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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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6.编造、故意传播

2、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

3、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命题要点3:刑法的解释1. 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方法的判断皆正确,该命题才正确2. 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他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

4、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不同仅仅在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方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 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 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其中的伪造就包括“变造”这一表现形式6. 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厉的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处罚),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适用更轻的特别再犯制

5、度(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7. 某种解释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方法的出来的解释理论合理8. 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的,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的,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 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的刑法罚则10. 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适用立法解释,而不能适用司法解释11. 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当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2. 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不能包括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3.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是指性质上的

6、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14. 立法解释把信用卡的范围进行了扩张理解,包含其他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15. 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该公开的事项,缩小了该词通常的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命题要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 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适用旗国主义2. 只要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我国,我国对全案具有管辖权,适用属地原则。而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此外,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结果可能发生地在我国的,也认为犯罪地在我国,属于属

7、地管辖3. 旗国主义规定的交通工具仅限于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包括长途汽车4.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除了要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法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属于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要求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原则命题要点2: 1.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

8、,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8新增加的罪名3.刑法修正案8将扒窃规定为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的方式,其成立犯罪的标准不要求扒窃数额较大的财物4.刑法修正案8出台以前,成立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因此,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额,不得以盗窃罪论处考点三: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命题要点: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解读刑法条文1. 毒品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2.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既能保证一般正义也能实现个别正义3. 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行贿行为,

9、即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4. 为的在有的场合是对客观行为一部分的描述,如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一部分,指行为人承诺为让人谋取利益5.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属于从消极、反面的角度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四:作为与不作为命题要点1:危害行为的性质与特征1. 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而且还必须是社会生活不允许的行为命题要点2: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关系,不作为行为的成立条件1.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生命仍属于法

10、益保护的利益。主人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2. 没有制造也没有提升被害人面对的生命危险,而且危险发生在偏僻之地,不属于行为人控制、支配的空间,故对于被害人没有救助义务3. 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倒水中,致其溺亡,属于作为的方式,成立故意杀人罪4. 夫妻之间对对方的犯罪行为并无阻止的义务5. 成年人之间相约外出游玩,彼此之间不存在保障人的特定关系6. 只要能旅行其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至于行为人在这期间做了什么,都不重要7. 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只成立不作为放火罪一罪8. 警察不履行义务的行

11、为并不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警察的行为与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警察的行为与不作为方式的渎职犯罪具有等价性9. 对某一危害结果完全存在多人都负有阻止义务的情形10.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司考主张作为说,即非法持有毒品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控制11. 满足不作为客观成立条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犯罪12. 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是前提,而“不及时报告”才是本罪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本罪故意认识的内容13.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成立逃税罪,这属于不作为的方式;纳税人缴纳税款

12、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204条第一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属于作为方式14. 侵占罪客观行为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直接出卖、赠送),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明确表示不退换或者不交出)法条中“拒不退还的”或者“拒不交出的”表达的就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15. 不作为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被骗入已经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负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持或者强化了对方的认识错误,从而使得对方基于该错误出分了财产考点五:危害结果命题要点:危害结果是法益侵害的具体表现1. 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

13、承诺无效2. 丢失枪支不报罪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 区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在故意犯罪中,要求行为人试试行为时认识到会发生这一后果,而客观超过要素“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内容,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严重结果”的可能性4. 对于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新航向本人两次以上催收,3个月内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侵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才能认定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后果。考点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命题要点:刑法上因果关系有无的

14、判断1. 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有因果关系,主题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2. 存在介入因素:采用条件说,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出现概率很高,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的。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3. 注意:甲违规将行为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

15、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没有甲将丙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就不会有丙被撞死的结果,乙的不法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4. 甲给乙的茶水投毒,虽然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但乙最终死于自己的自杀行为,这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5.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6. 打击错误的情形,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7.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危害行为要求是社会生活中不被允许的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为社会允许,故与小偷被撞死的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8. 抢劫罪要求手段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 9. 行为人杀人后通常会实施毁尸灭

16、迹的行为,因而为隐匿罪证将被害人扔入湖中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10. 分析事前故意刑法理论上的四种不同学说:AB.C.D.11. 重叠的因果关系,加以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12. 假定因果关系:二重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关系考点七:身份与单位犯罪命题要点: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实行犯的要求,对教唆犯、帮助犯没有要求。单位实施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命题判断1. 单位犯罪的认定取决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本罪,应当追究负责任的自然人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2.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

17、、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4.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指的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进而成立犯罪,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实施进而成立犯罪5.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7. 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对范围犯罪实行单罚制,是仅处罚负责任的自然人,而非处罚单位8. 第391条【单位行贿

18、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9. 注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体,但其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正、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10. 对单位行贿罪,其行贿对象必须是单位考点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命题要点:判断正方防卫成立条件的基本命题的正误;正当防卫与其他违法组确实有的界限辨析1.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死亡。顾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其挣扎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法

19、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 不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成立犯罪当然要求主客观统一,但只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情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 注意:紧急避险是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为条件的,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行为,就不能评价为紧急避险,只能认定为正当防卫4.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自救行为针对的对象其前提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5. 行为人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劫行为的着手,也没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可能性6. 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7.

20、 互相斗殴行为,双方都是以伤害对方的故意实施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8.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即使既遂,但在现场被发现并随后追赶过程中(直到其安全藏匿财物为止),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9.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允许提前防卫,否则应认定为事前加害行为10. 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不得以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且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11. 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如果不及时救助,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考点九: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

21、由)命题要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各种违法阻却事由的界限1. 根据一般人在这种情形的合理意愿,会同意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牺牲其较小利益,即推定承诺有效2. 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但法益关系错误认识而为承诺无效3.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不成立故意杀人罪4. 成年父女一开始向行为人承诺出卖自己的,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但事后承诺无效5. 嫖宿幼女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强奸行为,同事成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强奸罪)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22、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意味着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7. 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没有超出限度条件,依然成立正当防卫8.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对其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9. 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过意与过失(罪过)的判定命题要点:故意的认识内容;各种罪过心理的区分与认定1. 表演飞刀,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且这种行为被社会生活允许,则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2. 行为人欲用斧子砍死被害人,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被害人,这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

23、误,这种错误不适应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3. 盗窃罪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在心里形成明确的观念:该对象属于“他人占有”4.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属于他人占有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是谁占有,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5. 目的犯同样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当中6. 过失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实施,只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这些内容即可7.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情形,主观重罪,客观轻罪,如果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成立重罪未遂,轻罪既遂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8

24、. 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属于意外事件9. 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种因果关系,不影响因果关系本身是否存在的判断10.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在这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因果关系错误而已1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方式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违法事实(主人发现客人在其家中吸毒,负有阻止的义务,因为法益侵犯危险行为在行为人支配、

25、控制的领域),行为人认识到这一违法事实,放任结果发生,成立故意犯罪12. 过失犯罪必须要求发生实害结果13.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前者采取放任的态度,后者对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14. 对同一违法事实,过失情形成立犯罪,故意情形更成立犯罪15. 老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时候,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学生会自杀这一结果,因此,学生自杀属于意外事件16. 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动机实施伤害行为,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7. 对于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18.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阻止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

26、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可能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9. 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不包括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考点十一:事实认识错误命题要点:结合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分析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方法错误的处理结论;因果关系错误的三种情形的区分及其不同处理结论;按照法定符合说,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情形的推理及其处理结论1. 行为人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被害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意图杀乙,但由于行为偏差,将旁边的丙打死,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隧;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

27、因果关系错误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情形,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判断4. 由于乙的行为导致咋了最后侵犯的结果与甲期望的结果不一样,属于方法错误5. 判断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隧,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隧,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隧,而是其他形态6. 区别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并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准,而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属性,即是否有侵犯法益的紧迫性7. 如果预备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由于预备行为本身与

28、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8. 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在具体事实层面本来就不一致,分别触犯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只要主客观内容在法律评价上有重合内容,那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9. 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隧,但甲的杀人行为导致了乙和丙的死亡,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隧,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一罪处罚10.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11. 窝藏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点

29、十二: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法定年龄命题要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标准的统一;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1. 即使认为责任能力下降,处罚原则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3.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偷渡等行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中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

30、这八种行为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4. 放纵走私罪的行为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构成放纵走私罪,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纵走私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5. 注意: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考点十三: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隧的判断命题要点:结合重点罪名,区分既隧、未遂、中止与预备的界限1. 如果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且与加的投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的投毒行为与该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其他原因导致该结果,则只要甲存在客观的中止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2. 如果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

31、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这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法益侵犯达到了最高程度,无论犯罪分子做了什么努力,都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中止3. 甲已经收取了乙交付的银行卡,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实际侵犯,甲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隧4. 甲、乙共谋杀丙,属于共谋共同正犯,乙按照甲的方法杀害了丙,甲对致使丙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甲,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的既隧5. 如果乙之后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进而将丙杀死;该死亡结果与之前甲参与的杀人行为无关,甲之前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6. 甲乙二人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准备凶器、绳索,并坐上出租车伺机作案,此时

32、,抢劫行为还没有着手,所以不成立抢劫罪未遂,只构成抢劫(预备)罪7. 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告发行为只是着手,而非既遂。当告发达到了是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程度的时候,就是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不要求司法机关实施了追究行为,更不要求最终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8. 院墙外无人看管的皮箱原则上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务,既属于遗忘物,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物处于院墙之外并无人看管的事实,即认识到该财物属于遗忘物9.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不以犯罪论处10. 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

33、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11. 单位为实施逃税行为,在申报时隐瞒有关款项,已经着手实施逃税罪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财务人员如实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单位犯罪成立未遂。但行为人在实施逃税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又如实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12. 行为人虽然没有击中被害人,但因受惊而心脏病突发死亡,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点十四: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命题要点:1.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共同犯罪不解决定罪问题与责任判断问题,只解决违法事实归属问题。当前主流观点坚持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2. 必要共犯的内容(对象犯、聚众

34、共同犯罪与属于必要共犯的集团共同犯罪)属于特殊发条,使用刑法分则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规定3. 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当前考试中,按照后两个学说得出正确结论的命题都是正确的判断4. 统统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间接正犯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支配、控制了违法事实,并且具有支配、控制违法事实的故意5. 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根据依赖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结合教唆或者帮助故意的内容,认定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1. 丁明知王某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卖淫女的行为,虽然刑法将其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该行为本

35、来就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以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最终被法律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2.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双方罪名一样,只要在违法事实层面,双方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共同犯罪3. 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意味着他们分别为了对方的走私行为进行共谋并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所以两人分别成立实行犯与多方犯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4. 如果两人仅仅是“同雇”一条船,彼此不成立共犯5. 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6. 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知道真相后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提供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帮助行

36、为)7. 与走私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8.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最,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考点十五: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命题要点:共同犯罪人两种分类(按照分工和作用)之间的关系;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分与出发原则,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1. 丁某引起了肖某抢夺罪既遂的违法事实,故丁某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属于教唆犯考点十六:共犯的特殊问题:承继的共犯、共犯与犯罪形

37、态、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命题要点:承继的共犯;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实行犯的要求,对教唆犯、帮助犯无身份要求;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彼此之间存在认识错误的,在后者(较轻的情形)范围内认定犯罪;共犯脱离的情形,可能成立中止犯1. 入户盗窃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基本方式,与抢劫罪中“入户抢劫”规定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不同身份者各自利用自己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分别成立自己身份犯的实行犯,同时成立对方身份的帮助犯,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认定为重罪的共同犯罪3.

38、甲乙共谋行抢,但甲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行为,甲乙二人就转化前的抢夺罪成立共犯考点十七:罪数命题要点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是近几年司考的常见命题点1. 交付现金购买危险物质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交付毒品折抵价款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2. 绑架罪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成立绑架罪之后,不能将其部分行为内容再认定为其他犯罪3. 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候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4. 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

39、成赵某重伤。甲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强行取的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如果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强迫交易罪不能包含故意伤害重伤的内容),同时甲使用暴力强行进行商品交易,还成立强迫交易罪,想象竞合5. 侵占后,谎称摩托车被盗意图不再归还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诈骗罪6. 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后无论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只成立盗窃罪一罪7. 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盗割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不再认定玩忽职守罪A.

40、 法官执行判决时玩忽职守,成立执行判决失职罪B. 检察官询问嫌疑人时,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 警察没有履行职责,就定玩忽职守罪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负责任,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命题要点2:判断具体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加重犯的成立要见,结合犯认定的意义,集合犯中职业犯、营业犯的认定1.结果加重犯成立要件:A.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B.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主观上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家中结果至少有过失2.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

41、抢劫之人重伤死亡3.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均属于“抢劫之人重伤、死亡的”4.行为人为自保而刺死了其同伙,属于打击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的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这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引诱卖淫的对象不包括幼女,如果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6.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成立绑架罪,只是法定刑提高(结合犯);对于伤害行为应当独立认定犯罪,数罪并罚7.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为压制起反抗,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则成立绑架罪(要与上述区分开)8.在

42、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就只成立一罪9.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10. 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是走读毒品罪的加重处罚情节11.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为加重情节12.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运送他人偷越过边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命题要点3:吸收犯、牵连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认定1. 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

43、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所以后面再持有的行为应数罪并罚2. 强多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受到的侵犯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后出卖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只能成立抢夺罪3. 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犯;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4. 营业犯也具有上述特征,只是具有营利的目的;非法行医罪不要求营利目的,属于职业犯5. 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十八:主刑命题要点1:禁止令、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

44、1. 对判处管制、缓刑、适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社区矫正2. 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3. 判处管制,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判处管制同时宣告禁止令的,应当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禁止令的时间,而非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命题要点2:各种主刑适用的具体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1.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22.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13.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14.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

45、计算5.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执行期间6. 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汽贸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考点十九:附加刑命题要点1: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以及二者间的关系1. 没收部分财产时其具体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有关系,违法所得的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追缴或者退赔2. 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3. 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的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而赌债属于

46、不正当债务,不要术语应予偿还的范围4.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发原则,和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样采用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5.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 在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事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7.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8.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9.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

47、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想等,同时执行,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10. 放火罪属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行,可以适用的附加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考点二十: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命题要点:理解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的基本含义1.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而言2. 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不包括本书,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3. 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4. 减轻处罚时,如果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5. 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7.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为法定加重情节8. 挪用用于就在、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独立的滥用职权罪,非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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