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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工作的监护规则 第一条 工业毒物液体、气体及粉尘经过呼吸道、食道、皮肤等途经侵入人体,造成对人体的毒害,极易引起中毒事故和职业病,为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做好有害、有毒气体的防护工作。 第二条 凡存在有害有毒气体的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应保证其密闭性。 第三条 加强对设备的计划检修和定期检查维护工作,消除跑、冒、滴、漏。 第四条 凡存在有害有毒气体的岗位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尤其加强工人经常操作活动的地点及泵房的通排风,保证有足量的新鲜空气。 第五条 禁止随便向空间、地面及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若生产确需排放,就应经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2、设备设置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第六条 进塔入罐作业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应采取措施,设专人监护,必要时由气防站人员监护。 第七条 职工应了解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到各种毒物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 第八条 气体防护站应根据岗位有害物质的性质设置事故专用柜,配备事故用防护器材和个人用品,岗位上用防护器材。 第九条 每个职工都应学会防护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气防站对职工进行气体防护知识和器材使用的教育,并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防护器材安全可靠。 第十条 凡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浓度大的粉尘时,除保护面部外,还应穿戴全身防护器
3、材。 第十一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和贮存保管工作,应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凡进入塔、罐、容器作业,必须严格办理检修证,动火许可证和进塔入罐证,经审批合格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监护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身体好的人员担任。工作前必须了解工作性质,并对检修人员指出安全要点,指导他们准备好长管式面具及有关防护器材,并佩戴好自用的防护器材。 第十四条 监护人员应检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 1、与有毒气体的隔绝情况(断开,加堵盲板等); 2、置换分析情况; 3、温度压力情况; 4、架子走梯搭设情况; 5、安全带、安全灯及其它防护器材准备情况; 6、消防用具、工具器具准备情况; 7、工
4、作人员对安全措施的了解情况; 8、其它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中,被监护人感到身体不适或呼吸困难时,要离开工作地点才能脱下面罩。 第十六条 长管式面具空气吸入点的选择,必须考虑风向,离地面高度和周围是否另有毒源。注意勿让泥土、灰粒接触长管入口。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第十七条 带有毒有害气体抽堵盲板时,无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50毫米水柱,温度不得超过60。 第十八条 在进行能放出有毒气体工作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一定距离,必要时监护人员可要求车间另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与此项工作无关人员的中毒。 第十九条 监护人员必须根据情况,事先提醒工作人员不得用铁
5、器敲打有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使用铜质工具或涂黄油的铁质工具工作。 第二十条 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应时刻注视被监护人情况,不得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自己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若被监护人发生了意外,监护人应首先给予迅速有力的抢救,同时召唤其它人,火速用电话通知卫生所。 第二十二条 被监护人违章和不听指挥,监护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时,必须采取其它的可靠措施,经厂长同意,值班长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人方能予以监护,否则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一个监护人不能同时监护两个工作点,也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三人以上的工作监护,应适当增加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不能担任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有病者不能勉强坚持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