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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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OLAS_2009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1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2-2009 中 国 船 级 社SOLAS 2009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 2009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2-2009 中 国 船 级 社SOLAS 2009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实施指南 2009生效日期 2009年 1月 1日北 Beijing京 出 版 说 明自 2005年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对 1974年 SOLAS公约第 II-1章进行了多次修订,尤其是第 80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案的

2、决议MSC.194(80),该决议的附件 2对 SOLAS公约第 II-1章的 Part A、B、B-1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第 82届会议又在MSC.194(80)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通过了 SOLAS第 II-章修正案的决议MSC.216(82),上述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将于 2009年 1月 1日生效。为便于区分和使用,将经 MSC.194(80) 附件2及MSC.216(82)附件2、3修订的SOLAS公约第II-1章简称“SOLAS 2009”,将经MSC.194(80) 附件 1及MSC.216(82)附件 1修订的 SOLAS公约第 II-1章简称“现有 SOLAS II-1章”。“S

3、OLAS 2009”对现有 SOLAS II-1章的内容和结构作了重大修改,将确定性的客船SOLAS 90标准与干货船基于概率方法的 SOLAS 92标准协调为统一的概率破损稳性要求,提高了设计的灵活性,但要求大幅提高。若要满足新规则的要求,干货船和客船船型设计需要调整分舱布置。分析表明,几乎所有滚装货船和汽车运输船船型设计需要做重大修改。由于新规则将对新造船的设计建造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统一实施新的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IMO专门制订了“SOLAS II-1章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的解释”(MSC.281(85))。本指南在 MSC.281(85)的基础上,结合 CCS和工业界的应用经验对

4、SOLAS 2009 Part A、B、B-1B-4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考虑到大多数现有的 IMO通函及 IACS统一解释(UI)仍然适用于 SOLAS 2009,本指南也纳入了相应的内容,应用中仍需注意相关文件(本指南纳入了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85届及之前的会议批准的相关通函和 IACS于 2009年之前批准的相关统一解释。附录 3给出了相关文件清单)。另外,为便于业界应用,附录 2给出了 SOLAS 2009在现有 SOLAS II-1章基础上的修订情况及新旧条文对照表。除非特别说明,本指南中的条文号对应 SOLAS 2009的条文号。比如“第 2.1条”系指SOLAS 2009第2条

5、第1款。中国船级社目 录A 部分 通则第 条 适用范围第2条 定义B部分 分舱与稳性第4条 通则B-1部分 稳 性第5条 完整稳性资料第5- 条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第6条 要求的分舱指数R第7条 达到的分舱指数A第7- 条因数pi的计算第7-2条因数si的计算第7-3条渗透率第8条 关于客船稳性的特殊要求第8- 条客船进水后船舶有关系统的性能标准B-2部分 分舱、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第9条 客船和货船(除液货船外)双层底第 0条 水密舱壁的构造第 2条 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第 3条 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水密舱壁上的开口第 3- 条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第 4条 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

6、船第 5条 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第 5- 条货船外部开口第 6条 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第 7条 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完整性第 7- 条客滚船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的预防和控制B-4部分 稳性管理第 9条 破损控制资料第22条 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第22- 条 20 0年7月 日或以后建造的载运36人或以上的客船浸水探测系统附录1: 分舱与破损稳性计算书编制指南附录2: SOLAS II-1章条款对照表附录3: 相关文件清单- A 部分 通 则 第1条 适 用 范 围第 1.3条 1 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若经过重大改装或改建,仍可继续执行2

7、00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所适用的破损稳性规则,但货船改建为客船除外。 2 就 SOLAS II-1章而言,单壳油轮改建为双壳油轮应视为重大改建。 3 本条“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包括以下情况: (1)实质性改变船舶尺度,比如,通过增加新的舯体而增加船长。新增的舯体应满足 SOLAS II-1章的要求。 (2)改变船舶类型,比如,油轮改为散货船。任何增加或改建的结构、机械和系统应满足SOLAS II-1章的要求,并考虑 IACS UI SC 226对 Reg.3-2.2和 Reg.3-2.4的解释。 4 对单壳油轮改建为双壳油轮情况的适用技术要求应个案决定(参见 IACS UI SC 22

8、6)。 第2条 定 义 第 2.1条 1 分舱长度( Ls)下图给出了如何获得 Ls的几个实例,并说明了浮力体及储备浮力。限制甲板可以部分水密,该甲板以上的水密部分可以计入储备浮力。这里的 Ls为型尺寸。 2 可能的最大垂向破损范围为基线以上 ds+12.5m。 第 2.6条 干舷甲板见本指南第 13-1条关于处理有台阶的干舷甲板的水密及建造要求的内容。 第 2.7条 首垂线系指现行载重线公约定义的首垂线,即通过载重线公约定义的长度 L前端点的垂线。 首垂线的位置参见本指南第 12条的内容。 第 2.11条 轻载营运吃水( dl)轻载营运吃水( dl)代表了要求的最小 GM(或最大许用 KG)

9、曲线的吃水下限。对货船,它通常对应于消耗品为10%的压载到港装载工况;对客船,它通常对应于消耗品为10%、装载额定的全部乘客、船员与行李及满足稳性和纵倾要求所必需的压载的到港装载工况。10%消耗品的到港装载工况不必用于所有船舶的特定装载工况,但通常代表了所有装载工况的合适的吃水下限。这应理解为不包括进坞工况或其它非航行工况。 第 2.13条 纵倾定义为分舱长度( Ls)首尾两端吃水的差值。第2.3、2.4条分别将尾端点和首端点定义为分舱长度的最尾端和最后端。该纵倾用于第 5-1条(“提供给船长的资料”)及第 7条1(“达到的分舱指数 A”)极限 GM曲线的计算。 2 特别提醒注意这里纵倾定义与

10、常规静力学计算中纵倾的区别。静力学中:纵倾一般系指垂线间长(LBP)首尾端吃水的差值;而 LBP系首垂线( F.P.)与尾垂线(A.P.)之间的水平距离;首垂线是通过设计水线与首柱前缘的交点所作的垂线;尾垂线一般在舵柱的后缘,如无舵柱,则取在舵杆的中心线上。第 2.14条渗透率计算破损稳性时,破损处所的进水体积等于该处所水线以下的型体积乘以渗透率。第 2.19条 舱壁甲板见本指南对第 13条关于处理有台阶的舱壁甲板的水密及建造要求的内容。 2B部分 分舱与稳性 第4条 一 般 要 求第 4.1条 满足本条脚注所列的 IMO其它破损稳性要求的货船,不要求满足 B-1部分第6、7、7-1、7-2和

11、 7-3条的要求,但必须满足 SOLAS 2009下列条款的要求: (1) B-1部分第5、5-1条; (2) B-2部分第 9 、10、11、12、13-1、15、15-1、16、16-1条; (3) B-4部分第19、22、24、25 条。 第 4.4条 见本指南第 7-2.2条的内容。 第 4.4条 脚注.1“OBO船”系指 SOLAS II-2/3.14条定义的“兼装船”。 仅适用于除液货船之外的货船。 仅适用于除散货船之外的单货舱货船。3B-1部分 稳 性 第5条 完 整 稳 性 1 姊妹船系指按照同一图纸、在同一船厂建造的船舶。姊妹船与首制船空船重量的偏差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可以免做倾

12、斜试验: 1.1 空船重量偏差 L 50m 小于首制船空船重量的2%; L160m 小于首制船空船重量的1%; 中间船长 按船长线性插值; 1.2 重心纵向位置偏差 姊妹船与首制船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不超过 0.5% Ls。 上述船长“L”系指国际载重线公约定义的长度。 2 对各种情况要求如下: 2.1 可以通过详细计算说明新造姊妹船与首制船的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若不需要做倾斜试验,则需要通过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计算的准确性。若该偏差不超过相关标准,则可以免做倾斜试验,但需要根据空船重量检验所获得的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更新稳性资料,此时重心高度应采用计算值与首制船之较高者。 2.2 对现

13、有船进行改装、修理导致的空船重量与重心位置的变化也可以通过计算加以确定。若改装后的空船重量不超过批准的(或最近的上一次改装后批准的)空船重量的2%或者 2吨(取较大者),且重心纵向位置与批准的(或最近的上一次改装后批准)的空船重心纵向位置的差别不超过 1% Ls,则可以免做倾斜试验,但此后提供给船长的所有稳性资料应使用计算得到的空船重量、空船 LCG与空船VCG。 2.3 对所有客船,应在每个不超过 5年的周期间隔内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确定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的变化。若空船重量与重心纵向位置变化与批准的(或最近的上一次改装后批准的)空船重量和重心纵向位置比较,其差别不超过上述(2)的标准时,不

14、用做倾斜试验,但应使用空船重量检验所得到的空船重量及空船 LCG更新稳性资料,而空船 VCG应采用自最近一次倾斜试验所获得的数据。 第5-1条 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 第 5-1.2条 编制稳性资料时,除了第 5-1.4条外,还需要考虑第 6.1条、第 8条或第 9条的要求。 第5-1.3 & 5-1.4条(参见第7.2条的相关内容) 41 在吃水ds、dp和dl之间的极限值线性插值仅适用于最小 GM值。若要绘制最大许用 KG曲线,则需计算足够数量中间吃水的 KMT,以确保获得的最大 KG曲线与线性变化的 GM相一致。当轻载营运吃水的纵倾与其它吃水不相同时,部分分舱吃水 dp和轻载营运吃水 dl

15、之间吃水的 KMT必须在吃水 dp的纵倾和吃水 dl的纵倾之间插值得到的纵倾基础上进行计算。 2 当营运纵倾超过0.5% Ls时,第一根极限 GM曲线应按常规方法计算:最深分舱吃水及部分分舱吃水按水平纵倾计算,轻载营运吃水按照实际营运纵倾计算。然后在部分分舱吃水和最深分舱吃水装载工况 所覆盖的营运纵倾范围内补充绘制若干条极限GM曲线并确保纵倾间隔不超过 1%Ls。对轻载营运吃水 dl只需考虑一个纵倾。所有的这些极限 GM曲线组合起来给出一根极限 GM包络线,并清楚地标明有效的纵倾范围。 3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除了给出适用于装载普通货物的极限 GM曲线外,还要按同样的方法提供适用于装载木材的

16、极限 GM曲线。此时最深木材分舱吃水取为木材夏季载重线吃水,部分木材分舱吃水等于第 2.11条定义的轻载营运吃水加上最深木材分舱吃水与轻载营运吃水差值的60%。若木材堆装高度达到或超过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可以计入木材甲板货的浮力,但仅能计入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木材甲板货的浮力,此时假定该货物容积的渗透率为 0.25(木材甲板货的渗透率参见第7-3.2条的相关内容)。第 6条 要求的分舱指数 R第 6.1条 为证明船舶满足本要求,按照本指南附录 1进行计算并编制分舱与破损稳性计算书。 第 6.2.4条“减低的危险程度”为“对在其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 20 n mile 的客船,经主管机关

17、同意,可以采用较小的参数 N,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 N = N1+N2”。 第 7条 达到的分舱指数 A第 7.1条 1 A指数表示船体遭受碰撞损坏后残存的概率。 A指数需要在由破损范围和破损前初始装载工况所定义的各种破损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计算获得。A指数按下式加权获得: A = 0.4As + 0.4Ap + 0.2Al其中下标 s、p及l分别代表相应于吃水 ds、dp及 dl的装载工况,各指数之前的系数为加权系数。 2 各装载工况相应的 A指数计算方法见下式: 部分分舱吃水和最深分舱吃水装载工况系指载货的装载工况。5 = Ac = (it) pi vi si i=1 2.1 下标 c表示 3

18、个装载工况之一,下标 i表示所考察的每一破损组合,下标 t是计算该装载工况的 Ac指数时考虑的破损的数量。 2.2 为获得给定分舱情况下的最大 A指数,t必须等于破损情况总数 T。 3 实际上,考虑的破损组合不是受限于急剧减小的残存概率(即大体积进水),就是受限于破损超过最大破损长度。 4 A指数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因数: pi因数 p只与船舶水密分舱的几何布置有关; vi因数 v与船舶水密甲板的布置和初始装载工况的吃水有关。它代表了水平分隔以上处所不进水的概率; si因数 s与船舶在特定的初始装载工况下遭遇破损后的稳性计算有关。 5 计算A指数时需要用到3个初始装载工况。这些装载工况由平均吃水、

19、纵倾及 GM(或KG)定义。 吃水和纵倾见上图。 6 3个装载工况下的 GM(或KG)可以初步尝试从完整稳性极限 GM(或KG)曲线上取值。若没有达到要求的指数 R,可以增加 GM(或减小 KG)值。完整稳性资料中完整装载工况应满足破损稳性计算所获得的极限 GM(或KG)曲线要求。极限 GM(或 KG)在这3个 GM之间线性插值获得。 第 7.2条 1 计算时应考虑纵倾的影响,具体要求为:部分、最深分舱吃水采用同一初始纵倾;轻载营运吃水采用实际营运纵倾(参见第 2.11条关于轻载营运吃水的相关内容)。 2 按照任意纵倾计算达到的 A指数应不小于6.2条的要求,每个未经加权的分舱指数(即7.1条

20、 A指数计算公式中的 Al、Ap、As)均应满足 6.1条的要求。在各纵倾下计算获得的数根破损稳性极限 GM曲线的基础上,绘制覆盖整个营运纵倾范围的极限 GM包络线。具体说明如下: 3 案例: 3.1 计算极限 GM曲线时,纵倾在0.5% Ls范围内按零纵倾计算;纵倾超过0.5% Ls时,在超出部分的基础上按步长不超过 1% Ls所获得的若干纵倾计算相应的极限 GM曲线。比如,所有装载工况的纵倾范围为 0.5% Ls(首倾)至-1.5% Ls(尾倾),则需要计算以下两根极限 GM曲线:部分分舱吃水及最深分舱吃水分别按照“纵倾=0”及“纵倾=-1.0% Ls”进行计算,轻载营运吃水取实6 际纵倾

21、,这样获得了两根极限 GM曲线。这里“纵倾=0”表示纵倾在-0.5% Ls与+0.5% Ls范围内;“纵倾=-1.0% Ls”表示纵倾在-0.5%Ls与-1.5% Ls范围内。最后在这两根极限 GM曲线的基础上绘制如下图所示的极限 GM包络线。 3.2 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中应包含破损稳性极限 GM曲线,并包含大意为“任何装载工况经过自由液面修正后的 GM除了满足完整稳性极限 GM曲线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破损稳性极限 GM曲线的要求”的文字说明。 3.3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除了给出适用于装载普通货物的极限 GM曲线之外,还要按同样的方法提供适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极限GM曲线(参见第 5-1.

22、4条的相关内容)。 第 7.5条 1 和边舱意图一样,达到的分舱指数 A的累加必须反映破损区域内所有水密舱壁和进水边界的影响。假定破损至中心线为止、忽略那些将导致较小贡献的分舱变化都是不正确的。 2 在船舶首部与尾部,当剖面宽度小于船宽 B时,横向破损可以穿透中心线上的舱壁。此横向破损范围的应用与横向破损概率统计中将横向穿透深度在最大船宽(而非破损处的横剖面宽度)的基础上标准化的方法是一致的。 3 在边舱或中心线上装设槽形舱壁时,只要槽的深度与扶强结构的尺寸量级相同,则槽形舱壁可以处理为扶强舱壁或等效的平面舱壁。这同样可以适用于槽形横舱壁。 7第 7.7条 1 若直接邻接于舱壁或甲板上的管路和

23、阀距离舱壁或甲板的距离与舱壁或甲板的扶强结构尺寸为同一量级,则可视作舱壁或甲板的一部分。这同样适用于小的凹槽、泄水井等。 2 允许“较小的累进进水”的条款应限制于任意两个水密舱室之间穿透水密分隔的总横截面积不大于710mm 2的管路 。 第7-1条 因数pi的计算 一般要求 1 以下定义仅用于 B-1部分。 1.1 第 7-1条中,应将“舱室(compartment)”与“舱组(group of compartments)”分别理解为“区域(zone)”与“相邻的多个区域(adjacent zones) ”。 1.2 区域(zone)系指在分舱长度范围内沿纵向划分的区间; 1.3 空间(roo

24、m)系指由舱壁、甲板所限制的具有一定渗透率的船体的一部分; 1.4 处所(space)系指由多个空间(room)的组合; 1.5 舱室(compartment)系船上水密边界内的处所; 1.6 破损(damage)系指船舶的三维破损范围。 1.7 空隙(gap)系指在分舱长度 Ls的纵向范围内划分出的不连续区域(见下图所示)。 2.1 上述 1.6定义的“破损”理解为方盒子形状的三维破损范围。方盒子的长、宽、高分别由纵向、横向及垂向破损范围决定。位于方盒子范围内的舱室破损从而与大海相通。方盒子的概念不仅适用于一舱(或单区域)破损,也适用于多舱(或相邻的多个区域)破损。 2.2 计算 p、v、r

25、和 b时仅需考虑破损;计算 s值时需要考虑破损及其连通区域进水的处所。下图说明了两者的区别。 8下图中的粗框表示破损: 破损及其连通区域进水的处所见下图: 3 关于上述 1.7的“空隙”,一舱(或单区域)破损与“空隙”没有关系。方盒子形状的破损导致位于相关区域内的舱室进水,因素 Pi由该区域的长度及其纵向位置所决定。多舱(或多区域)破损时,方盒子形状的破损不仅导致位于相关区域内的舱室进水,位于这些区域之间的“空隙”范围内的舱室也要破损进水,而因素 Pi由该破损的前、后端纵向位置决定(即计入“空隙”的影响)。第 7-1.1.1条 1 系数b11、b12、b21及b22系标准化破损长度(J)的双线

26、性概率密度函数中的系数。系数 b12与是否符合LsL*或LsL*(即L *= 260m)有关,其它系数的有效性与 Ls无关。 纵向分舱 2 计算A指数之前需要将分舱长度 Ls划分成固定数量的离散的破损区域。这些破损区域的划分决定了具体的破损从而对破损稳性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3 除了长度Ls定义了船体的实际最大纵向分舱边界之外,破损区域的划分不强求统一。破损区域的边界不一定要与实体水密边界重合。然而考虑一个好的划分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获得好的结果(即较大的 A指数)。所有的区域及相邻的数个区域的组合都可以对 A指数有所贡献。一般来说,划分的区域数量越多,越有可能获得更大 A指数,但同时计算

27、量也越大。下图给出了不同的破损区域的划分方法。 94 第 1个例子粗略地划分为近似与建立的纵向分舱限界尺度相同的 3个区域。预计船舶任何一个区域遭遇破损后的残存概率较低(因数 s较低或 s = 0),因此将相应获得较小的 A指数。 5 在第2个例子中,破损区域按照包含小分舱(如双层底等)的水密布置划分。这种划分更有可能获得较大的残存概率s。 6 装设槽形横舱壁时,只要槽的深度与扶强结构尺寸的量级相同,则槽形舱壁可以处理为等效的平面舱壁。 7 若直接邻接于横舱壁上的管路和阀距离舱壁的距离与舱壁扶强结构的尺寸为同一量级,则可视作舱壁的一部分。这同样适用于小的凹槽、泄水井等。 8 对横舱壁上的管路和

28、阀位于横舱壁扶强结构之外的情况,若带来至其它水密舱室累进进水的风险从而影响达到的分舱指数A,则要么引进新的破损区域以便计入相关舱室累进进水,或者引入空隙。 9 下图中的三角形阐明了适合于7区域划分的水密布置的船舶可能的单区域或多区域破损。底线上三角形表示单区域破损,平行四边形表示相邻的数个区域破损。 10 10 单区域或多区域破损见上图。图例中三角形表示一个使区域 2内的舱室产生一个通海的开口的破损,平行四边形表示使区域4、5、6内的舱室同时进水的破损。 11 根据第 7-1.1.1条,最大破损长度为60m。上图阴影面积阐明了最大破损长度效应。对三个或以上相邻区域为一组的破损,若该相邻区域组合

29、的长度减去该组合区域最前和最后两个区域的长度之后仍大于上述最大破损长度,则其因数 p等于零。划分破损区域时考虑此因素可以限制定义的破损区域数量并获得最大的 A指数。11 12 由于因数 p和由破损区域的纵向限界表示的水密布置以及区域内从舷侧到任意纵舱壁的横向距离有关,特引入以下参数: j:破损区域编号,从尾部开始,起始编号为No.1; n:所考虑的相邻破损区域的数量,其中 j是该相邻破损区域的最后一个区域; k:作为某区域内横向穿透边界的特定纵舱壁的编号,从船体外板向内往中心线方向计取,船体外板编号为0; K:横向穿透边界总数; Pj,n,k: 区域 j及其前方相邻的 n-1个区域破损的因数

30、p,横向破损到舱壁 k。 12 纯纵向分舱单个区域破损的纯纵向分舱: pj,1 = p(x1j,x2j)两个相邻区域破损的纯纵向分舱: pj,2 = p(x1j,x2j+1) -p(x1j,x2j) -p(x1j+1,x2j+1) 三个或以上的相邻区域破损的纯纵向分舱: pj,n = p(x1j,x2j+n-1) - p(x1j,x2j+n-2) - p(x1j+1,x2j+n-1) + p(x1j+1,x2j+n-2) 13第 7-1.1.2条 破损区域内的横向分舱 1 对特定破损区域内船体的破损可以仅穿透水密船壳板或往中心线方向进一步穿透。使用主要基于穿透深度 b的概率因数 r来描述仅水密

31、边舱破损的概率。当穿透深度等于 B/2(B是最深分舱吃水ds处的最大船宽)时,r值等于1.0; b = 0时 r = 0。 2 穿透深度b量自最深分舱吃水 ds平面,等于从船壳板往垂直于中心线方向至某纵向舱壁的横向距离。 3 实际水密纵舱壁不是与船壳板平行的平面舱壁时,应通过一条假定的分隔线来决定b。该假定的分隔线使得相对船壳板的横向区域划分具有如下关系:.b1/b22。 4 下图列举了这种假定分隔线的各种情况。每个草图代表 ds吃水平面的单个破损区域,其中纵舱壁代表 ds + 12.5m以下的最外的舱壁位置。 5 计算两个或以上的相邻区域舱组的 r值时,b取该舱组中所有舱室的通用值,即等于舱

32、组中最小的 b值: 14b = min b1, b2, , bn 其中: n = 舱组中边舱的数量; b1, b2, , bn = 舱组中各边舱 b的平均值。 p的累加 6 一个区域或一组相邻的数个区域的 p的累加值由下式决定: p =Kjnkjnkjnp,=k1其中:j+.1 Kj,n是所考虑的相邻的数个区域 bk的总和, Kj,n =(n) Kj 。 j 7 相邻的数个区域的 b值见上图。区域 j有两个穿透限界,其中一个穿透到中心线。区域 j+1有一个b值,而区域 j+n-1有一个通用 b值。多区域舱室组合有 4(即 2+1+1)个 b值,按照升序排列如下: (bj,1 ; bj+1,1

33、; bj+n-1,1 ; bj,2 ; bK) 8 在表达式 r(x1, x2, b) 只应考虑一个 bk,因此为使计算次数最小化,同一 b值可予以删除。由于bj,1 = bj+1,1,最终 b值为(bj,1 ; bj+n-1,1 ; bj,2 ; bK)。 具有不同 b值的多区域破损的例子 9 下面各图列出了多个区域同时破损及其破损定义的例子。舱室以R10、R12等表示。 15 上图同时破损的多个区域 1+2+3包含 1个横向穿透到 b3的有限破损,可考虑产生以下两个破损: 1)穿透到 b3,R10、R20和 R31破损; 2)穿透到B/2,R10、R20、R31和R32破损。 上图同时破损

34、的多个区域 1+2+3包含 3个不同的有限横向破损,产生以下 4个破损: 1) 穿透到 b3,R11、R21和R31破损; 2) 穿透到 b2,R11、R21、 R31和R32破损; 3) 穿透到b1,R11、R21、 R31、R32和R22破损; 4) 穿透到B/2,R11、R21、 R31、R32、R22和R12破损。 上图同时破损的多个区域 1+2+3包含两个不同的有限横向破损( b1 b2 = b3),产生以下 3个破损: 1) 穿透到 b1,R11、R21和R31破损; 2) 穿透到 b2,R11、R21、R31和R12破损; 3) 穿透到 B/2,R11、R21、R31、R12和

35、R22、R32破损。 10 下图中,横向范围为 b及垂向范围为 H2的破损导致边舱和货舱同时进水。横向范围为 b及垂向范围为 H1的破损仅导致边舱进水。该图说明了部分分舱吃水 dp状态下的破损。 1611 计算具有倾斜舱壁布置的 b值同样有效。 12 若直接邻接于纵舱壁的管路和阀距离舱壁的距离与舱壁扶强结构尺寸为同一量级,则可视作舱壁的一部分。这同样适用于小的凹槽、泄水井等。 第7-2条 因数si的计算 一般要求 1 初始状态系指破损分析中需要考虑的完整装载工况,由平均吃水、重心高度和纵倾描述,或由其它等效的参数替代(比如排水量、GM和纵倾)。有 3个相应于吃水 ds、dp和 dl的初始状态。

36、 2 淹没限界系指本条5.2款和5.3款中规定的在各进水阶段均不得淹没的一列数据点。 3 开口应定义所有的开口,包括风雨密开口和无保护的开口。开口是防止产生不准确的 A指数的最关键因素。若最终水线淹没任一可能导致累进进水的开口的下缘,则可以考虑此进水后重新计算因数 s。此时还应在不考虑累进进水及相应开口的情况下计算因数 s。s取两者之较小者计入对A指数的贡献。 第 7-2.1条 1 若某进水阶段的 GZ曲线有 1个以上的正稳性范围,对计算而言,只可使用在许用“范围/横倾角”限界内的 1个连续的正稳性范围可以用于计算。不可将不同进水阶段的 GZ曲线组合为单根 GZ曲线。 17 2 图1中,因素

37、s可以从第1个或第2个正复原力臂“范围”的横倾角、范围及相应的 GZmax计算。图 2中,只能计算 1个因素 s。 第 7-2.2条 中间进水阶段 1 发生在破损区域之内的无限制处所的瞬时进水情况不要求中间进水阶段计算。因累进进水所必需的中间进水阶段计算应反映进水顺序以及各进水步骤的充注水平。只要是非瞬时平衡,即平衡持续时间超过 60 s,就应进行中间阶段进水计算。这样的计算考虑穿透一个或以上的可进水(非水密)处所的进水。冷藏室、焚烧炉室的围闭舱壁和装设非水密门的纵舱壁是能大大减缓主舱平衡过程的典型结构。 进水边界 2 若舱室包含具有足够的密性和强度的可显著限制进水自由流动的甲板、内部舱壁、结

38、构构件和门,在进行中间进水阶段计算时,应将该舱室分隔为相应的非水密处所。在计算中所考虑的非水密分隔限定为 A级防火舱壁,而不适用于通常应用于居住区(比如居住舱室和走廊)的 “B”级防火舱壁。这也与第 4.4条有关。顺序进水计算 3 每一破损情况的破损范围与位置决定了初始进水阶段。应对每个阶段进行计算,每个阶段的每个进水处所除了包括浸满状态外,还应至少包括两个中间进水步骤。在破损范围之内的不18 受限制的处所应认为立即进水。其后的每个阶段都使相连的处所同时进水直到遇到不可渗透的边界或达到了最终平衡状态为止。若因分舱布置因素可以预期船舶内部有其它更严重的中间进水阶段,则应对其进行研究。 横贯进水/

39、平衡 4 一般来说,横贯进水系指船舶未破损一侧的处所进水以减小最终平衡状态的横倾角。 5 应根据MSC.245(83)决议计算横贯进水时间。若流动平衡时间小于或等于 60秒,应将其处理为瞬时进水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计算。此外,在小于等于 60秒时间内达到 Sfinal=1而平衡尚未完成的情况,若 Sfinal不会变小,则可假定为瞬时进水。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整个流动平衡时间超过 60秒,则 60秒之后的 Sintermediate应考虑作为第 1个中间阶段。只有无阀的、被动打开的横贯进水装置对瞬时进水而言才是有效的。 6 若整个流动平衡能在10分钟或小于10分钟以内完成,客船残存性评估中残存概率应

40、取 sintermediate或sfinal的最小值。 7 若平衡时间超过10分钟,则应计算平衡时间达到10分钟之后的浮态下的 sfinal。浮态这样计算:根据MSC.245(83)决议采用插值计算进水时间,这时平衡时间设定为10分钟,即进水体积在平衡前(T = 0)和总的计算的平衡时间之间进行插值。 8 任何情况下只要流动平衡完成时间超过10分钟,第7-2.1.1条公式中用到的 sfinal应取10分钟时的sfinal与最终平衡状态之最小值。 货 船 9 若主管机关认为某货船中间阶段进水稳性可能不足,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对此作进一步调查。 第 7-2.4条 排水量系考虑的分舱吃水(ds, dp

41、和 dl)在水平纵倾状态下相应完整船的排水量。 第 7-2.4.1.1条 本款用到的船宽B 系指第2.8条定义的船宽。 第 7-2.4.1.2条 本款用到的参数 A(侧投影面积)不是指达到的分舱指数。 第 7-2.5条 装设横贯进水装置的货船在进水的任何阶段都应确保船舶的稳性。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对此加以证明。横贯进水装置(若装设)应具备保证在 10分钟之内完成平衡的能力。 第 7-2.5.2.1条 19无保护的开口 1 进水角受限于这类开口的淹没。没有必要制定平衡状态无保护的开口不得淹没的衡准,因为若淹没,则“s”因进水角等于平衡状态的横倾角而使 GZ曲线正稳性范围为零而等于零。 2 无保护的开

42、口连接两个舱室或连接一个舱室与外界。若两个相连的舱室进水或都不进水,则不用考虑无保护的开口。若该开口与外界相连,且相连的舱室进水,则不用考虑无保护的开口。若无保护的开口连接一进水的舱室或未破损舱室的外侧,且此舱室在后续阶段考虑进水,则不用考虑该开口。 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开口(“风雨密开口”) 3 这类开口若在被视为“最终”的阶段所淹没,则因数“ s”为零。这类开口在视为“中间”的阶段或步骤中,或平衡状态之外的正稳性范围之内是可以被淹没的。 4 若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开口在中间进水阶段的平衡状态被淹没,应证明其风雨密关闭装置可以承受相应的水头,且渗水速度是可以忽略的。 5 这些开口也定义为连接

43、两个舱室或连接一个舱室与外界。是否考虑这类开口适用与无保护的开口相同的原则。若有几个阶段需要考虑为“最终”阶段,则若某风雨密开口连接一进水的舱室或未破损舱室的外侧,且此舱室在后续“最终”阶段考虑进水,则不用考虑该开口。 第 7-2.5.2.2条 1 最终平衡状态部分淹没舱壁甲板是可以接受的。新的条款旨在确保沿着舱壁甲板至垂向脱险通道的撤离不被该甲板上的水所阻碍。本条中“水平撤离路线”指一条通过符合 SOLAS II-2章要求的自舱壁甲板的垂向脱险通道连接位于该甲板以上和以下处所的舱壁甲板上的路线。 2 舱壁甲板上的水平撤离路线只包括用于从未破损处所撤离的脱险通道(SOLASII-2/9.2.2

44、.3指定的 2类梯道处所或者 SOLAS II-2/9.2.2.4指定的载客数不超过 36的客船 4类梯道处所)。水平撤离路线不包括破损处所内的走廊(SOLAS II-2/9.2.2.3指定的 3类走廊处所或者 SOLAS II-2/9.2.2.4指定的载客数不超过 36的客船 2类走廊处所)。服务于未破损处所的水平撤离路线的任何部分不得被淹没。 3 当舱壁甲板上的梯道或水平梯道进水时,若从未破损处所不能进入通向登乘甲板的楼梯时,si = 0。 4 破损范围内的水平脱险通道可以保持有效,因此 si不需取为零。仍可对达到的分舱指数 A作出贡献。 第 7-2.5.3.1条 1 本款的目的是确保通过垂向脱险通道的撤离不因来自上面的水而受到阻碍。本款用于较小的应急逃口,如典型的舱口,其水密或风雨密关闭方式使其免于被考虑为进水点。 2 既然概率规则不要求水密舱壁连续到达舱壁甲板,应注意确保从完整处所经由舱壁甲板以下进水处所的撤离保持可能,比如通过水密围井方式。 20第 7-2.6条 1 勘划木材载重线的船舶,在部分木材分舱吃水与最深木材分舱吃水状态计入木材甲板货的浮力时,上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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