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行政法阐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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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行政法阐释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本文结合行政法知识,通过对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解读,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部门分工以及执法工作三个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缺陷,并对此提出完善法律体系、部门分工、执法工作以及设立社会参与机制等改善建议。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法律 部门 执法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政府应尽之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需要提高重视、健全完善,重点在合法合规、分工明确、执法高效。一、基本概念及其内涵(

2、一)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方面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依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更多侧重于特定食品对人体的影响。学界则分别从食品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进行了定义,内容涵盖食品的卫生、质量、营养和可获得性,形成了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在安全和未来安全在内的几大分类。基于此认知,可以将食品安全的概念定义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

3、、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二)食品安全监管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定义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用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结合该定义可以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对象是食品及其生产、处理、储存、加工、流通的企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应国家标准;监管的方式主要有

4、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主要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部分。具体如下:1.立法部分。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与消费安全设立规范化标准,明确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的安全要求,以及对触犯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方式。2.执法部分。政府通过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和检查,对问题食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流通厂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3.司法部分。政府联合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情节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1.维护

5、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与每一个公民的生命与健康息息相关,获得安全的食品和免于饥饿同属基本人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步摆脱了食品数量不足的问题,对食品质量的关注也日益提高。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对受害者本人造成了一系列伤害,如劣质食品损害生命健康、医疗抢救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重创了社会心理,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保障了全社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2.防范市场失灵,加大违法乱纪成本。作为理性人,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存在为逐利而损害食品安全的动机,如为节省成本采用劣质原料、滥用添加剂、非安全包装、

6、不按规定消毒等。普遍的违法乱纪还将严重破坏食品市场的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情况依靠市场自我修复成效缓慢,只有通过食品安全监管,对违规操作行为给予处分,对责任主体进行追究,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才能遏制乃至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缺陷(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现状与缺陷当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法及其他单行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为保障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然而,面对现实中复杂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系列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1.食品安全法缺乏配

7、套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做出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仍需细化各环节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要求,强化操作性。但当前若干重要法律仍然先于食品安全法之前颁布实施,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原则和操作要求并不吻合。2.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覆盖食品产销全程。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发达国家提出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覆盖理念,与我国实践仍有相当差距,具体表现为:(1)食品安全法作为核心法,具体条文设计并未遵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进行设计;(2)部分单行法和国标中也并未实现覆盖,为违法行为留下空隙。3.各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采用分段立法方式,法律颁布于

8、不同时期,跨度达20多年,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尚未形成无缝对接,不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造成执法依据混乱。以如何处理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为例,动物防疫法第38条和食品安全法第85条便存在明显的矛盾。4.相关国家标准依然落后。具体表现在:(1)某些日常食品依然缺乏国家标准,如2012年11月的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就暴露出国标在塑化剂检测和判定上的不足;(2)即使存在国标,也存在细节界定不清的问题,如2012年8月方便面荧光粉超标事件,国标对方便面包装桶的内外层区分不明;(3)即使存在国标,且细节界定清楚,仍有部分国标与发达国家同类国标差距较大。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存在严重滞后性。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依然缺乏超前意识,部分立法仍在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才匆忙制定,未能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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