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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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 摘 要 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适用过程中,关于罚金对象、数额、执行等仍存在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实践运用、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情况 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张彦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焦晓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07-02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罚金刑的适

2、用范围与种类不断扩大,并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交纳方式,有利于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但在罚金的对象、数额、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改善。 一、适用罚金刑的情况 近三年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已判决刑事案件1361件,判决罪犯2099人,其中适用罚金刑909件1462人,罚金刑的适用率为66.8%。在适用罚金刑案件中,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101件171人,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侵财型案件为613件985人;判处罚金2000元以下的263件448人、罚金额在2000至4000元之间的151件208人、罚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495件806人;被告人中本地

3、人816人,未成年人62人。通过对以上数据统计,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适用罚金刑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罚金刑适用以并罚为主,极少单独适用 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相对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且规定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但从我院审查判决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2010年以来,法院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处了罚金,占案件数的64.3%,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仅占案件数的2.5%。 (二)从适用罚金刑的案件类型看,涉及侵财型犯罪的占绝大多数 在被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有

4、613件985人因侵财型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占67.4%,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罪名。从判决情况看,侵财型案件几乎全部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较多,在上述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侵财型犯罪案件共641件,其中被判并处罚金的613件,占全部侵财案件的95.6%,仅有28件未被并处罚金刑;在判处罚金的侵财型案件中,有174件同时判处缓刑,占28.4%。 (三)从罚金刑的适用对象看,更倾向于非外来人口,且适用缓刑的较多 在被判并处罚金刑的1390人中,有816人是本地人口,占58.7%;被判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171人中,有102人是本地人口,占59.6%,有69名外地被告人被判并处罚

5、金且适用了缓刑,且这69名外地人大多在青岛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四)从罚金的数额看,判处4000元以上的居多 在909件适用罚金刑案件中,判处罚金4000元以上的有495件,占案件的54.5%;判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的有151件,占案件的16.6%;判处罚金2000元以下的有263件,占案件的28.9%。 (五)从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看,被判处实刑的罪犯罚金执行率低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刑的罪犯,罚金执行率达100%;而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罚金执行率仅为51%。此外,据统计情况分析,在判决前预交罚金现象普遍,且减轻主刑的较多,在判并处罚金的875件1390人中,有50

6、3名被告人在判决前已缴纳了罚金,且大多因缴纳了罚金而被减轻主刑,情节较轻的被判处缓刑。 (六)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体现了从轻、减轻原则 2010年以来判决的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67人,有53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刑,有9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单处罚金刑,且罚金数额能够与其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相对应;有30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从统计数据看出,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能够做到以情轻罚,罚、缓并举,在量刑上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的从轻、减轻原则。 二、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一)罚金刑适用总体上过多 随着刑法修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大幅度拓宽,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罚金刑成为刑法的主流刑罚措施。从各罚金刑的实际情

7、况来看,罚金刑适用几乎涉及刑法规定了罚金的主要罪名,罚金刑适用占所判被告人的半数以上,而且适用罚金刑的被告人缓刑率很高。而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以罚金刑代替主刑的现象,比如审前商议、判前交纳罚金,并依此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从被判处罚金的案件来看,案犯主动交纳了罚金的,实际所判其人身刑都相对偏低,多数缓刑并处罚金,且罚金交纳率近100%。罚金刑如此广泛的适用,客观上容易给社会和民众造成“花钱买刑期”的错觉,甚至衍生新的刑法上“富人特权”,这对不同经济状况的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罚金数额随意性较大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的大多数

8、条款中,仅规定了什么犯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罚金,但没有具体规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虽然对罚金刑作了下限规定,但仍对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查阅山东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没有对罚金刑数额做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对罚金刑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情不同罚、不同案情同罚、罚金数额高于犯罪数额的显现普遍存在。 (三)罚金刑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一是执行面临现实困境。如果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忽略了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或者对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有株连亲属的嫌疑,亲属没有主动履行罚金刑的动力,只要当事人没有主动交纳的,罚金刑一般都难以执行。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适用罚金刑是

9、否适当的监督程度不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判决书中的“量刑”审查,通常仅仅局限于主刑,而忽视了对罚金刑等附加刑的审查。在每年抗诉的案件中,还没有单独对法院财产刑量刑不当提起抗诉的案件,甚至针对罚金刑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也没有,存在法律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三、完善罚金刑适用的建议 (一)健全立法,明确罚金幅度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为规范缴纳罚金的幅度、控制法官的自由处罚权、纠正为收取罚金而判处主刑过轻的做法,建议最高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或以后的量刑指南中对适用罚金刑较多的罪名作出罚金幅度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刑法挂有罚金刑条文但无罚金的数额、比例、倍数规定的,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并将缴纳罚金对自由刑的影

10、响幅度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便于法官掌握运用,保证正确适用罚金刑。 (二)正确理解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一是缴纳罚金的情节不能超越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情节成为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二是必须在立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内判处罚金,不能为减轻主刑任意确定罚金数额;三是对判处罚金的被告人,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且是可以从轻,不能因为缴纳了罚金就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四是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缴纳罚金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三)适用罚金刑要因案而定 法官在罚金刑裁量时,既要公正客观依据罪犯的犯罪情节

11、,又应考虑罪犯本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以便有利于罚金刑顺利、规范、及时执行。同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时,应同适用主刑一样,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但对本人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罪犯不宜适用罚金刑,以免株连其亲属。 (四)明确罚金刑执行机构 目前,罚金刑的执行机构很不明确,造成了法院刑庭管不过来、执行庭不愿管的现象。对此,我们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将罚金刑的执行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明确工作机构,并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被判处罚金刑的且有能力交纳而不交纳或不全交纳的罪犯,应当强制执行,以确保罚金刑的执行。同时,要像对主刑的执行监督一样,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力度,以确保刑罚的全面执行。 (五)加强对罚金刑等附加刑适用的检察监督 一是在出庭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阐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据此制约法院罚金刑判决的滥用。二是在审查判决、裁定时,应清晰地认识到主刑和附加刑的共同作用,特别在审查罚金刑时,重点审查罚金适用是否与犯罪的危害性相符合,尤其在罚金的数额确定方面,应加强对同一量刑幅度内罚金适用数额反差明显的监督以及适用高额罚金后减轻主刑的监督。三是对于罚金刑适用失当的判决,对判决书中判决未生效罚金就已经缴纳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应该依法抗诉。-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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