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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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924.1-2001 2009-02-07 17:33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配合饲料的质量要求总原则、饲料原料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贮存及运输等。本标准适用和于实验动物小鼠、大鼠、免、豚鼠、地鼠、犬和猴的配合饲料。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5918-1997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2、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647-19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8-1999 饲料标签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GB/T 14699.1-1993 饲料采样方法GB 14924.2-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4924.3-2001 实验动物 小鼠、大鼠配合饲料GB 14924.4-2001 实验动物 兔配合饲料GB 14924.5-2001 实验动物 豚鼠配合饲料GB 14924.6-2001 实验动物 地鼠配合饲料GB 14924.7-2001 实验动物 犬配合

3、饲料GB 14924.8-2001 实验动物 猴配合饲料GB/T 14924.9-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常规营养成分的测定GB/T 14924.10-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氨基酸的测定GB/T 14924.11-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维生素的测定GB/T 14924.12-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测定GB/T 17890-1999 饲料用玉米NY/T 115-1989 饲料用高梁NY/T 116-1989 饲料用稻谷NY/T 117-1989 饲料用小麦NY/T 118-1989 饲料用皮大麦NY/T 119-1989 饲料用小麦麸 NY/T 1

4、22-1989 饲料用米糠 NY/T 130-1989 饲料用大豆饼 NY/T 131-1989 饲料用大豆粕 NY/T 132-1989 饲料用花生饼NY/T 133-1989 饲料用花生粕 NY/T 134-1989 饲料用黑大豆 NY/T 135-1989 饲料用大豆 NY/T 136-1989 饲料用豌豆 NY/T 140-1989 饲料用苜蓿草粉 SC/T 3501-1996 鱼粉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长、繁殖饲料 growth and reproduction diets 适用于生长、妊娠和哺乳期动物的饲料。3.2 维持饲料 maintenance diets

5、适用于生长、繁殖阶段以外或成年动物的饲料。 3.3 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s根据饲养动物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化生产的均匀混合物。 4 质量要求总原则4.1 在配制实验动物配合饲料时,各种原料和添加剂的各项营养指标应采用实测值数据。4.2 营养指标均以90干物质为基础,卫生指标以88干物质为基础。4.3 各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指标均为配合饲料中的总含量。4.4 感官指标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新鲜、无杂质、无异味、无霉变、无发酵、无虫蛀及鼠咬。4.5 配合饲料产品的混合均匀度应不大于10。 4.6 营养成分指标各种实验动物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应分别符

6、合GB 14924.314924.8中的规定。需要消毒灭菌的配合饲料,应根据不同消毒灭菌方法可能造成某些种营养成分的损失,适当地提高相应营养成分的含量,保证配合饲料在消毒后和饲喂前符合GB 14924.3-14924.8营养成分含量的规定。 4.7 配合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4924.2及GB 13078的规定。不得掺入抗生素、驱虫剂、防腐剂、色素、促生长剂以及激素等药物及添加剂。 5 饲料原料质量要求5.1 本标准所指的饲料原料是指为提供动物生长所需的蛋白质和能量的单一饲料原料。不包括饲料添加剂。5.2 饲料原料均应符合下列相关饲料原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质量指标。 GB/T 17890-

7、1999 饲料用玉米 NY/T 115-1989 饲料用高粱NY/T 116-1989 饲料用稻谷 NY/T 117-1989 饲料用小麦NY/T 118-1989 饲料用皮大麦NY/T 119-1989 饲料用小麦麸NY/T 122-1989 饲料用米糠NY/T 130-1989 饲料用大豆饼NY/T 131-1989 饲料用大豆粕NY/T 132-1989 饲料用花生饼NY/T 133-1989 饲料用花生粕NY/T 134-1989 饲料用黑大豆NY/T 135-l989 饲料用大豆NY/T 136-1989 饲料用豌豆NY/T 140-1989 饲料用苜蓿草粉SC/T 3501-199

8、6 鱼粉 5.3 在实验动物配合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执行其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药物添加剂。 5.4 为了保证实验动物的正常生长,饲料原料不得使用菜籽饼粕、棉籽饼粕、亚麻仁饼粕等含有有害毒素的饲料原料。 5.5 饲料原料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被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饲料原料。 6 检测规则 6.1 配合饲料按GB 14924.9GB 14924.12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出厂产品的检验以同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9、1.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和常规营养指标。 6.2.2 型式检验 6.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常规营养成分、氨基酸以及卫生指标。6.2.2.2 申请新产品时,还应增检的项目为维生素、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指标。 6.3 采样方法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6.4 判定规则 6.4.1 质量检验中如单项营养指标

10、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取同批样品复验。复检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2 判定值范围以检测方法误差的2倍计。 6.4.3 微生物检验中的不合格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7.1 基本原则7.1.1 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7.1.2 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质量及质量标准相一致。7.1.3 标签内容的表述应以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7.2 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7.2.1 配合饲料名称7.2.1.1 配合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

11、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7.2.1.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饲料,必须在名称中予以表明。7.2.1.3 使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性状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名称。7.2.2 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执行的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7.2.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7.2.3.1 标签上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必须与该产品所依据标准的指标一致。7.2.3.2 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规定:应标明常规营养成份(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含量。7.2.3.3 标

12、签上应按GB14924.2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卫生质量,如农药等化学污染物,黄曲霉毒素B1及微生物指标。7.2.4 原料组成标明用来加工配合饲料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7.2.5 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GB13078和GB14924.2”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饲料及配合饮料卫生标准的规定。7.2.6 使用说明标签使用说明应包括,适应使用对象,使用阶段、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7.2.7 净重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每个包装中配合饲料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7.2.8 生产日期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00-02-01,表示2000年2月1日。7.2.9 保质

13、期7.2.9.1 保质期的单位用月表示。必要时也可注明保存期。7.2.9.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7.2.10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标签上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7.2.11 其他标签上可以标注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商标、生产许可证号、质量认证的标志等。7.3 基本要求7.3.1 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7.3.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7.3.3 标签上印刷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辨。7.3.4 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

14、及其他文字。7.3.5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最新发布的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7.3.6 标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按GB/T10648-1999的附录A执行。7.3.7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在同一个标签上标出其他数个产品。8 包装8.1 配合饲料至少应有两层包装,内层为牛皮纸袋,外层为加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纸盒或塑料袋。8.2 包装应符合实验动物的卫生和安全要求。8.3 包装用的塑料袋应符合GB9687、GB9688、GB9689中的卫生要求。8.4 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配合饲料的包装(或真空包装),必须经高压蒸汽消毒灭菌或钴照射。9 贮存、运输9.1 贮存配合饲料产品应放在通风、清洁、干燥的专用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配合饲料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为三个月(梅雨季节为两个月)。9.2 运输配合饲料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包装破损、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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