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固态(酱)调味料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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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BLC乐陵市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LC 0002S-2011半固态(酱)调味料2011-12-06发布 2011-12-16实施乐陵市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乐陵市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禹国庆、姜华泉、王馨婕、李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半固态(酱)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酱)调味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2、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酱、豆瓣酱为主要原料,添加植物油、味精等辅料和山梨酸钾、苯甲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添加剂,经前处理、炒酱、调配、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半固态(酱)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8 酱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0

4、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525.6 桂圆干辐照杀虫防霉工艺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220 芝麻酱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DB35/T 522.5 茶树菇DB37/T 1238 辣椒酱通用技术条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5、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半固态(酱)调味料体态为固体和液体混合的一类调味料。(包括辣椒酱和火锅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4.1.1 辣椒酱应符合DB37/T 1238的规定。4.1.2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规定。4.1.6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4.1.7 茶树菇应符合DB35/T 522.5的规定。4.1.8 桂圆干应符合GB/T 185

6、25.6的规定。4.1.9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10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11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12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13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4.1.14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炒酱调配杀菌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半固态调味料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半固态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半固态流状,无明显的固液分离现象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6 理化指标

7、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50.0食用盐(NaCl) /(g/100g) 7.0-15.0总酸(以乳酸计) /(g/100g) 20.0酸价(以脂肪计) /(mg/g) 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25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ug/kg) 5.0表2 理化指标4.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

8、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取2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食用盐按GB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总酸按GB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9、。8.2.4 酸价按GB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过氧化值按GB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7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4 微生物检验8.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8.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8.4.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8.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9 检验规则9.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9

10、.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9.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3.1 出厂检验9.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食用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9.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9.3.2 型式检验9.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

11、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9.4 判定规则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10.2 包装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 的规定。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4 贮存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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