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基本框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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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基本框架简 介,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所,2,动物防疫立法体列的变化,一、一般体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动物防疫立法体列的改革变化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三、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或规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3,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具体目录1、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修订)防疫处负责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3、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会同卫生部制订)防疫处负责4、动物疫情管理办法(修订)防疫处负责5、动物检

2、疫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6、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会同人事部制订)医政处负责7、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监督处负责8、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制 医政处负责9、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医政处负责10、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处负责11、动物防疫补偿办法 综合处负责12、动物及动物检疫收费办法(修订)综合处负责,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动物检疫定义的更新。本办法的动物检疫定义: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动物经营、屠宰、运输、贮藏、展览、演出、比赛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贮藏的行政许可行为。本定义强调的是对禁止(不符合动物卫生质量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

3、上述行为)的解除。原动物检疫是定义:动物检疫是指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法定行政行为。强调的是法定行为即法定机构、法定检疫人员、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法定处理方式、法定证书。,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发展格局的新要求,以及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风险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下,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也

4、不能更好地适用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理和可追溯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OIE的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动物检疫工作通行做法,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充分论证和调研基础上,本办法确定的动物检疫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检疫申报、备案、移动监管范围、检疫出证条件、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及检

5、疫监督等法律制度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更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现行动物检疫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一是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的不足。任何健康安全的动物是养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健康的动物群体才是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受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的影响,现行动物检疫制度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由于没有实施全过程的检疫监管,检疫只注重动物个体健康和终产品检验检疫,动物检疫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二是确定检疫监管区域为出入县境有待修正。现行动物检疫制度确定的检

6、疫监管区域范围为出入县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以下误区:(1)将最小行政执法单元的管辖和出入什么区域实施检疫监管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相混淆;(2)使省际间动物移动控制为主要措施的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的关键措施,出现法律障碍;(3)检疫监管设定为出入县境,实际无法实现且成本过高;(4)与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有差距,大多数国家出入省(州)境才实施检疫监管,其依据是无疫区控制动物移动。,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三是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现行动物检疫制度设定的检疫出证条件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养殖、经营者对其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及消费安全负责。无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

7、否符合动物卫生要求,一经检疫出证,则意味着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应负的责任统统转嫁给检疫人员。如果不明确动物养殖、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很难从源头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1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四检疫执法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从根本上补正。动物防疫法修订前,在终极产品检验检疫模式下,养殖、生产和经营者并未从动物检疫制度中体验到促进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优势或好处,往往会出现为了降低成本逃避检疫的现象。现行动物检疫制度中确定的出入县境监管区域太小且又过多,不可避免地为重复检疫收费留下了漏洞,加之检疫手段本身缺少科学性,致使出现个别检疫人员只收费不检疫

8、或不检疫出证的现象。,1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办法主要制度的设计办法借鉴了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吸收了各地先进的检疫监管措施,坚持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区划和有效追溯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的理念,强调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观念,从源头上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负责。通过检疫制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统一。,1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一是拟建立完善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

9、疫申报制度。本办法规定七种不同情形的检疫申报时限,申报检疫时,应当填报检疫申报单,载明申报人名称和动物的来源、品种、数量、用途、启运日期、运载工具、目的地等内容。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现场填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核实所在地近三个月的动物疫情和有关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办法还规定了重新申报检疫的情形,同时还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1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受理单(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章)No.申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 联系电话:备案号 动

10、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目的地:拟启运时间:本批动物(动物产品)养殖、生产符合检疫规定要求。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官方兽医在(地点)实施检疫。受理人:联系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二联由申报人持有),1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二是拟设立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办法突出强调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负责,要求其建立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故而设定了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是来自符合要求的饲养、生产场所,并将备案作为是否出具检疫证明的一项条件。,1

11、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三是拟设立国家抽检制度。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动物、动物产品抽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动物产品年度抽检计划,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计划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抽检工作。,1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四是拟实行企业质量保证承诺。办法规定,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管理。(一)对其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质量及消费安全负责;(二)不得养殖、屠宰、运输、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三)不得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

12、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产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1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责任违法本办法规定,养殖、屠宰、运输、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五是拟设定动物产品召回制度。本办法规定,屠宰、加工、贮藏、运

13、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运输的动物或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存在卫生质量或消费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导致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主动召回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动物产品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1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责任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其召回动物产品,并对屠宰、加工等生产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14、下罚款;对销售、经营、运输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六是拟建立企业台帐制度。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出货或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和卫生状况等内容,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2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从事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进出货或销售台账,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台帐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

15、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办法的几项重大突破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动物移动监管范围的国际通行作法的依据是满足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的范围,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加大执法成本,且极易造成队伍的无限膨;范围定大了,又要求有较高的卫生保护水平。全世界没有定为出入县境的。通过动物移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16、。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监管范围设定为出入省境。,2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2、细化出具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设定。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二)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三)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五)畜禽标识和有关养殖档案等符合农业部的规定。出售、运输的动物需要继续养殖的,应来源于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或经营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和运输动物,应来源于经省级动物卫生监

17、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或经营者。并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2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动物屠宰后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一)宰前检查健康;(二)经检疫无规定传染病的;(三)经检疫无规定寄生虫病的;(四)符合供人食用标准的;(五)需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其他动物产品的,符合下列条件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一)产地一个月内无规定动物疫情;(二)精液、卵、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蛋、奶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无法提供供体健康证明的,必须经实验室抽检并检验

18、合格;(四)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合格;(五)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实验室检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合格;(六)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2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跨省调运动物产品的检疫规定:跨省出售和运输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并来源于经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经检疫合格的,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2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跨省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规定(检疫审批:申请表、审批单)跨省出售、运输乳用和种用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

19、件的,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所在县最近六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二)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三)具有乳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证明的;(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规定;(五)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六)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七)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八)来源于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2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二次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输

20、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应当在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观察。养殖用的大中动物隔离期为45天,其它动物隔离期为30天。供屠宰用的动物立即运送至屠宰场所进行屠宰。隔离观察、检疫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承担,隔离期间饲养费用由货主承担。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贮藏场所留验。贮藏、检测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运输动物的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内、同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之间,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向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可以对农业部认可的无规定疫病不实施相关的检疫措施,但是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2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

21、架简介,3、拟设立到达目的地报告制度。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官方兽医的监督检查。,2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4、拟设立散养动物跨省调运的检疫规定。跨省出售、运输散养动物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到达目的地报告、动物卫生质量保证承诺、建立台帐等义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检疫。,3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5、拟重新设置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是体现检疫制度的法律凭证,其反映的是动物检疫的行政许可事项。检疫证明本身的功能是要能够证明被检物的动物卫生状况。本办法规定检疫证明应当分别载明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

22、、数量、来源、去向、动物卫生状况、检疫过程以及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等内容。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不得转让、涂改和伪造。,3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6、关于补检的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依照下列规定实施隔离补检。(一)大中动物隔离期为45天,其它动物隔离期为30天;(二)隔离期间重新进行免疫;(三)隔离期间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四)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农业部的规定执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可实施补检。(一)具有合法真实的来源证明;(二)来源地确定为非疫区;(三)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确认;(四)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不符合上述条

23、件、无法补检或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决定书,予以销毁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7、关于跨省检疫和指定输入通道问题。近几年,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在跨省动物检疫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输入,对实施有效监管起到保障作用。本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动物、动物产品需要经输入省指定通道输入的,输入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通道相关信息。,3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8、其他事宜(1)检疫证明的适用范围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

24、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换证的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承运人根据销售加工需要,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换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复验换证,但不得收费。(3)官方兽医签字负责官方兽医应当在动物检疫证明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果负责。,3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动物检疫立法依据和综合执法问题: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所附带的证明动物卫生状况和消费安全的法律文书,仅此检疫证明,这也是国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唯一证明性文书。因为在实施动物检疫的过程中,除动物防疫法外,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均

25、为执法依据。故本办法将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立法依据,就是要通过行政规章授权将上述法律规范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权授予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从而有效地推进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兽医综合执法进程和对动物卫生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步伐。,3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关于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6、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3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管理和监督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的规定,办法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关于执业兽医的分类在调研我国动物诊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发现,目前动物诊疗机构中具体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一般由二部分组成,一是考取地方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资格的执业兽医,另一部分是协助执业兽医开展工作的辅助人员(有的地方把辅助人员称为助理执业兽医)。国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也

27、将非官方的兽医分为二类,一类为执业兽医,一类为辅助人员,如,台湾称为兽医师和兽医佐。办法在征求各地意见时,有些地方也提出对执业兽医进行分类管理,因此,办法在总结我国目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人员的现状,并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将其分为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二类,3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关于执业兽医的资格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参加执业考试的条件为,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内

28、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考试合格的由农业部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3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管理目前,凡实行全国资格考试制度的,基本都成立考试委员会来负责全国的资格考试工作。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由财政部成立的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因此,办法参照了执业医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管理制度,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

29、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工作。,39,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关于执业兽医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办法规定,对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经申请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执业兽医师执业证;对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拟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同时明确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应当受聘于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证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对学习兽医专业的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临床

30、实践技能的教学要求,因此,办法做了除外规定,即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40,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关于执业管理活动由于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兽医,为了防止一个执业兽医在若干个诊疗机构挂名的现象发生,禁止动物诊疗机构名义上有执业兽医,实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都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从业行为,从而达到有效防止滥用兽医和疫病防控的目的。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同时规定,只有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才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只能在执业兽医师指导

31、下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且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法还规定执业兽医师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记录,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及时报告,不得治疗动物患有国家规定扑杀疫病。同时办法把为动物养殖场服务的兽医也纳入执业兽医的管理中。,4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简介,其他事项为了解决目前有些兽医从业人员,虽然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一直从事兽医工作,对这部分人员适当放宽考试条件,有利于稳定目前我国的兽医队伍,因此,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

32、兽医资格考试。同时规定了直接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二种情形,一是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兽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科研、教学和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申请兽医执业的;二是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年以上的蒙兽医、藏兽医,申请兽医执业的,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农业部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42,乡村兽医做从业管理办法简介,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主管和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

3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43,乡村兽医做从业管理办法简介,乡村兽医的界定首先对乡村兽医的概念作了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人工授精等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的人员。从业范围由于乡村兽医的服务水平相对执业兽医较低,且医疗条件相对简陋,所以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乡村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人工授精等一般性活动。因此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登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从事兽医服务活动不得在城镇从业。区别于执业兽医的执业范

34、围。,44,乡村兽医做从业管理办法简介,乡村兽医从业登记制度本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乡村兽医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开具兽药处方。区别于执业兽医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登记条件考虑到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乡村兽医的从业设定了较低的条件。本办法规定,符合已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相关专业学历的;已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四个条件之一,就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5,乡村兽医做从业管理办法简介,从业规则明确规定乡

35、村兽医从业,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由于乡村兽医从业水平相对较低,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必须按农业部规定的乡村兽医服务用药目录使用兽药。继续教育鉴于乡村兽医对本村或相邻村养殖情况比较熟悉,从业成本低,而现阶段我国执业兽医的准入门槛又相对较高,为防止乡村一级动物疫病防控形成真空。办法规定,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 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46,乡村兽医做从业管理办法简介,动物饲养场聘

36、用乡村兽医的问题根据各地的修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时,大部份专家提出,目前我国动物饲养场聘用的兽医,也应当纳入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制度中,这部分兽医人员虽然只服务于受聘的饲养场所,但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因此,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聘用的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此外,办法还对违法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47,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简介,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居民家庭的独立性、封闭性、个性化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宠物的饲养量日益增加,动物诊疗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也日益发展起来。然而,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

37、目前动物诊疗行业管理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医疗纠纷和群众投诉日益增多,已经影响到动物疫病防治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维护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都有其深刻的重要意义。,48,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简介,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动物诊疗范围的界定。动物防疫法只规定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对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并没有做出规定。为了便于基层监督管理,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49,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简介,(二)

38、关于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各地对动物诊疗机构设定的条件不尽相同,规模大小不一,各地动物诊疗机构设备设施差异也较大,鉴于当前国内动物诊疗行业的现状,办法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即将动物诊疗机构分为一般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后者的准入条件高于前者,细化了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疗机 构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三)工商登记。开办动物诊疗机构,除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外,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

39、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50,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简介,诊疗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管理主体,即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同时本办法还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诊疗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及时报告,并不得对一类动物疫病和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进行治疗;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40、。此外,本办法还细化了动物防疫法对违反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5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简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养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不断增加。由于现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较笼统和原则,不便于操作,给动物疫病防控和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动物防疫法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只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审核发证。对集贸市场则只规定条件,不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监督 检

41、查。,5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简介,明确了审核事项,强调事后监管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本照尽量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管的原则,抓住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审核事项。侧重于选址、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无害化处理及其相关的从业人员、防疫制度等条件的规定。,5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简介,养殖、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规模类别划分标准一、动物屠宰场所(屠宰量/日)二、饲养场所(存栏数)(一)禽类屠宰场所(二)猪屠宰场所(一)禽养殖场所(二)猪养殖场所一类:3万以上;一类:5000以上 一类:5万

42、以上;一类:1万以上;二类:5000-3万;二类:1000-5000 二类:2万-5万;二类:2000-1万;三类:1000-5000;三类:200-1000 三类:5000-2万;三类:500-2000四类:1000以下。四类:200以下。四类:1000-5000。四类:100-500。(三)牛屠宰场所(四)羊屠宰场所(三)牛养殖场所(四)羊养殖场所一类:300以上;一类:1000以上;一类:2000以上;一类:2万以上二类:50-300;二类:100-1000;二类:500-2000;二类:5000-2万;三类:50以下。三类:100以下。三类:100-500;三类:1000-5000;四

43、类:30-100。四类:300-1000。,54,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简介,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办法主要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制定,并着力与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相衔接。着力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统一管理”的原则。办法着力以“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证章标志的设定、生产、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二是“分级负责”的原则。办法对中央与省、兽医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在证章标志管理的具体职责作了界定,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是“规范使用”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证章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对有关主体在使用环节的要求也作出了

44、原则的规定。四是“严格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定点生厂家、持有人都规定了具体义务和责任。,55,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简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设定、生产、发放、使用、监督、附则等7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和实施主体、信息化要求等。第二章“设定”共2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的设定主体、具体种类。第三章“生产”共4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制定主体、农业部监制种类、省级监制种类、定点生产厂家义务等。第四章“发放”共3条,规定了证章标志订购管理要求、发放程序、保管要求等。第五章“使用”共6条,规定了证章标志使用规范制

45、定主体、各类使用主体原则要求、情况报告规定、相关资料保管和销毁规定等。第六章“监督”共6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监督检查总体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定点生产厂家等有关主体违规责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第七章“附则”共2条。,56,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简介,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证章种类规格全国统一问题。证章标志统一管理是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秩序规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农业部统一制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规格和质量标准。但是,农业部尚未设定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要求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省使

46、用。(二)关于证章标志分级监制统一生产制作问题。办法规定了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监制、统一生产制作的具体种类。,57,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简介,(三)关于畜禽标识管理问题。办法将畜禽标识也纳入证章标志范围,并表述为动物标识,以进行统一管理。(四)关于需要另行制订的几个配套规范问题。本办法对证章标志使用规范作了由农业部制定的原则规定。(五)关于证章标志的监管问题。本办法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查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以地方规定否定全国规定,或以下级规定否定上级规定。同时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吊销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将出证单位的责任

47、转嫁给持证人。,58,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简介,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从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1997年,国家颁布了动物防疫法,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上了一个新台阶,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了新动物防疫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20多年来,广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者勤恳工作,为养殖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从长期的执法实践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较为严重。究其原因,除有的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外,主要的原因是动物卫生监督程序不健全,不完善。因此,为了完善动物卫生监

48、督的执法程序,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根据新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救济、附则五章,共有三十五条。,59,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简介,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规范了行政处理、处罚和行政救济的程序,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的程序和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措施的程序,这些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和

49、行政救济的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救济的程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行政处理的程序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严格遵守,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60,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简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样、抽检、留验填写采样抽检留验文书,并加盖采样、抽检、留验机构的公章;(二)留验的动物、动物产品抽样检验;(三)采样后,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四)对采样、抽检、留验的样品根据保存要求和检验目的采取适当的保存措

50、施;(五)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采样、抽检、留验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处理措施时,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出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隔离动物按照疫病的潜伏期和检验的方法,确定隔离时间,最长不超过45日;扣押动物不超过45日;查封、扣押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等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超出隔离、查封、扣押时限,经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货主领取,货主不领取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没收拍卖,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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