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3908351 上传时间:2023-03-27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2.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科研诚信相关工作的职责如下:(

2、-)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二)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三)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和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五)组织科研诚信案件查处、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四条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法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章

3、程、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六条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第七条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建立科研诚信异

4、常名录,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第八条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频次,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第九条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5、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五)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三)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四)主管部门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七)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

7、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四)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五)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

8、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四)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七)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第十三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二)违反回避制度,未对服务事项造成实质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其他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一定负面

9、影响的情形。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结论;(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对服务事项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七)其他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第十四条咨询评审专家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者代评;(二)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者建议上署名签字或者出具证明,并造成一

10、定不良影响;(三)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情形,累计三次及以上;(四)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五)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咨询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资格;(二)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六)出具严重失实的咨询

11、、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七)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A)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加大责任主体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等措施,防控风险:(-)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执行,情节轻微;(二)未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累计2次及以上的,未

12、造成不良后果;(三)接收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重大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四)项目撤销或者验收结论为结题;(五)其他需采取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的情形。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第十六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应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1至3组含3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存在严重失

13、信行为的,可以(-)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

14、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有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二)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15、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十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3佥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3

16、佥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二十条咨询评审专家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咨询评审专家分别有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咨询评审专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咨询评审专家分别有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

17、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二)咨询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二十一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惩戒外,主管部门可以合并采取以下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者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第

18、二十二条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省市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二十三条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者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

19、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四条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因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全市公共信用工作部署发生调整、市政府另有决定或者规定等原因,可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或者取消实施惩戒措施。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的,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责任主体和证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主体拟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

20、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责任主体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有证据表明有关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财政资金面临严重损失风险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暂停受理相关责任主体申报新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暂停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等措施,防止影响或者损失扩大。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处理对象的基本情况;(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

21、名称和时间;(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处理对象,抄送处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并且可以视情通知处理对象所属相关行业协会。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第二十九条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

22、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且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条处理对象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采取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处理措施的,限制或者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处理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现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第三十四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