂指标游离余氯(采用氯消毒时测定)/(mg/L)0.05管网末梢水中余量二氧化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测定)/(mg/L)0.02管网末梢水中余量银离子(采用银离子消毒时)/(mg/L)0.05管网末梢水中余量5.2.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取消毒灭致病菌的措施。5.2.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的最高出水
26、温度不得高于70,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5.3 设备与管道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应具有检修、更换换热元件的功能,产品的构造及热工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5.3.2 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5.3.4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件应灵敏可靠。5.3.5 膨胀管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不得设阀门。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6.1 水质6.1.1游泳池、公共热水浴池的初次充水和日常使用过程
27、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6.1.2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游泳池等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备注1浑浊度(散射浊度计单位)(NTU)0.52pH值7.27.83尿素(mg/L)3.54菌落总数(CFU/mL)1005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6水温()2330文艺演出池允许高出此限值7游离性余氯(mg/L)0.31.08化合性余氯(mg/L)0.49氰尿酸(C3H3O3)(mg/L)30(室内池)100(室外池)使用含氰尿酸的氯化合物消毒剂时10臭氧(mg/m3)0.2(水面上20cm空
28、气中)0.05(池水中)采用臭氧消毒时11过氧化氢(mg/L)60100采用过氧化氢消毒时12氧化还原电位(mV)700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200300采用过氧化氢消毒时13三氯甲烷(g/L)100注:此表112项为常规卫生检验项目及限值。6.1.3公共热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规定。表6.1.3 公共热水浴池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备注1浑浊度(NTU)12pH值(pH单位)6.88.03游离性余氯(mg/L)0.41.0使用氯类消毒剂时4化合性余氯(mg/L)0.55总溴(mg/L)1.03.0使用溴类消毒剂时6氰尿酸(mg/L)100使用二氯或三氯消毒时7二甲基海
29、因(mg/L)200使用溴氯海因消毒时8臭氧使用臭氧消毒时(O3,池水中,mg/L)0.05(O3,池水水面上,mg/m3)0.29菌落总数(361,48h,CFU/mL)10010总大肠菌群(361,24h,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11嗜肺军团菌(CFU/200mL)不得检出12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13氧化还原电位(OPR,mV)65014总硬度(mg/L)8012015钙硬度(以CaCO3计,mg/L)15025016溶解性总固体(TDS,mg/L)原水TDS+1500注:不适用于医疗类浴池。6.1.4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
30、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表6.1.4 温泉水浴池的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和限值序号项目限值备注1浑浊度(NTU)1,原水与处理条件限值时为52耗氧量(以高锰酸钾计,(mg/L)253总大肠菌群(361,24h,MPN/100mL)不得检出4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或CFU/200mL)不得检出5嗜肺军团菌(MPN/200mL或CFU/200mL)不得检出注:根据对池水采用的消毒剂,按本规范第6.1.3条表.1.3中的相关消毒剂的剩余浓度限制进行检验。6.1.5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要求。6.2 系统设置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浴池、温泉浴池应
31、采用独立循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同一池内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能循环给水系统分开设置。6.2.2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净化后的池水有序交换,不出现短流、涡流或死水区。6.3 池水过滤、消毒及水质平衡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艺工序和消毒措施。6.3.2游泳池、公共浴池不应采用氯气(液氯)、二氧化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循环水中;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6.3.4游泳池、公共浴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6.4 安全防护6.4.1公共热水浴池的补充水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补水管
32、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6.4.2游泳池、公共浴池等循环水系统应采取防止负压抽吸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6.4.3 跳水池应设置池底喷气水面起波和池岸喷水水面制波装置。6.4.4公共浴池、按摩浴池应设置有明显识别标志、有延时设定功能、电压不应高于12V、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的触摸开关。6.4.5顺流式循环供水方式的游泳池和公共浴池,应在位于池岸安全救护员座位及公共浴池附近的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运行的按钮,且供电电压不应高于36V。6.4.6旱喷泉、水旱喷泉的构造及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天然水体中的喷泉不应影响原水体防洪及航运通行。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
33、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设置检测及安全报警装置。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7.1.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7.1.3 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源 (如中水、雨水或海水等)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志。2 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7.2 建筑中水7.2.1 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
34、用途确定,当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7.2.2 中水不得用做生活饮用水水源。7.2.3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原水。7.2.4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5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7.3 雨水回用7.3
35、.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回用系统。7.3.2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室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8 施工及验收8.1 一般规定8.1.1给水排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校验,并形成记录。8.1.2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8.1.3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8.1.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8.1.5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
36、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8.1.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8.1.7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8.1.8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8.2施工与安装8.2.1给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固定。8.2.2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8.2.3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外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8.2.4中水、雨水回用、海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连接。8.
37、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8.2.7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水处理等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8.3 调试与验收8.3.1给水排水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试:1 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2 水池(箱)已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3 系统供电正常;4 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5 阀门启闭灵活;6 管道系统工作正常。8.3.2 给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水压试验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气密性试验。 8.3.3 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8、8.3.4 中水、雨水回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8.3.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8.3.6 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检验。8.3.7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应经见证取样检验,生活给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9运行维护9.1 一般规定9.1.1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9.1.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并定期实施保养与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发出通告。
39、9.2 水质监测9.2.1生活饮用水、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正常运行后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检测档案。9.2.2对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进行余氯检测时,不得使用致癌物试剂。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时,应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9.3管道及附配件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防腐处理。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在使用寿命期满时,应及时更换。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9.3.4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水表定期进行检定和更换。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9.4设
40、备运行维护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放水口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9.4.2在断电维修给排水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9.5.1生活用水储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优质饮用水设备间及安防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监控。9.5.3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重新注水后,应对水质进行消毒、检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9.5.4给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供水泵
41、房、水箱间和优质饮用水设备间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杂物。9.5.5水处理设备加药间、药剂储存间应设专人管理,对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9.5.6化粪池(生化池)应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安全运行。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9.5.7应加强对雨水调蓄池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9.5.8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关闭设施停止运行,并应采取相关处理措施。附:起草说明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
42、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二、术语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及水质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及处理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3. 优质饮水系统 pipe system for fine drinking water原水
43、经过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管道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4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5. 生活废水 domestic wastewater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洗涤水。6. 生活排水 domestic drainage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7 雨水控制及利用 rain water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渗透)、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8. 中水 reclaimed water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
44、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9.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供给一幢(不含单幢别墅)或数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1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是竞赛游泳池、热身游泳池、公共游泳池、专用游泳池、健身池、私人游泳池、休闲游泳池、文艺演出池、放松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总称。12. 热水浴池 hot water spa pool水源为城镇自来水,
45、并将其加热到4042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13 温泉水浴池 nature water spa pool使用温泉水作为洗浴用水的水池14 公共浴池 community spa pool/bath facilities为消费者提供淋浴、浴盆、池浴、药浴、温泉浴、按摩浴、桑拿浴和蒸汽浴等洗净或休闲保健服务的各种不同材质的成品型或土建型的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浴房及配套设施的总称。四、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 总则1.0.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的重要系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必须设施,是绿色可持续性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