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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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50074-2011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2011年7月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50074-2011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1X年X月X日2011 北 京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6号文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

2、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库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易燃可燃液体罐区、易燃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工艺及热力管道、易燃可燃液体灌桶设施、车间供油站、消防设施、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装置、采暖通风等。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 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以石油为原料生产加工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产品(或同类易燃和可燃液体);2. 与其他相关规范在相同或相似问题上协调统一;3. 修订本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规范内容更为完善、合理。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

3、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编:100101。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

4、院主要起草人:韩 钧 周家祥 计鸿谨 吴文革 张建民武铜柱 王道庆 许文忠 张东明 杨进峰周东兴 李著萱 肖院花 彭敏华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一般规定(4)4 库址选择(6)5 总平面布置(10)6 储罐区(15)7 油泵站(20)8 液体装卸设施(21) 8.1 铁路液体装卸设施(21) 8.2 汽车储罐车装卸设施(22) 8.3 液体装卸码头(23)9 输油及热力管道(26)10 油桶灌装设施(28) 10.1 油桶灌装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28) 10.2 油桶灌装(28) 10.3 桶装液体库房(28)11 车间供油站(30)12 消防设施(32) 12.1 一般规定(

5、32) 12.2 消防给水(33) 12.3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36) 12.4 灭火器材配置(37) 12.5 消防车设置(38) 12.6 其它(39)13 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40) 13.1 给水(40) 13.2 排水(40) 13.3 含油污水处理(41)14 电气装置(42) 14.1 供配电(42) 14.2 防雷(43) 14.3 防静电(45)15 采暖通风(48) 15.1 采暖(48) 15.2 通风(48)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50)附录B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51)附录C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65)本规范用词说明(66)附

6、:条文说明(67)1 总 则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厂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3 附属于长距离输油管道且油品储存天数小于或等于5d的油品输送及储存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石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5 独立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库。6 低温液化烃储存库。7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8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储存原油类型的石油库。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

7、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符号与术 语2.1 符号TV石油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 V储罐单罐容量;Ft液体闪点;D储罐内壁直径。2.2 术语2.2.1 石油库 oil depot收发、储存石油及以石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产品的独立仓库和设施、企业附属仓库和设施。2.2.2 储油洞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储罐等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2.2.3 储罐 tank 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2.2.4 覆土油罐 buride tank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油品储罐。2.2.5 固定顶储罐fixed roof

8、tanks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有以下三种类型:1 自支撑式锥顶储罐 self-support cone roofs2 支撑式锥顶储罐 supported cone roofs3 自支撑式拱顶储罐 self-support dome roofs2.2.5 浮顶储罐 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2.2.6 内浮顶储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2.2.7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由边缘板和底板构成盆形结构形成浮

9、力的内浮顶,这种浮顶没有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浮顶底板直接与液体接触。2.2.8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2.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2.10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2.11 罐组 a group of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2.2.12 储罐区 tan

10、k farm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2.13 储存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等构成的区域。2.2.14 防火堤 dike用于防止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时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2.15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2.16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2.2.17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储油洞库内油罐或覆

11、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组的操作地点。2.2.18 易燃液体 inflammable oil闪点低于45的液体。2.2.19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oil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2.2.20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 enterprise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2.2.21 铁路液体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石油库内用于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2.2.22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和物。

12、2.2.23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2.2.24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2.2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2.2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2.27 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设施 vapor

13、recovery processing facilites由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和可燃气体回收管路系统组成的设施。可燃气体回收管路系统可将轻质液体物料装车时挥发的可燃气体收集并送至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处理装置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回收来的可燃气体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2.2.28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2.2.29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3 一般规定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石油库

14、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TV(m3 )一级 100000TV1200000二级 30000TV100000三级 10000TV30000四级 1000TV10000五级 TV1000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2 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3.0.2 成品油库、液体化工品库以及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混存库储罐的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3.0.3 当成品油、液体化工品与原油的混存石油库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以及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

15、库设计规范GB50XXX的有关规定;2 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3 成品油、液体化工品与原油共用设施(或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XXX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表3.0.5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液体闪点Ft()甲A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甲A 类以外,Ft28乙A 28Ft45B 45Ft60丙A 60Ft120B Ft1203.0.6 石油库储存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除应按表3.0.5分类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

16、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5 对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如果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则可视为丙A类液体。3.0.7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7的规定。其中,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桶装甲、乙类液体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敞棚顶承重构件

17、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表3.0.7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液体类别耐火等级1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液体装卸暖库甲、乙二级丙三级2桶装液体库房及敞棚甲、乙二级丙三级3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储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二级4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液体装卸栈桥、汽车液体装卸站台、液体码头栈桥、泵棚、阀门棚三级3.0.8 石油库内甲A类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3.0.9 石油库环境保

18、护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 3146的有关规定。3.0.10 石油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3.0.11 石油库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有效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3.0.12 石油

19、库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产品质量应可靠,性能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环保和使用要求。2 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生产,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3 防爆电气设备具有满足使用环境的防爆标志及参数,并是通过国家专门的防爆电气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4 引进的设备应具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检验合格证,或通过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成熟产品。3.0.13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之间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 库址选择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

20、之间或给下游带来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且交通方便。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 一级石油库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4.0.6 储油洞库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

21、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4.0.7 覆土油罐区应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4.0.8 石油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0.9 一、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按不小于25年设计。4.0.10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4.0.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序号名 称石油库等级一级二级三

22、级四级五级1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100908070502工矿企业60504035303国家铁路线60555050504工业企业铁路线35302525255公路25201515156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1.5倍杆(塔)高7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塔)高,且电压35kV及以上的不应小于308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注:1 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罐区或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储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储罐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埋地储罐从储罐外壁算起;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露天布置的泵(包括设

23、在泵棚内的泵)或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从设备外缘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储油洞库与序号17的安全距离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 对于有装车作业的液体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车作业的液体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储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 对石油库的丙类可燃液体设施,序号1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序号6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倍杆(塔)高。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 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

24、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 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 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 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

25、的规定增加50%。9 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10 国家法令另有规定者,应执行国家法令的有关规定。4.0.12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2的规定。表4.0.12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 安全 构筑物等 距离库内 液体 建筑物、 类别 构筑物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 火 等 级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厂内铁路厂内道路一、二三四主要次要储罐(TV为罐区总容量m3)TV50甲、乙25251215202525151050TV20025

26、2515202530251510200TV10002525202530352515101000TV5000303025304040251510TV250丙A15151215202020105250TV1000202015202525201051000TV50002525202530302015105000TV25000303025304040251510油泵房、灌油间甲、乙12151214163020105丙A1212101214151285桶装液体库房甲、乙15201520253030105丙A1215101214201585汽车灌油鹤管甲、乙141415161830201515丙A1010

27、101214201085其它生产性建筑物甲、乙、丙A1212101214151033注:1 当甲、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

28、合本规范第4.0.8条的规定。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4.0.13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 库区布置5.1 总平面布置5.1.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表5.1.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分区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1储存区储罐组、油泵站、变配电间等2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铁路装卸区铁路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桥、站台、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装置等水运装卸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29、、灌桶间、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变配电间、油气回收装置等公路装卸区高架罐、灌桶间、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变配电间、汽车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桶装易燃和可燃液体库房、控制室、油气回收装置等3辅助作业区修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计量室、车库等4行政管理区办公室、传达室、汽车库、警卫及消防人员宿舍、集体宿舍、浴室、食堂等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5.1.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0、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设。5.1.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储罐(V为单罐容量-m3)高架罐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灌桶间汽车灌装鹤管铁路液体装卸设施液体装卸码头桶装液体库房隔油池和事故污水收集池V500005000V500001000V5000V1000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150m3及以下150m3以上12345678910111

31、2131415161718195高架储罐191511.57.56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甲、乙类液体191511.59127丙类液体14.511.597.5108灌桶间甲、乙类液体24191511.51012129丙类液体191511.598121010汽车灌油鹤管甲、乙类液体24191511.5101515151511丙类液体191511.5981512151212铁路液体装卸设施甲、乙类液体24191511.515881515151513丙类液体191511.5912881512151214液体装卸码头甲、乙类液体4737.53026.520151515151515202015丙类液体3326.

32、522.522.515151215121512201516桶装液体库房甲、乙类液体24191511.5151212121215158815151217丙类液体191511.5912121012101512881512121018隔油池注4150m3以下24191511.5151510201520152011.52520151019150m3及以上2822.519152020152520252025153025201520消防泵房、消防车库3326.522.51920121012101512151225202015202521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10kV及以下1915151520151020102

33、01020102010151015202210kV以上2923232330201530203020302030202010203023独立变配电间和中心控制室191511.511.515121015101510151015101210152024铁路机车走行线2419191920151220152015201520151510152025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3326.5 26.526.530201530203020302040303020304026车库2822.519152015121512201520152015151015 2027围墙14.511.57.56810510

34、5155155-5510 1028其他建筑物、构筑物24191511.5121210121015101510151212101515注:1 序号1、2、3、4的储罐,系指储存所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储罐。对于储存乙B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序号1、2、3、4的距离应增加30%;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储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储存乙B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如果采取氮封措施,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对待;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液体埋地卧式储罐,序号4的防火距离可减少3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

35、00m3的丙类液体埋地卧式储罐,序号4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2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液体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储罐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丙B类液体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储罐罐组的防火堤内。3 灌桶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4 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储罐组内的隔油池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5 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6 序号1、

36、2、3、4储存甲、乙类液体的储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7 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8 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9 上述折减不得迭加。10 油气回收装置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5

37、.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储罐宜布置在比卸车地点低、比灌桶地点高的位置,但当储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5.1.5 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储油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上油罐与覆土油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2 覆土油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同一罐区内,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同的油品储罐,不得穿插布置。5.1.6 地上输油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输油管道与这些建筑

38、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5.1.7 储油洞库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储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储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储罐室主巷道洞口、储罐室的排风管或储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储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储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5.1.8

39、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5.1.9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5.2 库区道路5.2.1 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储罐区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他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0m3的浮顶罐组应环行消防道路;2 同一个环行消防道路内的固定顶罐组、内浮顶罐组以及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5.2.2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同一个环行消防道路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5.2.3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并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5.2.4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5.2.5 油罐组周边的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其高度不宜小于0.5m。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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