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与适航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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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航与适航管理 适航 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其英文字词是“Airworthiness。英国牛津字典对适航的解释是“fit to fly”,意思是适于飞行。 1980年美国科学院在改进航空安全性的报告中给出的定义是: 适航性是“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1983年日本航空宇宙辞典中对适航性的定义是: “从确保安全的立场出发,民用航空器的性能、强度及构造特性、装备程度、方法的总称。” 1992年德国联邦航空局对适航性的定义是: “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符合于可接受的安全标准

2、和达到适当的要求(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下),并具有与可接受的大纲一致的维修。” 总之,适航性这个专有词的出现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因此,适航性总是与政府机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性的控制联系在一起。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别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Regulations)的一部份,具有强制性。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体现在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本身就是法规或被纳入法规体系。 所谓最低安全标准,一是表明为保障飞行

3、安全、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适航标准中处处都体现着这种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平衡。 适航标准的制定又是务实的,即适航标准的制订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特别是以空难事故的调查结果为背景的。因此适航性标准中所规定的符合性方法也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 总之,适航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标准。按照适航标准所进行的适航性审定工作,既不同于科研成果的鉴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检验或验收。 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适航性责任 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都负有重要责任,称为适航性责任。 其中: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

4、、原材料的选用、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所属的飞行人员等)和维修单位(包括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完善的设计、优质的制造、规范的使用及良好的维修构成了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的一条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责任放松或疏忽,都可能对航空器的适航性带来不利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 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负责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地进

5、行评估和控制。因此,适航部门要对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负责。适航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都制定了适航标准,规定或审定发证及实施检查、监督。这些工作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制定有关航空器适航规章、标准、程序、指令或通告并监督执行。 2.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发型号合格证。 3.对民用航空器(包括主要部件、零件)进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4.对已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进行检查鉴定并颁发适航证。 5.为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厂商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标签)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国的适航标准;根据外国航空产

6、品制造人的申请,对其型号进行审查,发给型号认可证(或设计、批准认可书),证明其符合本国的或等同于本国的适航标准。 6.对维修企业进行审定、颁发维修许可证,维修企业要根据获批准的维修大纲制定维修方案,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执照。 7.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状况、颁发适航指令。 8.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符合适航标准,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勤令停飞、罚款等措施。适航管理在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工程中的作用 首先,民用航空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质量,而且还涉及各类勤务人员的素质,各相关机构部门的工作水平以及各项保障设施、设备的质量状态。因此,民用航空安全是一项综合

7、性的系统工程。 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很多,诸如: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水平;航空器材的供应;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质量;机场安全保障设施和设备的性能状态;空中交通管制能力;空中保安措施;气象保证条件等。但是,据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的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因此,加强管理,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素质就成为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工程中的重中之重。 应该承认,适航管理仅仅是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个环节涉及了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每一个阶段,从初始适航性到持续适航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无疑将为航空安奠定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

8、即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前提。 具体说,适航管理在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归纳以下两个方面: 基于可靠性系统工程的三要素,即安全性、正常性和经济性,并力求综合平衡的考虑,适航管理的出发点是: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使之不断地向最高安全等级迈进。 以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的方式、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自我审核机制,使民用航空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

9、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为了全面准确地实施适航条例,民航局结合体制改革。已建立起了完整的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当然,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机构也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的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分为立法决策层,执行层和基础层。 立法决策层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AAD)和航空器适航中心(AAC); 执行层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适航处和上海、西安、沈阳、成都航空器审定中心; 基础层是指民航局适航部门根据需要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任的各种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按照适航部门的授权负责有关工作。其中;委任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的、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委任单位代表是指在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鉴定过程中,需要一些专门的单位进行试验或测试,为了保证试验或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由民航局委任的经过适航部门认可的试验或测试单位的代表,即称为委任单位代表。 这种结构体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自我约束,又有相互监督。是在充分借鉴了欧美各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而建立的。中国民航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中国民航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民航局适航部门一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 第一层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

11、例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为代表。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共16章214条,第四章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有原则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国务院下属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其涉及范围较广,包括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二层次包括:适航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适航管理文件(AM

12、D)和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等。中国民航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适航部门通过各种审定以确定航空产品、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标准或是否具备资格、经审定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件。适航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件构成了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中国民航适航部门颁发的各种证件有: 1.型号合格证 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2.型号认可证 这是对进口航空器(包括发动机及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由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认可批准的凭证。 3.补充型号合格证 这是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大改)的批准证书。 4.型号设计批准书 这是对滑翔

13、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5.生产许可证 6.适航证、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适航批准书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由民航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是指对于具有外国国籍及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其型号设计已经我国民航局批准或认可,进一步进行适航检查,认为符合我国的适航要求的,发给对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 适航批准书仅用于发动机和螺旋桨。 7.特许飞行证 对于尚未具备颁发有效适航证的条件,但已能安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根据需要作特定用途飞行时,可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例如: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

14、、表演、体育、调机飞行、撤离发生危险地区等。 8.出口适航证 按照国际惯例,民用航空产品必须由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出口适航证件后才能出口。任何出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生产许可证、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之一,即可获得出口适航证件。 9.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局颁布,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按照技术标准规定批准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1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这是由民航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

15、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认可证 这是民航局对欲进口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给外国出口厂商的,作为对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批准文件的认可的证书。 1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按照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航空器只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国籍登记证即民用航空器在登记国登记注册的凭证。 13.维修许可证 这是适航部门经审查合格发给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或个人的维修资格证件。 14.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这是适航部门向从事民用航空器维护、修理、检验以及直接维修管理的人员颁

16、发的资格证件。 15.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证 在以上15种证件中,主要的“六大证件”指: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和维修人员执照。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性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指对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 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性和制造符合性,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颁发型号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件及适航证件为主要管理内容。 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生产部门对产品的初始适航性负责;适航部门通过一系列规章和程序来验证航空产品的设计特性、使用性能以及制造质量和安全状态。 持续适航管理,主要指对民用航

17、空器投入运营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航空器设计和生产部门以及航空公司和维修部门的共同责任。 适航部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适航性评估及签发适航证;对维修大纲、可靠性大纲(及相应方案)的评估;颁发适航指令;对重大修理、改装的批准;对航空器的年检和不定期的抽查;对维修单位的许可审定;颁发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参与对重大故障和飞行事故的调查;批准和颁发委托代表证;对各类证件持证人的经常性监督以及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收集并向设计和生产部门反

18、馈信息等。FAA的适航管理文件体系 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美国联邦航空局的缩写。美国联邦航空局根据联邦航空法中规定的“制定并及时修订对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材料、工艺质量、结构和性能的安全所必须的最低标准”的职责,制订了整套联邦航空条例、标准,发布了一系列的指令、通报和通知,并提供了众多的研究报告 ,这些文件构成了联邦航空局进行适航管理的重要文件体系。 这些文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规性文件,其执行具有强制性。如联邦航空条例(FAR);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技术标准规定(TSO);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s);联邦航空条例修正案;(Amendment)等。 另一类是非法规性文件,作为咨询、指导或交流之用,不具强制性。如咨询通报(AC);指令(Order);规章制订建议通知(NPRM);科学技术报告 和使用问题报告等。 中国民航局和FAA从80年代中期开始了双边适航合作,第一个双边的有限适航协议于1991年10月14日生效。美国是航空大国,在航空器适航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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