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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对自然秩序和谐的追求李约瑟先生在研究中国人对自然的态度时发现“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 “和谐”的观念代表了我们传统文化的宇宙观,它的形成和发展对民族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极大的依赖自然条件,由于当时科技落后,许多自然现象的发生人们无法解释,于是对天产生了崇拜和敬畏之情,认为主宰宇宙一切的是天。儒家认为:“天者,百神之大君也。&rdqu
2、o;“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怀着对天的敬畏崇敬之情,古人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董仲舒说:“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凉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董仲舒认为四季气候的变化皆是天的意志,而人是宇宙的一部分,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以及动作方式应当遵循自然所固有的规律,人若违背自然必然遭到自然的惩罚。因此人应与自然相和谐。董仲舒对此作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人是自然的一个副本,一个缩制件,所以要&ldquo
3、;以类合之,天人一也。”要达到天人合一作为人类的基本社会规则应当符合天的要求,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具体内容必须体现“天意”。老子有一个著名的公式:“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效法“自然”,要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儒家宗师孔子在称赞尧时说:“唯天为大,唯尧则之”
4、,其中的“则天”主义是“法自然”的意思。墨子主张“以天志为法而顺帝之则。” “天志”也就是“自然”的意思。韩非子说古之圣王“望天地,观江海,守成理,固自然,……,因道全法。”说的也是依照自然固有的道理制定了法律。古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以及动作方式应遵循自然之天所固有的规律,可见法律的制定是遵循
5、“则天立法”的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天道和谐,人道亦和谐。古人们认为天道之自然的和谐秩序应成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楷模,准则。人类社会应当像天道那样和谐有序。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在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础上董仲舒又提出天人感应理论。认为如果人世间的狱讼过多,会搅乱天人之间的气,会导致上天的惩罚,所以要尽可能的保持人间的和谐。瞿同祖先生指出:“古人认为,…&
6、hellip;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中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冤毒之气可以上达云霄,激起神的忿怒。”为了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所以在人间就应当倡导无讼,只有人间的社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无争才不至于使神降罪人间。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人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就要追求无讼。无讼是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有诉讼产生就是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争讼是一件绝对的坏事”。古人对“无讼”的追求就是对和谐秩序的追求,
7、是“法自然”即“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荀子曰:“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人之所以能够不同于其它的物种是因为人能结成团体,组织成社会。而结成社会需要有社会原则。范忠信教授认为:“宗法社会(形态)就是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母原则。”我国的封建社会是在宗法血亲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组织形态。宗法制产生于西周时期,它根据亲属关系的长幼,嫡庶远近来决定政治上不同的地位或权利义务,实现国家政治机
8、器与王族的宗族组织结构合一的制度。宗法制作为一个事实的存在深刻的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结构,虽然在青铜器时代我国已经进入了国家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的国家状态不是从技术革命发展而来的,并且当时的地域原则没有完全的取代血缘原则,使得我国国家产生一开始社会结构就是家国同构。家国同构即家与国的利益是根本一致,不可分割的。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大变革之后虽然地域原则完全的取代血缘原则但我国的社会在宗法制影响下还是保持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政治社会的组织是“家”的延伸,以家为中心一点一点的向外推出去,而“族”、“国”、“天下&rdq
9、uo;都是“家”的扩大。诚如孟子所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一国就是一家,一国之君是一国之父,一家之父就是一家之君。家国相通,家政与国政只是范围不同而已。孟德斯鸠在谈到中国问题时也说:“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特点下老百姓的争讼,发生纠纷其实是家庭不和睦的延伸。家庭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由于有着割不断的血缘亲情,地方官吏在处理老百姓的争讼时就像排解家庭纠纷一样以调节为主,辅之以刑罚,以达到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家国同构的社会特征在法律领域导致了国
10、法与家法的混同,让无讼的思想深深的植根于中国老百姓和官吏的心中。(三)儒家主导的政治法律秩序的要求经历过百家争鸣时代的秦朝,在统一中国后毅然的选择了法家思想,然而秦历二世而亡的现实让汉初统治者对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望而却步。司马迁在总结秦兴秦亡时认为在于一个法字,他说:“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法家的思想被汉初统治者排斥了,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他们选择黄老无为的思想。与民修养政策的实施,让生产得到恢复,经济得到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国力开始逐渐强盛,在意识形态领域也酝酿着为封建制度服务的思想的统一,当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后,儒家学说成为封建正统学说。在正统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开始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到唐律疏议贯彻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成者也”,无不体现着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促成我国“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无讼”也成为我国正统法律文化追求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