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办法doc上海市育民中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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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育民中学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办法(2004年6月29日七届四次教代会通过)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我校聘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教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合理地处理我校聘用合同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沪府发2003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浦社发200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校所有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为: 1、因履行聘用合同有关条款发生的争议;2、在聘用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时发生的争议;3、在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合同时,对分房、培训费等经济赔偿问题发生的

2、争议;4、在执行下岗、待岗、转岗有关政策时发生的争议;5、在实施聘用合同制时发生的其他争议。第三条 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我校聘用合同的相关争议。第四条 聘用合同争议调解方式1、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填写育民中学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3、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社发局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4、协商调解不

3、成的,当事人应当在聘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聘用合同争议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浦东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如在上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有结论的,聘用合同继续生效。上级有调解结论后,双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组织机构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三)工会指定的代表。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代表担任。育民中学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教师代表组成。第六条 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职责1. 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做好学校人

4、事争议的预防工作,负责校内的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及时向上级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反映有关情况。2. 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送达、归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调解时限当事人向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后,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八条 调解协议书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调解聘用合同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调解协议书便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自行废止。第九条 下列申请,调解小组不予接受。 1、经研究申请理由不合事实; 2、提出的理由不合有关法规; 3、不属于聘用合同制范围内的争议; 4、上级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争议小组成员应回避 1、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争议本身有直接关系的。 3、与争议有影响的其他关系的。附则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法规文件为准。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附: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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