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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运载设备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为加强特种运载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运载设备)的安全作业管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各类人身机械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特种运载设备是指旋挖钻机、吊车、砼运输车、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各类运载、施工设备。第二条特种运载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一)从事吊车、砼运输车驾驶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车辆监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吊车驾驶人员还应取得劳动部门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经公司设备安全部审验、考核,签发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二)还未能取得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但属于施工现场内部作业的旋挖钻机、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运
2、载设备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进行不低于五天的专项操作规程、规范的安全培训、考试。完成培训后,各单位应将培训记录、考试结果、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人员登记表报公司设备安全部。设备安全部审验合格后签发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三)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运载设备作业。第三条 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人员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旋挖钻机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见附表);4.按照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第四条 特种运载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
3、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2.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使用;3.积极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予以抵制,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第五条 公司设备安全部负责办理、审核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对各单位特种运载设备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特种运载设备作业“十不”准则(一)吊车作业“十不吊”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不吊;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不吊;7.
4、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品和指挥信号的不吊;8.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的不吊;9.歪拉斜吊重物的不吊;10.易燃易爆物品不吊。(二)装载机作业“十不准”1.不准超载;2.不准抢挡; 3.不准用铲斗吊物;4.不准酒后驾驶;5.视线不清不准倒车;6.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7.行驶中不准爬上跳下;8.不准驾驶室外载人;9.不准驾驶室敞门作业;10.路况不明不准行使。(三)旋挖钻机作业“十不准”1.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驾驶室;2.不准酒后驾驶操作;3.场地路况不明不准行驶;4.不准驾驶室敞门作业;5.旋转前不鸣笛不准操作;6.视线不清不准操作;7.行走时不准横向穿过斜坡;8.不准长距
5、离立桅杆行驶;9.不准斜拉重物;10.不准用钻具或钻杆横向拨动物体。(四)砼运输车及翻斗车作业“十不准”1.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准驾驶;2.路况不明不准行驶;3.载重时不准高速行驶;4.不准人物混载;5.不准酒后驾驶;6.车后情况不明不准倒车;7.视线不清不准行驶;8.不准牵引不明重量物体;9.不准疲劳驾驶;10.车上站人时不准行驶。“十不”准则应明示张贴于特种运载设备驾驶室,操作人员必须记熟于心,认真遵守。第七条 本规定二三年六月三日起执行。 附: 患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得从事特种运载设备作业: 1.器质性生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2.血压超过160/90mmHg(21.3/12.0kPa)低于86mmHg(11.5/7.5kPa)。 3.精神病、癫痫。 4.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反应迟缓者。 5.晕厥(近一年有晕厥发作者)。 6.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 7.肢体残度,功能受限者。 8.慢性骨髓炎。 9.身高不足155cm。 10.耳聋及发音不清者,听力不足5m者。 11.色盲。 12.双眼裸眼视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13.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14.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 15.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