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畜牧水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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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一年十二月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模式,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规范权力运行程序,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关健手段。岳阳市云溪区畜牧水产局党组高度重视制度的建设,切实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办事行为、提升办事效率、塑造机关形象的根本途径和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养殖业蓬勃发展,2010年,全区共发展生猪39万头,牛0.75万头,羊0.25万只,家禽489万羽,同比分别增长1.5 %、2.6%、1.2%、2.01%;出栏生猪34万头,出栏牛0.21万头,出栏羊0.13万只,出笼家禽550万羽,同比增长1.05、0.5%、0.3%、2.53%,放养水面4.65万亩,出水水

2、产品1.5万吨,同比增长1.2%。畜牧水产业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权力运行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等方方面面,建立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就更显得重要。岳阳市云溪区畜牧水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经过反复调研、讨论、修改、征求意见,已经完成,我们希望通过制度建设,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促进我区畜牧水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目 录1、畜牧行政执法监督 52、畜牧行政处罚流程图 93、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抽查 104、检查监督流程序图 135、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146、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18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98、动物防疫条件合

3、格证核发流程图 279、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 2810、行政许可类岗位风险和风险控制 321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3312、动物健康合格证核发制度3413、动物健康合格证核发流程图3714、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3815、饲料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4216、兽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4317、兽药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4718、动物检疫审批4819、动物检疫审批流程图 532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5421、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6222、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632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流程图 652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采取强制措施

4、6625、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采取强制措施流程图 7226、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7327、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流程图7728、水生动物防疫监督7829、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流程8130、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8231、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流程图8432、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检测制8533、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检测流程图9334、组织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抽查制度 943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抽查流程图100畜牧行政执法监督一、责任单位:岳阳市云溪区畜牧水产局饲料办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三、权力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四、适用范围:从事畜牧业养殖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五、工作责任范围:1、对从事畜牧养殖生产和经营的法人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六、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有违反畜牧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2、立案程序:承办人(两人以上)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饲料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局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

6、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方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承办人不少于3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饲料办主任审查。(三)审查主管人对案件承办人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饲料办主任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饲料办集体讨论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管人审查。(

7、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违反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饲料办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另一承办人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饲料办自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起,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饲料办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

8、长无法审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和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科长签发。饲料办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区畜牧水产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饲料办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七、处罚决定时限:畜牧业养殖生产和经营

9、中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法规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八、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规定执行。九、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执行。十、岗位风险: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不准确、瞒报、监管不严,对种畜禽场出现证件不全、非法供种、台帐不全等问题未及时发现,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十一、风险防范措施:(一)加强检查和调查取证关:监督抽查情况必须清楚准确上报,不得虚报、瞒报;监督抽查必须2人以上亮证检(调)查或

10、执法,检(调)查后出具书面检(调)查笔录,参与检(调)查人员实名签字。(二)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确定关:行政处罚性准确,处罚恰当,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进行。十三、畜牧行政执法监督流程图:畜牧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并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归案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领导复批复杂、重大案件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案件局主管领导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听证

1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抽查一、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饲料办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适用范围本辖区内生产和经营,饲养动物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五、现场检查并监督饲料办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每半年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饲养动物的单位单位和个人,开展至少1次的现场抽查,重大节假日,部门、省、市下达的督查检查必须完成。六、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人员由2人以上组成,由检查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七、现场检查纪律现场检查组成员

12、必须携带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本工作规范的程序,内容进行现场检查,不准随意放宽,不的徇私舞弊,唯护现场检查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八、现场监督检查程序1、向被检查的生产和经营,饲养动物的单位单位和个人出示有关证件,说明目的;2、提出需要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配合现场检查的事项;3、按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4、如实填写抽查内容报告,并向检查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九、现场监督检查内容1、主要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设置的质量安全监测场所检查3、开展“瘦肉精”同步检测4、台账记录和标准化生产的检查十、现场检查违法情况查处

13、和报告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市局质量安全科。十一、岗位风险1、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可能对行业法律法规还不太熟悉,在执法手段和措施上不好把握2、有些法规没有设置准入备案审查登记程序,对监管带来难度十二、风险防范措施1、行政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2、加大行政处罚打击力度,工作不能停留在查的多,处罚的少的现象3、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对乡镇安排专项行政执法经费检查监督流程序图省畜牧水产局 下达检查 监督抽查 信息反馈 任务专家综合分析流程市畜牧水产局 传达检查 监督抽查 信息反馈区畜牧水产局信息公布整 改问题录入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制定

14、检查和监督 计划表确定检查监督的 范围 任务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一、责任单位云溪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二、责任人站长为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九条。四、受理范围单位或个人五、办理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六、申请材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5、;七、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八、办理程序(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渔政管理站,电话:8413690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

16、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站长复审。 3、时限:个工

17、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分管渔政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区畜牧水产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

18、限: ()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3、时限: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十一、制度审批流程图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符合条件公示责任单位:畜牧水产局办理时限:5日受理人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决定局分管局长审签。办理时限:5日受理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责任单位:渔政管理站。办理时限:5日审查责任单位:渔

19、政管理站办理时限:5日材料齐全不符合收件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申请不符合符合补正后符合材料不齐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补充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经补正不符合退还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畜牧水产局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岳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报材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

20、明;承办: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监督电话:0730841369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 二、责任人站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受理范围拟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21、;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问距离在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问与养

22、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问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台、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1)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

23、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5、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囊生活饮用水源蚋、动物伊蒡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枥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乌、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24、;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申请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

25、辆清洗、消毒设备;(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6)屠宰加工问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问。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3)屠宰问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

26、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四)申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量地500米以上。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O.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

27、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没;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5、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6、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五)申请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台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

28、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私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舍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配置机动消毒

29、设备;(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六)申请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内设管理区

30、、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列独立;4、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7、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七)申请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3、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4、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5、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6、有消毒制度。7、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

31、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六、申请材料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按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七、办理期限(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二)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32、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恧见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办理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电话:84136502、岗位职责及投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就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33、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

34、书;(6)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单位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3、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查A、初审1、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必要时组织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3、时限:3个工作日B、复审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

35、理由。3、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2、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5个工作日(四)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圾限:(1)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动物防疫合格证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时限:5个工作日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提出申

36、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更正或补充材料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人区动物防疫督站相关人员进行初审需要补正材料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受理人站长复审同意意见提出分管局领导决定畜牧局初审人员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联络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畜牧局予以公示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7、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二、责任人站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四、使用范围 拟从事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条件 (一)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与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3、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储备; 4、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

38、施; 5、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试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6、有名以上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二)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 3、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三)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畜共患病原检查

39、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2、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 3、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4、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 六、申请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

40、正的内容。七、办理期限(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批准,并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拟在城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受理申请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十五日内批复是否同意筹建或改建;批准筹建和改建的,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机关的要求新建和改建;筹建结束后,向发证机关申请审核验收,发证机关在十五日内组织动物诊疗专家对诊疗单位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等要求,

41、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四)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发证机关统一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代收取有关费用。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动物诊疗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申请材

42、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必要时对动物诊疗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3、时限:个工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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