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电力技术规范(中文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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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电力技术规范(中文译稿)前 言电能是发展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电力行业的发展是各国用以实现国家目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可用于电力生产,因此,老挝政府优先考虑开发水电。通过老挝与日本政府间的技术合作,电力技术规范项目完善了电力技术规范。电力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电土建设施;第三章:电力设施;第三章分为三个部份:1.水力发电厂、变电站与配电站,2.输电线路,3.配电线路,包括184项条款。本电力技术规范的内容以国际电工委员会的相关规范和其它符合老挝发展水平的适

2、用技术规范为依据。这些是先行在老挝使用的电力技术规范,为电力作业如运行、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制订了主要的管理原则。该规范通过对各项作业做出统一、连续和技术性的正确规范旨在提高这一行业的效率。工业与手工业部借此机会对日本政府为电力技术规范的制订所提供的协助表示感谢,同时对所有参与其中的组织和人员的合作致以谢意。当前的这些规范并非一成不变,欢迎用户提出意见,并根据行业的发展对其做适当的修改,以保证这些规范长期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工业与手工业部 No: 052/MIH 万象,2004年2月12日正式通过与颁布老挝电力技术规范的行政决定-以1995年3月8日颁布的老挝

3、政府第01/95/NA号法规为依据;-以1997年4月12日颁布的第02/97/NA号老挝电力法第23条为依据;-以2002年9月23日颁布的第157/PM号实施电力法的下政令中的第13条为依据工业与手工业部发布行政决定:条款1 正式通过与颁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技术规范;条款2 电力司、工业与手工业部负责规范的实施并向其它相关机构宣传这一电力技术规范;条款3 这一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工业与手工业部项目成员项目主任(第一章第三章) Houmphone BULYAPHOL,电力司司长总顾问(第一章第三章) Shigenori KURODA博士, JICA 专家水电土建小组(第二章) Tak

4、ashi TADA, JICA 专家 Voradeth PHONEKEO, DOE职员 Phonesavanh PHIMMASONE, DOE职员 Phoukhong SENGVILAY, DOE职员 Vantheva BOUKHASITH, EDL职员水电厂/变电站小组 Hiroaki NISHIGAMI, JICA专家(第三章:3-1,3-2,3-3,3-4) Sisoukan SAYARATH, DOE职员 Viengsay CHANTHA, DOE职员 Khampa SIRIVONG, EDL职员 Douangpy SOUVANNACHITH, EDL职员输电小组 Takahiro I

5、SHIMARU, JICA专家(第三章:3-1,3-2,3-3,3-5) Phethsavanh RATTANATHONGXAY, DOE职员 Vithounlabandid THOMMABOUT, DOE职员 Sengkham THANIVONG, EDL职员配电小组 Munenori OTA, JICA专家(第三章:3-1,3-2,3-3,3-6,3-7) Houmphan VONGPHACHAN, DOE职员 Vanhdy VILAYSANE, EDL职员 Thammanoune NAKHAVITH, DOE职员 Na NAOPHAKDY, EDL职员 Mixay CHITTARATH,

6、 EDL职员 Maypheth PHONPHILA, EDL职员项目经理 Somboune MANOLOM博士, 工业与手工业部内阁首长联络人 Masaaki DOI, JICA专家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技术规范的宗旨.18第2条 技术规范的范围.18第3条 遵守技术规范.19第4条 任命总工程师.19第5条 测试与检查.20第6条 遵循技术规范的补救令.21第7条 报告的义务.21第二章 水电土木工程设施2-1 概述第8条 定义.242-2 基本要求第9条 防止超出大坝的不过水坝段24第10条 大坝的稳定性25第11条 防止大坝的渗透破坏25第12条 防止大坝的严重变形与崩塌25第13条

7、 防止水路和其它设施的损坏25第14条 防止发电厂房与其它设施的损坏25第15条 防止水库周围地面的渗透破坏25第16条 防止对上、下游流域的破坏.262-3 大坝2-3-1 通用守则第17条 入库设计洪水.26第18条 基本水位.27第19条 出水高度27第20条 负荷28第21条 坝基.28第22条 防止大坝发生严重的漏水现象29第23条 监督与检查202-3-2 混凝土坝第24条 混凝土料29第25条 混凝土坝坝基30第26条 混凝土重力坝的稳定性30第27条 拱坝的稳定性31第28条 混凝土坝体的具体结构32第29条 混凝土坝体的温度调节322-3-3 土坝第30条 坝体土石料32第3

8、1条 土坝坝基33第32条 土坝的稳定性34第33条 设施限制条件(如排水设施)34第34条 均质土坝的设计34第35条 带型土坝的设计34第36条 表隔膜型土坝设计.342.3.4 其它坝型第37条 其它坝型352.3.5 溢流道与其它排水设施第38条 溢流道.35第39条 溢流道闸门与辅助设施36第40条 其它排水设施.362-4 水路第41条 通用标准36第42条 进水口37第43条 沉淀池37第44条 引水渠37第45条 调压井与压力槽38第46条 压力钢管38第47条 尾水渠39第48条 闸门、阀门、及辅助设备392-5 电站厂房及其它设备第49条 电站厂房40第50条 其它设备40

9、2-6 水库第51条 防止塌方40第52条 沉积和水质412-7 下游第53条 下游区域排放规定41第54条 下游区域排放设施.41第三章 电力设施3-1 概述第55条 定义.43第56条 标准频率,标准电压及标准测试电压43第57条 分级473-2 基本要求第58条 电击及用电设施火灾的预防49第59条 接地的电路绝缘49第60条 电气设施必要点安装接地50第61条 防止过电流及接地故障50第62条 高压及中压电力设施的绝缘50第63条 防止导电体断开的危险50第64条 防止对其它设施造成损坏50第65条 防止由于支承结构倒塌而造成损坏50第66条 防止电干扰与磁场干扰51第67条 防止发电

10、及供电时的阻碍因素,及防止由于用电设施损耗与破坏而对其它设施产生破坏.51第68条 防止污染513-3 用电设施的普通规定3-3-1 保护性安全装置第69条 防止非操作人员外的其它人员进入安装高压及中压用电设施的封闭用电操作区域.51第70条 保护操作人在封闭用电操作区域内防止高压及中压用电设施的危险.52第71条 低压水电设备危险避免措施.54第72条 防止登爬支承结构.54第73条 防止小动物造成电力设施的破坏.54第74条 防止雨水造成电力设施破坏.54第75条 预防由电力设备引起的火灾.553-3-2 预防电磁干扰第76条 预防电感应干扰及电波干扰563-3-3 预防污染第77条 通过

11、绝缘油预防污染.57第78条 预防SF6气体散发573-4 水电厂,变电站及开关站3-4-1 电力设备3-4-1-1 绝缘第79条 绝缘配合.57第80条 过电压限制.58第81条 电气设备内电路绝缘强度59第82条 母线绝缘间隙633-4-1-2 热强度和机械强度第83条 机械设备热强度.64第84条 短路时电气设备机械强度65第85条 水轮机及发电机机械强度663-4-1-3 设备特性第86条 防止水轮机损坏.66第87条 防止压力槽损坏66第88条 防止母线损坏.673-4-2 保护与监控系统第89条 监控系统.68第90条 监控设备.69第91条 保护系统.72第92条 电气设备的保护

12、装置.73第93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设备.74第94条 截取设备的紧急用水.753-4-3 接地安排第95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安排.75第96条 接地安排的特殊性.773-5 输电线3-5-1 架空输电导线第97条 电导线的性质.78第98条 架空输电导线荷载与安全系数.79第99条 电导线的连接与分支.803-5-2 架空输电线的绝缘体第100条 架空输电线绝缘体的机械强度813-5-3 架空输电线的介质强度第101条 支承结构与电导线间的间隙82第102 条 架空输电线的介质强度823-5-4 支承结构第103条 支承结构的钢结构构件.83第104条 支承结构的负荷与安全系数.86第105条

13、支承结构的基础荷载与安全系数.91第106条 架空输电线的加固.92第107条 牵索加固.933-5-5 安装规章第108条 架空地线和导线的间距93第109条 架空输电线路高度和跨度限制93第110条 工厂和架空输电线路的间距.95第111条 市区限制.95第112条 并行安装、相邻和横越其它物体的规定.973-5-6 并行使用安装、相邻和横越其它物体的详细说明3-5-6-1 与其它物体并行使用安装第113条 配电线安装.99第114条 通信导线安装.100第115条 塔架的低压设备.1013-5-6-2 相邻或横越其它物体的安装第116条 相邻或横越建筑物.102第117条 邻近或横越道路

14、.103第118条 邻近、横越配电线和通信导线105第119条 邻近或横越输电线.108第120条 邻近或横越其它设备.1093-5-7 雷电和倒树防护第121条 雷电防护.110第122条 倒树防护.1113-5-8 地下传输线3-5-8-1 地下传输线的绝缘强度第123条 地下传输线的绝缘强度.1113-5-8-2 地下传输线电缆第124条 地下电缆特性.111第125条 地下电缆的接合.113第126条 地下电缆和接线盒的接地.113第127条 地下电缆过电压保护.1133-5-8-3 电缆地下埋设第128条 电缆地下埋设.114第129条 地下电缆指示.115第130条 导管、管道和人

15、孔的结构.1153-5-8-4 地下电感应干扰防护规定第131条 电感应干扰地下通信线路的防护.1163-5-8-5 邻近或横越其它物体的地下埋设第132条 邻近或横越地下通信线路.116第133条 邻近或横越地下配电线.117第134条 邻近或横越其它地下物体.1173-5-9 特殊输电线路第135条 水下输电线路.118第136条 跨越桥梁的输电线路.1183-6 配电线路3-6-1 配电线路的一般规则第137条 配电线路允许电压118第138条 配电线路与用户位置的绝缘119第139条 配电线路与用户位置的接地120第140条 配电线路的设备和装置安装122第141条 过电流断路器124

16、第142条 接地故障断路器.126第143条 电涌放电器1273-6-2 架空配电线路3-6-2-1 架空配电导线第144条 配电导体的特性.128第145条 架空配电线路的负荷与安全系数132第146条 架空配电导线的连接.133第147条 架空配电线路的电介质强度134第148条 保护线、保护网和保护装置1353-6-2-2 配电线路的支承结构第149条 配电线路的支承结构.137第150条 配电线路支承结构的荷载与安全系数139第151条 配电线路及安全系数的支撑结构基础负荷.144第152条 用拉锁等材料对配电线路的支撑结构进行加固.1463-6-2-3 配电线安装规则第153条 架空

17、配电导体的高度.149第154条 配电线在临近和穿过其他物体时的规定.1503-6-2-4 配电线与其他物体同杆架设和并行架设的特性第155条 配电线与其他物体同杆架设和并行架设.1573-6-3 架空引入线第156条 架空引入线.158第157条 用电设施上的外墙线.160第158条 合用架空引入线.1633-6-4 功率测量计第159条 功率测量计.1643-6-5 地下配电线第160条 地下配电缆和接头的特性.167第161条 地下配电缆的安装.169第162条 埋设的配电缆显示.170第163条 在邻近和穿过其他物体位置的地下配电线.1703-6-6 特殊变电线路第164条 过水及水下

18、变电线路.171第165条 跨桥及其它的变电线路.1723-7 使用者的地址电力安装3-7-1 室内安装第166条 室内线路电压的限制.174第167条 外露导体的限制.175第168条 用于室内接线的电导体.175第169条 室内主要线路的交换装置.176第170条 室内接线器皿.176第171条 室内电力设备及器具.176第172条 由高频率电流引起的障碍物预防.177第173条 电动机的过流断路器.178第174条 用于电路的主要设备的安装.178第175条 分支电流的安装.179第176条 室内接线允许电流.181第177条 室内接线工程.183第178条 邻接及交叉的室内接线.188

19、第179条 电灯室内安装.188第180条 移动电线.1893-7-2 室外安装第181条 室外安装.1903-7-3 特殊安装第182条 交通信号.192第183条 公共街灯.193第184条 水下灯.194第一章总 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工业与手工业部 No 052/MIH 万象, 2004年2月12日老挝电力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技术规范的宗旨以电力法第二十三条为依据订立的电力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规范”)的宗旨是对应满足基本要求的发电站和技术提出基本的要求。技术规范符合以下四个原则:发电设施不应对人体和其它物体造成伤害;发电设施的安装不会对其它电力设

20、施造成电干扰和电磁干扰;发电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不会对供电造成大的影响;发电设施的安装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发电站”包括水电站、变电站、配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耗电设施安装现场、水电土建设施(见第二章)与电力设施(见第三章)。“水电土建设施”指的是土建设施,如水电站的大坝、水路、发电厂房。“电力设施”包括用以发电、输电、配电或电能使用的导线、机器、仪器、装置、设备和支承结构(水电土建设施除外)。第2条 技术规范的范围技术规范适用于老挝境内发电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第3条 遵守技术规范有意修建、改建并运行发电站的业主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修建、运行与维护(或管理)发电站。技术规范

21、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涉及应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发电站和技术内容。2-3、2-7、3-3与3-7小节中的技术内容并非完全涵盖2-2与3-2小节中应满足基本要求的所有技术内容。如提出另外的内容,这些内容应符合基本要求。本节中的业主指的是依据电力法第11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可从事电力贸易的组织、政府、省行政机关、老挝电力司、企业或个人。技术规范生效时,已投入运行、在建或已完成设计的发电站的业主应尽可能地保证电站符合规范的基本要求。第4条 任命总工程师由业主任命总工程师负责发电站设计、建设、运行的技术,并向工业与手工业部递交一份任命通知。1. 任命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负责水电土木工程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的技术

22、,其具体职责如下:(1)处理好负责设计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与负责建设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间的交接工作。负责设计部份技术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与负责建设部份技术的注册水电工程师应根据涉及水电土木工程设施设计与建设内容的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业主应向工业与手工业部报告这一方面的安排。(2)处理好负责建设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与负责运行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间的交接工作。负责建设部份技术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与负责运行部份技术的注册水电工程师应根据涉及水电土木工程设施设计与建设内容的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业主应向工业与手工业部报告这一方面的安排。(3)调查建设与运行中发生的事故如水电土木工程设施发生

23、事故,负责建设与运行部份技术的注册水电土木工程师应调查事故的情况及原因。2. 注册的电气工程师电力设施设计、建设与运行部份的技术,其具体职责如下:(1)处理好负责设计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与负责建设的注册电气工程师间的交接工作。负责设计部份技术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与负责建设部份技术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根据涉及电力设施设计与建设内容的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业主应向工业与手工业部报告这一方面的安排。(2)处理好负责建设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与负责运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间的交接工作。负责建设部份技术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与负责运行部份技术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根据涉及电力设施设计与建设内容的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业主应向

24、工业与手工业部报告这一方面的安排。(3)调查建设与运行中发生的事故如电力设施发生事故,负责建设与运行部份技术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应调查事故的情况及原因。第5条 测试与检查发电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应接受并通过下述工业与手工业部的测试与检查。业主与依据第四条任命的注册工程师对工业与手工业部的测试与检查应给予配合。1. 水电土木工程设施的测试与检查内容如下:(1)开工测试 开工前,无论水电土木工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都应对其进行测试。(2)地基检查原则上,如坝体高度为15米以上、坝型特殊、在采取措施前坝基的渗透性强、在采取措施前强度不足的地基处可能存在范围较广的弱质地层,需对这样的地基做检查;在大坝地

25、基开挖后及修建坝体前对地基做就地检查,以确定地基是否适合修建大坝。在第17-2条大坝分级中列为“高”、“大型”的溢流道地基亦应接受检查。(3)第一次蓄水前的检查 开始第一次蓄水前应对水电土木工程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2. 电力设施的测试与检查内容如下:(1)开工前的测试开工前,无论电力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都应对其进行测试。(2)开始运行前的测试与检查开始运行前,无论电力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都应对其进行测试。此外,必要时要在开始运行电力设施前对其进行检查。第6条 遵循技术规范的补救令任何时候工业与手工业部确定发电站不符合技术规范,该部有权命令业主按技术规范对发电站进行修理或修

26、善、停止使用发电站、或限制其运行。第7条 报告的义务业主应按以下要求向工业与手工业部汇报发电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情况。1. 涉及水电土木工程设施的报告内容如下:(1)开工报告通过开工测试后(见第5-1-(1)条)于开工前报告开工。(2)洪水管理细则对于在第17-2条中列为“高坝”的大坝,在第一次蓄水开始前,应报告大坝的管理体系、泄水流程、发生洪水时为减小对下游流域的危害所采取的措施。(3)开始运行的报告通过第一次蓄水前的测试(见第5-1-(3)条)后,应在开始运行前报告启运。(4)定期监督结果的报告每年应报告定期监督的结果(见第23-1条)。(5)应急检查结果的报告应报告应急检查的结果(见第23-2条)。(6)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因违反第一条陈述的有关水电土木工程设施技术规范的原则而发生的严重的事故。2. 涉及电力设施的报告内容如下:(1)开工报告通过开工测试后(见第5-2-(1)条)于开工前报告开工。(2)开始运行的报告通过测试与检查后(见第5-2-(2)条)于开始运行前报告运行的开始。(3)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因违反第一条陈述的有关电力设施技术规范的原则而发生的严重的事故。第二章水电土木工程设施第二章 水电土木工程设施2-1 概述第8条 定义以下术语的释义如相应的段落所示。1. 大坝指的是堤坝,包括地基及附属的电力与机械设施,用以蓄水或将流动水引至入水口。2. 坝体高度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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