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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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手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及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

2、历教育机构。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县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纳雍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评估许可按照纳雍县申办民办幼儿园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小学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初中

3、(九年一贯制)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评估评分表(试行)执行。第八条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非学历培训学校和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求乡教育管理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符合本乡教育发展规划,同意申请筹建”,主任签名,加盖公章;乡领导签署意见:“符合本乡教

4、育发展规划,同意筹建”,领导签名,加盖公章)。(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三)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 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原件。(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

5、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办学用地使用权及校(园)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七)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或工程验收合格备案表。(八)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九)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需自办食堂的)。(十)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十一)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十二)民办学校全景图片、活动场地图片、玩具设施设备图片、多功能室图片、厨房图片、厕所图片、教学设备设施图片等。第十二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

6、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行文许可,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备案;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延续办学许可或许可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三)办学用地使用权及校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7、(需自办食堂的)。(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校(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按照新建民办学校条件和程序申请办学许可证。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原则上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6月15日至7月15日集中受理申请办学许可证、换证、变更等事项;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进行年检。第十五条 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

8、制度。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办理相关证照,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育形式等;同时,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三

9、)学校管理。(四)教职工管理。(五)学生管理。(六)教育教学管理。(七)办学经费及资产管理,说明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八)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十)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十一)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十二)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自主组织实

10、施教育、教学活动。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年龄原则

11、上不超过70周岁,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职工中有中共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也可建立民办学校联合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址一

12、证的管理制度,更换办学地址的须经审批机关和新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外地来我县自办或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须经县教育部门批准;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保教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各级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严禁挪用、非法套取政府资金,转移政府资产。第二十六条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政

13、府依据学生学籍情况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补助,学校要加强管理,严格使用专项经费。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并向服务对象公示。享受生均公用经费的民办学校,在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时,应扣除政府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后收取差额。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0%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14、、更新等。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学校董事会做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后,应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取得聘任资质

15、,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聘任的外籍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分别不高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比照现行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和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执行。原则上幼儿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初中教师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第六章 民办学

16、校教育教学及安全工作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提供符合标准并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应按照办学许可载明的培训类型、项目、层次开展培训活动。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按照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

17、学校要按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履行好控辍保学的职责。第四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执行教育部门下达(或经批准)的指导性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避免因超办学条件出现安全隐患。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教师及其他员工对管理的班级和组织的活动安全负责。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培养和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第四十三条 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及方案预案。学

18、校涉及安全的规章制度有: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校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车接送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实践及校外郊游活动安全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不出漏洞。第四十四条 加强民办学校校舍、安全设施建设。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校长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建筑、消防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立即进行改造、更新,直到消除安全隐患为止;对卫生、体育器材等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维修或更新。第七章 教育督导与奖惩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及有关部

19、门的日常监督和指导。民办学校依法接受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教育督导检查。第四十六条 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校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执行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第四十七条 教育督导的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20、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吸引生源、骗取钱财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教学部(班、点)的。(五)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的。(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严重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学籍管理混乱,故意骗取、

21、侵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或国家资助资金的。(十一)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省市标准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纳雍县教育局关于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评估方案(试行)(纳教字201029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纳雍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2纳雍县民办学校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资料3纳雍县民办学校章程(范本)4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5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新建/换证)6-1纳雍县申办民办幼儿园评估评分表(试行)6-2纳雍县申办民办小学评估评分表(试行)6-3纳雍县申办民办初中(九年一贯制)评

22、估评分表(试行)6-4纳雍县申办民非学历培训机构评估评分表(试行)7-1纳雍县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核表7-2纳雍县民办学校校(园)长变更审核表7-3纳雍县民办学校变更审核表8-1纳雍县民办学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筹设)8-2纳雍县民办学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立)附件1:纳雍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为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置,促进民办学校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贵州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手册及贵州省学前教育(

23、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民办学校设置必备条件(一)民办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二)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三)举办者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办学思想端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四)设置民办学校应符合县(乡、镇、街道办)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五)设置民办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

24、育形式,同时,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学校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办学经费及资产管理,说明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章程修改程序。(六)学校产权明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幼儿园原则上应该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租赁国有闲置校舍办学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不得使用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民房、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地。(七)设置民办学校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校舍安全证明、消防部门出

25、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需自办食堂的)。(八)学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图书仪器、教职工配备等符合相关要求。二、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举办者应该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纳雍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设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必须有独立园舍和户外活动场地。生均占地面积城镇15平方米以上、农村13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城镇11.2平方米以上、农村8.8平方米以上。有围墙、园门、园牌,园舍

26、无危房。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好。水、电、路畅通。新装修的园舍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测。有生均2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场地每生不少于2平方米。不得使用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民房、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2幼儿园的规模农村一般不少于5班150人,城镇一般不少于6班180人。班额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原则上按年龄分班。3幼儿园每班应设活动室,采光、通风好,有照明设备。各班有玩具柜(箱)、毛巾、杯子架,做到每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被褥。4园内有保健室、睡房、盥洗室、食堂、安全的儿童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活动室和其他辅助室应根据要求配

27、置桌、椅、柜、架。有黑板、钢琴、电子琴、脚踏风琴、保温桶、音响设备等。寄宿制幼儿园应另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5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幼儿桌椅及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床上用品符合幼儿园床上用品安全性能技术规范的要求。6有能安全使用的大型玩具,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配备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械,有供幼儿游戏的各种玩具。7有饮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8教师有办公室和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有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教师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杂志不少于3种,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3册。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

28、用品用具。保健室应按规定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表、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10.暂无园舍场地的可以租用国有闲置校舍,必须签有10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自建或租用园舍(生活、活动用房不得使用地面三层以上房屋)。(三)园长及师资队伍1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合格学历,3年以上的幼儿园教育教学经历。按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65岁。2根据幼儿园规模的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和保教主任。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3幼儿园教职工必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

29、范,具备相应的保教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4教师均须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合格学历和保教工作能力,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5保育员必须为女性,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6保健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培训。7炊事员经过专业培训,能根据幼儿代量食谱制作儿童膳食。8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9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按每班不低于2名教师、1名保育员的标准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配备1名保教人员。

30、10聘请2名具有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分设。11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3名,超过500名幼儿的幼儿园,要适当增加专职保卫人员。(四)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自建园舍的,农村幼儿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城镇幼儿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租用国有闲置校舍的,总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镇幼儿园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农村幼儿园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有稳定的经费

31、来源,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三、民办小学设置标准(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举办者应该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学校有用地面积不少于17亩的独立校园,生均占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必须自建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得使用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民房、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2学校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540人,班额小于或等于45人,不超过55人。3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围墙

32、、校门、旗杆、固定墙报或宣传栏;学校无危房,采光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好;水、电和路畅通。生均绿化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4体育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4.5平方米,建有篮球场和排球场,12班应设100米的直跑道,有条件的学校应有200米的环形跑道及田径运动场。5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生均厕所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女生厕所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厕所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施。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人均3平方米以上,寄宿生食堂面积人均1平方米以上,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

33、堂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6校舍安全、适用,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班班有不少于54平方米的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音乐室、科技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卫生保健室等。7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8按教育部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9有图书10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20册以上;学校订有10种以上教育类报刊、杂志;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少于30种。10计算机生机比达16:1;1000人以上学校,要建电子备课系统、办公自动化系

34、统。(三)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3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2根据学校规模,按规定聘请副校长和教导主任。3有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学校聘任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小学教师资格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职工,必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5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

35、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6师生比不低于1:22。7聘请2名具有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分设。8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四)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设置的民办小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学校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自建校舍的,农村小学总投资600万元以上、城镇小学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租用国有闲置校舍的,总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镇小学不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农村小学不少于3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3教学实验

36、仪器总价值12个班不少于3.5万元,12个班以上不少于5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四、民办初中设置标准(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举办者应该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用地面积不少于23亩的独立校园,生均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必须有自建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面积不少于28亩,生均占地面积22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9平方米。2学校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600人,班额小于或等于

37、50人,不超过55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840人,其中小学部12个班540人,初中部6个班300人。3校园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固定墙报或宣传栏。学校无危房,采光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好;水、电和路畅通。生均绿化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不得使用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民房、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4体育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5.5平方米,有篮球场和排球场,18班以下应设200米的环形跑道及田径运动场,有2个以上篮球场,基本满足学生做课间操及上体育课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应有300米或400米的环形跑道及田径运动场。5有符

38、合卫生条件的厕所,生均厕所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女生厕所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厕所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施。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人均3.5平方米以上,寄宿生食堂面积人均1平方米以上,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6校舍安全、适用,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班班有不少于61平方米的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科技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仪器保管室等。7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

39、用品。8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按教育部规定的三类标准设置、配备。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活动的体育器材。9学校的图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应别分设置。有图书18000册以上,生均图书30册以上。年订阅20种以上教育类报刊、杂志。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50种。10计算机生机比达10:1。1000人以上的学校,要建电子备课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三)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年龄不超过70岁。根据学校规模,按规定聘请副校长和教导主任。2学校聘任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中学教师资格和任职

40、条件,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职工,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5师生比不低于1:17。6聘请2名具有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分设。7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安保人员。(四)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2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自建校

41、舍的,初级中学总投资800万元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租用国有闲置校舍的,总投资不少于150万元。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3举办者必须提供教学实验仪器总价值至少15万元,九年一贯制学校20万元。五、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举办者应该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

42、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规模不低于5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3平方米。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80%。2有满足培训需求的设备设施、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

43、5种。4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校舍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5年。无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民房、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三)校长及师资队伍1校长和副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

44、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4聘请2名具有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分设。5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四)办学经费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2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40万

45、元。3经费来源稳定,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培训机构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附件2:编号纳雍县民办学校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资料学校名称 申办单位(个人)(印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印章) 填表日期 纳雍县教育局制一、申办学校须提供的材料(一)申办报告1申办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筹设批准书原件、复印件。3筹设情况报告。(二)学校章程、组织机构及发展规划4学校(幼儿园)章程;5学校(幼儿园)首届董(理)事会或者

46、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民办学校三至五年发展规划。(三)学校拟聘师资(含保育)、财会人员状况7拟聘专兼职教师、财会人员花名册;8拟聘教师(含保育员)、财会人员资格、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教学场所及设备设施9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10办学用地使用权及校(园)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11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或工程验收备案表(新建)。12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消防安全有效证明)。13拟租用校舍具体情况及拟租用合同复印件14教学仪器、设备、模型、挂图清册15图书、业务杂志资料清册;(五)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16开办资金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办学资金使用说明。教学仪器专储金及使用计划;17办学日常经费来源的说明。(六)其他资料18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资产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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