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船舶修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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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船舶修理合同篇一: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编号:_ 签约单位: _(以下简称甲方) 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_工程,经双方协商于_年_月_日在_(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_年_月_日;完工日期:_年_月_日;修理周期为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

2、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

3、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的预付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

4、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印章:_ 印章:_代表人签名:_ 代表人签名: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篇二: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编号: 签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 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 年 月 日在 (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6、。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修理周期为 天,其中在坞天数为 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

7、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 %的预付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8、%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原文来自:.csPEN 蓬 勃范文 网: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船舶修理合同)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 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

9、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10、一份 甲方 乙方 印章: 印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船舶修理合同 委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 船 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 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

11、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 天,其中在船坞(

12、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

13、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

14、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 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30%进度款 万元;余款在完工后 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 %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

15、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 %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

16、,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委托方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国内造船合同 本合同由(船东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承造船厂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就建造(船舶名称)(以下简称本船) 艘,于 年

17、 月 日在 省 市签订。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艘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 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 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 (图号: ) (2)全船说明书 (图号: ) (3)船体结构说明书 (图号: ) (4)舾装说明书 (图号: ) (5)轮机说明书 (图号: ) (6)空调说明书 (图号: ) (7)机械说明书 (图号: ) (8)电气说明书 (图号: ) (9)总布置图 (图号: ) (10)舯横剖面图 (图号: ) (11)机舱布置图 (图

18、号: ) (12)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3)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4)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5)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6)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注: 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1)、(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

19、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承造的船舶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 总长(m) 垂线间长(m) 型宽 (m) 型深 (m) 设计吃水 (m) 2.1.5

20、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 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 kn。专指拖船 (2) 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专指起重船 (3) 挖深及其他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专指挖泥船篇二: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agmugj 签约单位: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 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 年月日在 (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修

21、理周期为 天,其中在坞天数为 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

22、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篇三:19-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 序 言: 为明确船舶修理委修方与承修方双方之责任,有利于船舶修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款。作为双方签订修理合同的基础,一经双方所签修理合同生效,双方均按本条款执行。 本条款述及的名称其定义如下: 1、委修方:船东、船东代表、与承修方签订修理合同的一方; 2、承修方:船厂、船厂的上级主管机构; 3、修理工程:委修方和承修方双方书面(包括图文传真

23、、电传、电报、书信等)同意的工程内容; 4、船东代表:由船东采取船厂可以接受的形式(授权书或委托书等)委任的代表或代理人; (1)、代表船东发出并签署修理工程单,对船厂修理工程认可,签署帐单,有权对修理工程作必要的修改。 (2)、如果船东没有委任船东代表,该轮的船长被视为具有船东代表所拥有的一切权力。 5、修理周期:从船舶到达承修船厂的第二天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起计算至完工日期。 6、完工日期:修理工程完工,承修方以书面提出,并为委修方确认的日期。 7、修理合同:由承修方和委修方对修理工程所达成的全部书面(包括图文传真、电传、电报、书信等)协议。这些协议均受本条款的制约。 第 一 条:委修方向承修

24、方提出船舶修理时,应向承修方供船舶修理工程单,并应按时提供有关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第 二 条:一旦承修方在明确修理工程并与委修方签订修理合同后,未经承修方同意,委修方不得再将船只修理工程另委其他单位或人员施工。 第 三 条: 1、委修方应在事先商定的日期和时间,将船舶驶达承修方施工地点。一方要更改已商定的日期和时间,必须和另一方商量,必要时可调整完工日期。如委修方不能按时将船舶驶达预定地点,而事先又未征得承修方同意,则承修方有权修改有关合同条款。 2、如果委修方在修理过程中没有履行修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承修方有权中止或解除修理合同(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委修方)。承修方有权要求委修方赔偿因中止或解

25、除修 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修理合同规定的修理周期或完工日期,因承修方一方责任而迟延,承修方应向委修方支付违约罚金,罚金金额在修理合同中商定。但罚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修理合同中规定修理工程修理费的5%。 第 四 条:船舶检验和入级要求,由委修方提出并承担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ZC)与委修方所要求的检验机构达成的协议办理,如无协议的,另行委托验船部门对修理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第 五 条:修理工程中拆下的废旧材料、零部件等均为承修方所有(车叶、尾轴除外)。 第 六 条:修理工程由委修方供应的零配件、材料、设备,委修方应根据双方商定的协议,保质、保量、按时提供给承修方。否则承修方有

26、权要求延长完工日期和修理周期;如因委修方所提供的修理器材而引起的故障,损坏和事故,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七 条:委修方根据修理合同及最终修理工程,在承修方开出修理收费凭证后,按双方修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按期付款,如迟延付款,委修方应负担迟付利息,从迟付日期开始,第天按迟付帐单总额的0.04%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第 八 条:委修方如对某修理工程项目的费用结算有异议,并在船舶离厂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船舶离厂后一个月内协商解决。但委修方对无异议项目的全部修费,必须按修理合同的规定如期交付。否则应按本条款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 九 条:在修理过程中,委修方或承修方由于验

27、船机构的要求或技术上的原因,需要增减修理内容时,则提出要求改动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相互协商妥善处理。 第 十 条:对修理工程的增减,委修方应事先提出并征得承修方同意后,办理加减帐手续,由此引起的劳动力、物质浪费等额外费用应由委修方承担。 第十一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火灾、地震、洪水、台风、恶劣气候等),承修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修方,并根据承修方要求,延长修理周期。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的损失,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承担延期损失或罚款。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不可能或不可能完全执行修理合同时,双方都可以通知对

28、方解除修理合同,或更改部分合同条款。但委修方应向承修方支付已发生的费用(诸如已完工程,购买材料、供给物料及服务的实际费用),但下列内容除外: 1、 正由承修厂负责的不合格工程所支费用; 2、 因承修厂失职,应付给委修方的赔偿费用。 3、 修理合同解除前没有用于船上,而承修厂能另作他用的材料费用。 第十三条:船舶在修理、移泊、试航及在厂区停泊期间,该轮仍在船长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因此委修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财产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承修方直接引起的原因外): 1、对于船舶、船上货物、零部件,委修方及雇员,船员的财产及在船舶完工后某些部件暂留在承修方所发生的损失和损坏;

29、 2、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故障或事故; 3、 在此期间委修方及雇员、船员及逗留在船上旅客的伤害、疾病或死亡。 第十四条:在施工期间,委修方应对船舶、船上设备、船员以及船上其它属委修方所有或支配的财产进行保险。如有必要时,承修方按承修范围,对船舶进行部分保险。因承修方的过错引起事故,使委修方的船舶、部件、货物及船方个人的财产遇到损失可损坏时,承修方对此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承修厂所投保的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委修方发现承修方提供的零件、材料、设备可修理质量有缺陷,并在完工时就已存在,委修方应在船舶离厂后3个月(活动件),6个月(固定件)内。以书面方式向承修方提出(须附上船长、或大副、轮机长及船东主管的

30、报告),双方协商确认,如确属承修方责任,承修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如果船只不便于航行到承修厂时,可以在委修方认为方便的地方进行修理,并应由有关船级社的验船师出具证明,发生的直接修理费由承修厂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原修理该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在修理施工中及完工后,对于委修方无理提出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承修方有权进行申辩,由此引起的修理中止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委修方承担。 第十七条:委修方或船员忽视“船厂规则”(见附件),或忽视承修厂关于船舶在船厂时的安全规则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坏,由委修方一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按委修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说明书所制造的机械设备、部件及配件,委修方应对可能出

31、现的侵犯第三方商标、专利等现象负责。承修方有权拒绝第三方就此种侵权行为提出的索赔要求。同时,承修方有权停止此种制造,并保留向委修方提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之索赔要求。第十九条:承修方的图纸、资料等为承修方所有,未经许可,委修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同样,未经委修方许可,承修方不得将委修方的图纸、资料泄漏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在执行修理合同时,如某项工程或零部件被损坏或毁坏,而这种责任不属承修方,委修方无权取消合同,应向承修方支付原定费用,如需修理还应支付被毁坏或损坏的修理费用。 第廿一条:承修方的人员上船,要遵守船方的规定(船方规定由船东代表或船长书面提供)不能进入与修理项目无关的房间、仓室。 第廿二条:在执行本条款时,如发生争执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造用中国的仲裁规则和法律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廿三条:本条款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船到厂区或工程开始就被认为双方同意本条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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