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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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号)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系指对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资质资格、市场行为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建设

2、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为监督检查对象。第二章 监督检查人员及要求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小组由不少于两名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具备有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并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的专家。第六条 检查小组配备的专家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年以上;(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

3、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第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有利害关系,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实行回避。第九条 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十条 检查人员对于在检查

4、过程中了解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咨询项目委托方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被检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股份结构、执(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现状与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不符;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已过期或无效;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限;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5、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未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

6、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格式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或无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存档资料不齐全或无效。(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集中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二)抽查。

7、抽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进行抽查。(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为本省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甲级工程造价企业的定期检查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省外在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的定期检查由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

8、第一、二款或严重存在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程序:(一)企业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和初审结果一并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三)省造价管理总站在收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公布定期检查结论。第十七条 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一年内可对同一企业抽查多次;不同造价管理机构一般不应在同一时段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抽查名单可根据被检企业

9、在本检查周期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予以确定:(一)信用档案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二)执业过程中出现过重大差错的;(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四)单位人员(包括股东及执(从)业人员)变动频繁的;(五)前次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第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实施抽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监督检查小组;(二)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四)到被检企业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

10、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构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专项稽查的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接受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

11、有关检查材料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消其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涉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消。第二十二条 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

12、准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质;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由造价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涉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省造价管理总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13、,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第二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 期 检 查 表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填表日期: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填表说明 、本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内容完整。 、本表格中涉及的数据是指企业法定统计数据。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栏中须详细填写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码及取得资质的时间。 、一人同时注册多项执业资格的应按实际注册情况填写,即注册了几项,则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14、栏目中就应填写几栏。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所填报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我在此所做的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和虚报数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定期检查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情况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 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核准时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工作年限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出资人数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金额 万元

15、 注册造价师出资人数 人专职专业人员数量 人其中:造价工程师 人造价员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造价员从业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号码造价员证书号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 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和行为序号项 目 名 称是否(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股份结构、执(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现状与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不符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已过期或无效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限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

16、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未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格式不符合国家和我省

17、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或无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存档资料不齐全或无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扩权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检查结论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报送部门(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单位名称资质情况定期检查结果备注资质等级核准时间结果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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