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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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二月目 录合同谈判、澄清内容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第二部分 廉政协议书6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8第四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1. 一般约定112发包人义务183. 监理人194. 承包人205. 设计266. 材料和工程设备28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08. 交通运输319. 测量放线32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3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512. 暂停工作3713. 工程质量3914. 试验和检验4015. 变更4116. 价格调整4417.

2、合同价格与支付46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520. 保险5621. 不可抗力5822. 违约5923. 索赔6224. 争议的解决64第五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61. 一般约定662发包人义务683. 监理人684. 承包人705. 设计716. 材料和工程设备72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38. 交通运输739. 测量放线7311. 开始工作和竣工7412. 暂停工作7513. 工程质量7514. 试验和检验7615. 变更7616. 价格调整7917. 合同价格与支付79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8220. 保险8421. 不可抗力8422. 违约8424.

3、 争议的解决8525.合同的解除85第六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86合同谈判、澄清内容项目: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1、问: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试运行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为包干价,中标金额包含该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的所有费用(含拆除、转运、检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费用,不含需发包人支付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协调的费用),除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指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可研报告及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结构形式、处理工艺等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请调整合同金额。同时依据上述条款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

4、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变更价款与合同价相比增减在5%(含5%)内,不做调整,结算价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仅对超过5%(不含5%)以外部分的结算价按变更价款调整。承包人是否同意? 答:同意。2、问:该项目计划总工期: 190日历天,各具体时间节点由承包人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但需控制设备安装的工期。设备安装前,需完成设计成果的各项报批报备手续,设备相关品牌资料应报送发包人审核。合同签订后,即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下达开工令。承包人是否同意? 答:同意。3、问: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相应增减。承包人是否同意? 答:同意。4、问: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上承诺的人员进场,若确需更换,需

5、说明详细理由并报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认为替代人员资历、工作能力均不低于前者后方可替换并处以合同金额1%的罚款,进场人员的个人资料进入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5、问: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需在2015年12月11日前按照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人员组建完毕,并报送项目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及名单报送发包人审核并存档备案。项目进度计划需在12月18日前编制完成,落实各项工作进度时间点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并存档备案,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相应节点目标,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处以5000元/天的违约金。施工组织设计需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立即按本项目特点进行专项编制。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6、问:承包人施工过

6、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临时设施及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要求实施,否则,发包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7、问:本合同采用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质保合同四合同制,并在承包人驻地醒目位置设立廉政公开电话、工程质量投诉电话、民工工资举报。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8、问: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乙方应听从发包人的协调,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金额中。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9、问: 该项目内业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一致,若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内业技术资料进度与施工进度不一致时,发包人将委

7、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内业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资料完善后予以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0、问: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安全组织,如出现任何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员损伤或死亡,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1、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的上级单位从审计单位库中抽取单位对承包人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承包人送审金额审减率 5%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支付全部审减效益费。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2、问:索道、滑道安装前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供质检部门出据的相应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经监理认定

8、、审查后方可用于安装。竣工后并将上述资料归档移交业主及有关单位。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3、问:原则上索道滑道运营证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工程验收合格、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方可将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5%。审计结果在承包人提供完善的项目资料、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后三个月内出具。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4、问:履约金保证金建议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15、问:招标文件2.1.2中描述滑道部分: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支座和提升装置等的改造。其中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措辞不清,修改为滑道及提升道的轨道。承包人是否同意

9、?答:同意。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 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 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已接受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

10、清单;(7)合同谈判、澄清内容;(8)廉政协议书;(9)安全生产合同;(10)工程质量保修书;(11)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佰零壹万零贰佰壹拾叁元整(9010213元)。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贺开利 ;设计负责人: 彭学孝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5.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并审查通过。5.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索道通过“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工程验收合格。滑道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工程验收合格。6. 承包人承诺按合

11、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15年12月31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190 天。9.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 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 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廉政协议书项目名称: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

12、改造项目 甲方: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加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程人员廉洁自律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优质高效,圆满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达成如下廉政协议:一、甲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收受乙方单位或个人所送的钱物,更不得索取。 2、不准到乙方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擅自向乙方单位或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迅工具等。 3、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等。 4、不准参加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

13、付费用的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不健康活动(如色情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5、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已收或拒收不成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上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 6、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如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项目承包等。 7、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二、乙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向甲方单位和个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甲方人员。 2、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

14、不健康活动(如色情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3、不得向甲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5、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自降低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单位必须保证物资品牌、质量等,不得以次充好。 6、对甲方单位或个人在业务交往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或违法违纪现象,乙方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配合调查。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1、甲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乙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按其违纪金额、情节和所造

15、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二至五倍的经济损失,并中止合同、取消业务往来;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四、甲方受理举报的单位名称: 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监督举报电话: 67529466 五、本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与工程合同一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 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 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

16、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

17、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等规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

18、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

19、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

20、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重庆长江三

21、峡旅游开发 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 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四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22、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

23、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

24、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25、。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

26、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

27、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

28、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

29、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

30、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31、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

32、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

33、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34、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35、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

36、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

37、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38、、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

39、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

40、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41、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42、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

43、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44、、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

45、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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