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周治狱思想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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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研究生论文题 目:关于西周治狱思想的启示院 系:研究生部专 业:法律(非法学)学生姓名: 学 号:1190320131201008指导教师: 关于西周治狱思想的启示摘要: 西周时期的治狱思想是以“以德配天”的天命观为基础而提出来的 “明德慎罚”为中心,并辅之以“宗法礼治”、“幽闭苦役”。其给西周狱制带来了巨大变革并影响后世,对当代中国狱制仍有借鉴意义。关键词:治狱思想;狱制变革;借鉴意义;西周治狱思想的虽然源于古老的奴隶制社会,但其所迸发出的先进的治狱理念却使后世多个王朝都纷纷效仿,其狱制

2、形态绝对可以称之为古代狱制的典范,对于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说,仍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周治狱思想的根源与内容(一)西周治狱思想的理论基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是西周初期的一种伦理观点,是周公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观点认为应该统治者顺应天命,“非天庸释有夏,非天庸释有殷”,只是夏和殷的后王“大淫图天之命”“逸其逸,图厥政,不蠲烝”(政治黑暗,骄奢淫逸,祭品不清洁),上天才降给他们大祸,令其国家灭亡。总之,上天不会把大命交给那些没有道德的人,只喜欢和支持那些有道德的人,让其取天下。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前朝灭亡教训,因此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天命观,“天”即天道,而“德”在西周法制的最好

3、体现就为周礼,强调朝廷统治要施以“德政”,以此来顺应“天道”。如像夏商两朝“逆天而行,倒行逆施”就会遭到“天谴”。此种法律观念不禁让我联想起自然主义法哲学家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法应分为神法与人法,神法即永恒正义,人法即人定法,其同样强调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神法,否则就会遭受到神的惩罚。两者观念出人意料的一致性,使人不禁赞叹在我国西周时期竟萌发出了如此先进的自然主义法学派思想。(二)西周治狱思想的主要内容西周治狱思想正是以“以德配天”为基础而提出来的 “明德慎罚”为中心,并辅之以“宗法礼治”、“幽闭苦役”。1.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就是重教化,甚用刑。它包括:第一,刑罚要适中,

4、慎重决断,不可草率行刑。第二,尊重事实,以证据定罪。第三,缩小株连范围。第四,注重教化。所谓明德,就是用“德”的教化思想来约束和控制社会中的人。所谓慎罚,就是要刑罚适中,谨罚慎刑参见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41页。参见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第43页。不过,“明德”与“慎罚”虽然一起使用,但两者并非同等重要。“明德”才是核心关键,“慎罚”只是辅助手段,即以德化人,教而后刑。2.宗法礼治。“宗法礼治”兴盛与西周,所谓“宗法”,是指以宗族血亲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所谓“礼治”是指西周统治者按照德的

5、要求,“亲亲”、“尊尊”原则为标准,形成的以“德”为核心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新制度。其在西周的刑罚中主要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主张按照等级制度对犯罪人区别对待,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刑罚。这也是西周刑法中出现较多赎刑条款的原因。3.幽闭苦役。在“幽闭苦役”思想中包含了,西周时期监狱的两大职能,即拘禁教化与苦役惩罚。可以看出幽闭思愆弃恶从善,苦役牢罚认罪伏法就是当时监狱职能的最好体现。二、西周治狱思想给狱制带来的变革及其影响治狱思想的重大改变,势必通过西周的狱制形态表现出来,因此便出现了与夏商两朝大有不同的刑罚制度,狱政管理制度。(一)刑罚制度中的变革1.刑罚中的“明德”与“慎

6、刑”。在奴隶制刑罚中,西周的刑罚体系已经趋于完善,诸如,死刑、肉刑、流刑、徒刑、赎刑等等。为刑罚的准确适用奠定了基础,出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趋向。更为重要的就是出现了五刑的替代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受刑者的尊重与怜悯,表明了当时立法者的理念已经由野蛮执法、血腥镇压逐步转向文明施刑、教育感化。充分体现出了“明德”的思想。在刑罚的关押形式上,出现了“未决监”和“既决监”, “未决监”就相当于当今社会的看守所,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承认了,未决犯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对其需要区别对待。避免入监者“未死于法,先死于狱”。这与刑狱即决、草菅人命的商朝相比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是西周“慎刑”之

7、体现。“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一直沿袭至封建王朝的立法与治狱思想中,如:汉王朝的“德主刑辅”、唐王朝的“德本刑用”以及清王朝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2.刑罚中的“宗法”。“宗法礼治”作为一种文化传统,也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其思想与儒家思想高度的契合,所以深受后世儒学大家的推崇,其“亲亲”“尊尊”以及儒家后来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都成为刑罚制度的指导原则。在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中,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高发,而官府对此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在晋律所规定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中,亲属间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凡尊长杀伤卑幼,亲等关系愈近则处罚愈

8、轻;凡卑幼杀伤尊长,亲等愈近处罚愈重。这些制度体现出了,“亲亲”原则,即亲其所亲,必须要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在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中,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孝、不义等严重危害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罪恶置于律首,严加惩治。因为,这十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亲亲”、“尊尊”原则,尤其是“尊尊”原则,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者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其道德规范是“忠”。3.刑罚中的“礼治”。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另一大特征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源于“宗法礼治”

9、的治狱思想,“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因身份地位卑贱,其日常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不可违抗礼的基本原则;所谓“刑不上大夫”即奴隶主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刑罚,西周的赎刑就是为贵族避罪而量身定做的。在后世的刑罚体系中多次出现类似贵族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法令。如:在曹魏律中制定的“八议”制度,即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八议”正是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说,是“刑不上大夫”这一原则的发展,使贵族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还有,在陈律中的制定的“官当”之制,即以犯罪人所处的官职来折抵他的刑期,这就进一步的扩大了贵族官僚们的特权。(二)狱政

10、管理制度中的变革监狱职能在西周时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幽闭苦役”思想的影响下,监狱不仅成为了惩罚苦役的场所,而且是教化罪犯“幽闭思愆”之地。1.嘉石之制。在嘉石制度中,令受刑者佩戴刑具坐在嘉石之上忏悔其罪,而后罚作劳役,即将受刑者通过公开示众的方式进行处罚,以儆效尤。这一制度甚至模糊的反映出了现代社会中的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它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一般预防中,对受刑者公开施刑,使周围群众引以为戒,看之而避罪。在特殊预防中,使受刑人当众悔过,痛改前非,避免重新犯罪。2.圜土制度。在圜土制度中,对不良游民进行拘禁教化,不仅使其服劳役,并要书其罪与背,使其感到耻辱。在刑罚后如能改过自新,

11、就可释放返乡,但三年内看作为“过错人”不与平民等同。但刑罚后如仍不悔改并逃出圜土者要惩以死刑。这说明在西周监狱管理中已经建立起了通过劳役与感化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制度,这在狱政管理中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并且影响深远。它是现代刑罚体系中假释制度的雏形,即通过对罚后,观察其是否认罪悔改,不致再犯新罪,如符合条件,就附条件的予以释放,但对其需要进行社区矫正,即所谓“不与平民等同”。西周先进治狱思想给当时甚至后世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后世的很多治狱思想,刑罚制度,监狱管理制度等,都在效法西周这一模板。虽然,我们看到在很多方面西周的治狱思想充斥着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气息,但其同样具有着积极的方面,比如,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至今仍对于当代中国的狱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代中国的监狱仍然承担着教育罪犯,改造罪犯的任务。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看到 “德”的重要性,以德化人,使罪犯在其灵魂深处真正得到改正,重塑健康心灵,改变心态,适应社会。另外,“慎刑”之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律程序,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做到实体正义,避免使无辜的人成为“枉刑”的牺牲品。使我们当代的中国狱制真正做到“以史为鉴”。 参考文献1参见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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