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887643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一、入境前准备1、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了解产品国家标准要求,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以下简称食品原料)。2、进口商在进口前,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及的公告在网上申请进出口商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口。其中境内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文件材料,到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局办理审核手续,注册地检验检疫局审核通过后,将提交质检总局最后审核;境外出口商备案需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待质检总局审核(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境外出

2、口商备案可以通过境内进口商委托办理或境外出口商自己办理。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下载地址:进出口商网上提交申请备案网址:境内收货人备案查询:3、进口商需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食品原料所使用的原辅料及其生产加工工艺。4、进口商可自行按照进口原料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将拟进口的食品原料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5、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料需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商需制作中文标签,并对所标注内容负责。标签内容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3、7718-2011)规定的针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二、入境报检进口报检时,报检人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3、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4、进口食品原料为乳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应提供以下资料:1)首次进口乳品,应提供相应产

4、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2)非首次进口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见2013年第53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附件2)。3)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对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5、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和首次向中

5、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6、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7、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三、检验检疫1、进口食品原料在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

6、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3、进口食品原料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产品卫生证书,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原料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四、后续管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进口商应建立的进口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品名、品牌、规格、数

7、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2、进口商应建立进口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其中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

8、)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3、进口商应当妥善保存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4、进口商还应通过“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五、注意事项1、进口食品原料标签应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表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2、每批进口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高风险食品原料入境后,进口商应及时使用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陆“进口食品风险管理系统”,录入本批产品相应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