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风电接纳、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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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新疆电网风电接纳、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各风电场: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运行和调度行为,进一步促进风电消纳,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结合新疆电网风电场并网运行实际情况编写了新疆电网风电接纳、考核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征求意见。事关各风电场经济利益,故请各风电场认真阅读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大唐、华电、国电、华能、中电投所属风电场提出的意见,请各自集团所在的新疆公司讨论、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调)请各风电场注意附件内容。反馈截止时间于2015年1月31日,反馈意见以附件形式报送至OMS2.0中“水电及新能源文档新能源运行管理征求新疆电网风电接纳、考核管理办法意见”栏。 新疆

2、电力调度控制中心2015年1月28日附件:新疆电网风电接纳、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最大限度接纳风能 资源、实施风电优先调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涉及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应积极推进新疆电网风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落实风电优先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并网风电场应认真执行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3、,努力提高风电场运行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电网各级调度控制机构及并网风电企业。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五条 并网风电场在建设和并网时,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保证并网风电场涉网安全技术水平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调度部门可不允许并网发电。第六条 并网风电场应建设完善的风电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所有机组的在线监测,实时精确掌握机组运行状态。第七条 并网风电场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按要求建设、设置实时测风塔,设定特征风机,上传率与准确率应满足国家能源局风功率预测预报考核办法(试行)相关

4、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调度部门可不允许并网发电。第八条 并网风电场应具备有功、无功功率远方控制功能,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发送的有功、无功功率控制指令,不满足要求的,调度部门可不允许并网发电。第九条 并网风电场应按规定装设足够容量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保证其功能满足新疆电网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调度部门可不允许并网发电。第十条 接于35千伏系统且容量在40兆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应装设PMU装置,并向省调传送相关实时运行信息,不要求装设PMU装置的,调度部门可不允许并网发电。第十一条 风电场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新疆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5、第十二条 并网风电场必须进行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并网检测,并向调度部门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及验证、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电场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风电场应根据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风电接纳原则第十三条 省调应在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接纳各并网风电场所发电力。第十四条 在电网运行不受约束情况下,省调原则上应按照各风电场风功率预测结果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如电网运行受到约束,省调应对风电场发电计划进

6、行日前、日内调整。第十五条 当电网由于下列调峰原因无法全部接纳风电上网电力时,省调可采取限制风电出力的措施,按可接纳风电能力调整各风电场计划曲线:(一)按照电网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电网低谷期间留用的AGC常规机组容量达到规定的最小容量。(二)除低谷留用的AGC常规机组外,并网运行的火电厂按照机组最低稳燃出力接带负荷或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运行。(三)经当值调度申请上级联络线支援,上级调度无跨区调整电网机组出力能力。第十六条 局部电网因网架安全约束无法全部接纳风电上网电力时,省调可采取限制风电出力的措施,按可接纳风电能力调整该地区各风电场计划曲线:(一)局部电网有关输电线路(断面)潮流

7、接近电网稳定限值、通道利用率不小于90%。(二)局部电网内有关并网火电厂按照机组最低稳燃出力接带负荷或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运行。(三)相关主变上层油温接近规定值上限或主变容量接近额定容量。第十七条 并网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实时滚动修正的计划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有功出力。第四章 风电受限调度及风电场考核第十八条 当电网由于调峰或网络安全约束等原因无法全部接纳风电上网电量而被迫采取风电限电措施时,省调应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涉网评价原则。省调根据各风电场涉网评价得分计算各风电场优化容量。(二)等比例接纳原则。风电受限时,

8、省调按照并网风电场优化容量等比例分配所接纳电力。 (三)有功功率自动控制原则。即省调远方自动控制各风电场进行出力限制,对不能实现远控的风电场先限后并。第十九条 省调每月10日前对上月并网风电场涉网工作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计算各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变更风电场限电权重,此权重在统计月的15日至次月15日期间作为限制出力的依据,对统计月前一月风电场的运行行为进行考核兑现。新疆电网并网风电场涉网工作评价表见附录1,并网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计算表详见附录2。第二十条 并网风电场受限电力、电量计算按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输电2012154号)、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受阻电量

9、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当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小于电网调度控制机构给定的上限值时,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此发电裕度分配给有能力增加出力的风电场,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二条 同一区域风电场发电指标完成的均衡性将作为调整优化容量因素,即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较高(限电利用小时数较低)的风电场优化容量相对较低、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数较低(或弃风比较高)的风电场优化容量较高。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策原因确定的特殊保障的风电企业可通过适当提高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来保障相关文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 在断面输送限额发生改变时,省调要及时修改智能风电控制系统相关参数。控制风电出力时段对被限风电场进行执行计划曲线情况考核

10、,非控制出力时段对风电场预报的出力曲线准确率进行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电调2013132号“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新疆电网风电接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附 录 1并网风电场涉网工作评价表项目评价内容基础分评分标准评价方式风功率预测及计划曲线执行风电场风功率预测及发电计划申报传送率应达到99%以上。风电场月度出力曲线综合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20风功率预测及发电计划未按要求传送或传送率未达到99%,扣20分。通过省调新能源调度支持系统查看、计算。月度出力曲线综合合格率

11、未达到80%,扣20分。风电有功功率控制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必须能接受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20因故障不能接受并执行调度远方发出的有功控制指令的每30分钟扣0.5分,扣完为止;擅自退出有功功率系统的按照违反调度指令每次扣20-50分(等同违反调度记录,允许超扣);擅自减少受控机组数量每次扣20-50分(等同违反调度记录,允许超扣)。查询有关系统风电场信息传送风电场应准确传送风电场样板风机、测风塔实时信息。10板风机、测风塔上传率未达99%,每低0.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未实现风电场样板风机、测风塔实时信息上传省调,扣10分。查询有关系统调度纪律风电场应服从

12、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并按要求向调度机构报送日报、月报等资料。50出现一次违反调度指令扣20-50分(如不接听调度电话、拒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抢带负荷等)。未按省调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报表、总结等相关数据、信息,每发生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查阅调度日志及相关系统附 录 2相关计算方法1、风电场预测准确率和执行计划曲线合格率的计算1)控制风电场出力时段,100%(风电场实际发电出力计划曲线值)/开机容量的值在0.5以内时,视为合格点。2)非控制风电场出力时段:,当偏差率20时,视为合格点。月度出力曲线综合合格率=日综合合格率的算术平均值。2、计算说明:x=本风电场最终得分b=本风区并网风电场最高得分f(x)=风电场容量优化系数风电场优化容量=该风电场装机容量f(x)KK:因应第二十二条的优化容量调整系数,不调整时为1,后续将加入样板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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