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899383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林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林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

2、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植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并报林业部备案。四、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五、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月15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