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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冷冻食品条款(A)-1/1/86(冻肉除外) 承保风险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及条规定者外的,1.1 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不包括任何原因造成的温度变化引起的毁损或灭失。 1.2 任何温度变化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其可归因于1.2.1 制冷机器故障造成停机连续24小时以上1.2.2 火灾或爆炸1.2.3 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1.2.4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1.2.5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1.2.6 在避难港卸货风险条款2 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及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
2、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共同海损条款3 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互有责任碰撞条款除外事项4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本条款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
3、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因上述第1.2款特别承保风险致温度变化而造成的毁损灭失或费用除外)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7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4.8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保险标的物存放于冷冻或适当的隔离和冷藏处所而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4.9 根据本保险可获赔偿的任何毁损灭失或费用,除
4、非迅速地通知了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本保险终止后30天。55.1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载时已知情者为限。5.2 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
5、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7.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7.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保险期间8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在本保险载明的地点的冷冻间或冷库装上运输工具开始运送之时生效,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8.1.1 交付与本保险载明的目的地冷库或储存处所8.1.2 交付与本保险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的其他冷库或储存处所,并由被保险人用作8.1.2.1 非通常运送过程中的储存或8.1.
6、2.2 货物之分配或分派或者8.1.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满5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8.2 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8.3 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自由载重而产生之任何危险变更之期间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条之限制)。9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
7、第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9.1 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之约定, 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3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9.2 如货物在上述3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条之约定终止。10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恰定保险费及条件。理赔1111.1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被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
8、险之赔偿。112 依上述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12 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航程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被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条除外约定之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13 除非被保险标的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回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
9、的地之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14141 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加保险价值时,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同承保货物保险总价值与增加保险价值之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142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之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保险之利益15 运送人
10、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之利益。损失之减轻16 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161 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之适当措施。及162 一切对抗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17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回复保险标的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弃或接受放弃,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迟延之避免18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法律及惯例19 保险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为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然此保险之权利,基于被保险人上述通知义务之履行。特别注意事项:本保险不承保进口国政府或其特别机构或部门禁运、拒收、禁止或扣押所造成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但并不排除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发生在此种禁运、拒收、禁止或扣押之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一般除外条款不适航不适运除外条款危险除外条款罢工除外条款运送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保险利益条款转运费用条款推定全损条款增值条款不受益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放弃条款合理处置条款法律及惯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