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城区小金口街道辖区乌石下黄村位于惠州客运北段动车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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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工程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确保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原国家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的关于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批复(铁计函20101288号),惠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城区小金口街道辖区乌石下黄村位于惠州客运北段动车所及其走行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根据本次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位于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乌石下黄村25栋(间)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被征收房屋土地用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客运北段动车运用所(导改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部门: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征收实施单位: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三、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五、房屋价值的确定及补偿安置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3、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分类,结合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综合考虑其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按照其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含非住宅)按照其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一)货币补偿原则。符合本方案第三条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外,还同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二

4、)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和原则。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分类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等值调换。1.对拥有完全产权即国土房产“两证”齐全的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进行等值调换;对国土房产“两证”不齐或者未办理“两证”的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依法扣减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进行等值调换。2.对国土房产“两证”齐全且产权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以分类评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产权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作商业经营或者无产权证用作商业经营的,经区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后,按照“住改商”的政策以分类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和“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5、依据,按等值调换原则和下款规定调换相应面积的安置房住宅房屋,结算后的余额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3.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等值调换,但产权调换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按照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等值原则计算出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超过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补足差价;超过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补足差价。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对调换取得的安置房屋享有完全产权,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6、和房产证。六、安置房建设和交付时间(一)安置房地址:江北西区16号小区统征地。(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毛坯房,计划在2016年12月30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三)安置房产权性质: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被征收人拥有完全产权,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七、搬迁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12元/,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栋/间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二)有线电视迁移装费:320元/户;(三)固定电话移机费:100元/号;

7、(四)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五)热水器拆装补助费:100元/台;(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500元/台;(七)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八)宽带网迁移费按宽带网经营企业实际收取的费用向被征收人支付。八、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永久性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补助每月12元/,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补助款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二)永久性经营房屋。对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有

8、效的经营许可证照并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为:1.沿惠州大道边临街首层商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月、二楼以上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或者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2.其他路段(含巷道路)首层商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月、二楼以上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助;3.厂房和仓库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助。经营性房屋的认定,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并经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城乡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区审核小组审核确认。(三)租赁经营

9、损失补助。为减少因房屋征收给被征收人(出租人)和实际承租经营人造成经济损失,在租赁双方协商过程中,征收部门及其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在2013年2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惠州段建设用地征地的公告(惠府201310号)发布日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到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仍实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法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照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经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同等标准另外给予承租人(实际租赁经营人)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九、奖励办法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其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的得到下列两种奖励方式中对应的一种

10、进行奖励。(一)选择房屋置换限时搬迁奖励金。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按每户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每栋/间的奖励金额少于2万元的补足至2万元,但每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杂物间、牲畜舍和简易房等不计算奖励金)。超过4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奖励。(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金。鼓励符合房屋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一次

11、性货币补偿方式。对符合房屋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房屋置换或者产权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及在本条上款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可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700元、600元的标准计算,分别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金,但每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4万元。超过4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不予(或取消)货币补偿奖励。(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挂钩,先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十、其他(一)对征收范围内涉及到手续不齐备或者无手续房屋的性质及其合法性问题,由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当地镇(街道)进行调查认定。(二)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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