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调度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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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源调度工作,确保各种能源介质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要点。第二条 能源调度原则:安全稳定、节约高效、集中管控、工序服从。第三条 本要点适用于公司能源调度工作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能源中心1、能源中心厂长:公司能源调度总负责人,行使指挥和决断权。2、能源调度室主任:公司能源调度管理具体负责人,负责日常能源调度管理及异常情况下的协调、处理,对能源中心厂长负责。3、能源调度:公司能源供应、调配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日常能源介质在线监视、控制和平衡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对能源调度室主任负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处负责日常生产调度管理,在能源系

2、统发生异常时配合能源调度完成相关生产调整工作。第六条 各生产厂1、负责按能源介质供需计划实施用能,确保本辖区用能安全可靠,直接接受并执行能源调度室调度指令。2、负责向能源调度及时、如实反馈生产、设备运行、检修等相关信息和数据。3、服从能源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第三章 能源调度管控范围及要求第七条 能源调度管控范围分为两类: 1、属能源中心管辖并由能源中心人员直接操作的能源设施,即:(1)公司110千伏变电站和各区域高压供配电系统及设施。(2)公司能源介质主管网系统。(3)能源中心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装置以及高炉煤气放散装置。(4)两座空压站。(5)供水泵站。(6)6t锅炉。(7)制氧系统。 (8

3、)两套燃用煤气锅炉及发电系统、三套TRT发电系统。2、属各生产厂管辖并由生产厂自行操作的能源设施,但必须得到能源调度的许可或指令,即:(1)各厂能源设施与能源主管网(线)相连的各种阀门、相关设施及安全装置。(2)与主管网非直接相连,但一旦停、复役对主网安全构成影响的放散装置、容器(柜)、炉、窑、加压机、风机等。(3)用能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对能源平衡有重大影响的操作。第八条 未经能源调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属于能源调度管辖和许可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作紧急操作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能源调度汇报。第四章 能源调度工作内容第九条 能源信息管理 1、以能

4、源供需及平衡计划、停复役计划、各种传递卡(票)为依据,通过公司能源管控系统(MES),对公司各能源介质生产及使用单位进行在线调整、平衡,对反馈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2、能源调度收集、整理当日各种能源介质实际数据并编制日报表在能源数据系统发布,同时对当日异常的工序进行分析并及时反馈。3、能源调度了解和掌握相关生产调整以及设备检修等信息后,在确认其将对能源系统产生影响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主任。4、能源调度建立每周一次的在线数据采集、传输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后台)运行情况反馈机制,以便系统长期处在良好状态。第十条 能源输送与产出过程监控 1、通过能源介质实际数据,核对与确认能源供需计划与能源指令时效性,

5、监控能源供需计划的实施过程和能源系统的运行情况。 2、检查和了解能源供需、平衡计划与能源指令的执行情况,动态地掌握和调整各种能源介质产出与输送;合理管控各工序之间的能源介质联系渠道与瓶颈点。 3、结合公司相关部门和作业区(室),及时掌握生产以及物流调整信息,从中判定其可能给能源供给带来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4、能源调度根据能源中心制定的各种能源介质管控、调整方案(预案),合理的进行能源供需分配与掌控。5、了解和掌握外部与能源供给有关的情况,争取达到外部最大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 调度联络标准1、各生产厂应确定与能源调度联系的责任人及值班负责人,并将名单报能源中心;如所确定的人员发生

6、变动时,应及时更改。2、能源中心调度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和调度电话,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3、受令单位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立即向能源调度汇报执行情况及完成时间。4、能源调度有权拒绝任何对能源系统安全有影响的指令及要求,对其发布指令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第五章 能源系统异常及事故处理第十二条 异常及事故汇报1、能源生产及使用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或事故时,责任单位必须在3分钟之内向能源调度汇报,不得瞒报或谎报。2、能源调度接到异常汇报后,立即组织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按程序逐级汇报

7、。第十三条 异常及事故处理1、能源调度是能源系统突发事故处理的直接组织者,在系统异常时,为确保系统安全,可直接下指令对用户进行减负荷,用户必须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2、在能源系统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能源调度的紧急指令;对能源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应得到能源调度的许可或授权后方可执行。3、供配电系统事故涉及到唐山供电公司、遵化市供电局电力调度所管辖或许可范围的,随时接受其电力调度指令。第六章 能源调度令管理第十四条 调度令是能源中心在紧急情况下,因正常调度联系无效或从大局出发必须要反常规进行调度时下达,以保证能源供需的平衡与安全,受令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按期圆满完成。 第十

8、五条 调度令签发及受令由能源中心厂长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控需要或某重点专项工作任务提出并签发(中、夜班可由能源调度室主任代发),受令者为公司所属各生产厂厂长或作业长。 第十六条 调度令内容包括发令人、签发人、受令人、发令时间、命令内容、完成时间、完成情况及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调度令由能源调度负责记录、存档。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要点附件:附件一: 能源一级调度流程图附件二:能源调度令第十九条 本要点需贯彻到公司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本要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能源中心发布的能源调度管理制度(2005年10月14日发布)同时废止。附件一: 能源一级调度流程图附件二:xx公司能源调度令 年第 号 发令人签发人受令人发令时间月 日 时 分 命 令 内 容 完成 情 况其它 完成时间月 日 时 分考核记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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