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6.试论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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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试论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班 级:2004级(1)班 学 号:Pb0404681035 学生姓名:岑国华 指导教师:卢正涛 2008年 5月31日 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2008年5月28日 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页目 录摘 要 ABST

2、RACT 导 言 1一、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2(一)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的内涵 2(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 3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分析 4(一)人大代表职责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4(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的表现 61.部分代表履职热情不高 62.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73.闭会期间代表与选民沟通联系不够 84.部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意识不强 8(三)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原因分析 9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92. 人大代表履职效果未得到有效重视影响代表参政议政热情 103. 履职成本过高会让一些代表对履职有所顾忌 104. 人

3、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 10三、增强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建议 11 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I页(一)加强制度建设 11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12.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退出机制 123.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 13(二)人代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141. 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142. 履行好会议期间各项职责 15(三)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161. 强化学习,提升自身整体素质 162. 认真开展各项活动 173. 自觉向选民述职 18结 论 19参考文献 20致 谢 21 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II页摘 要 我国是

4、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各级人大组织的人大代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中间环节。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大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一种政治荣誉,一种权力的象征,不去认真履行职责,代表意识非常淡薄,从而影响了人民参加管理国家职能的发挥。本文着力研究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这一概念,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介绍了选择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这一题目的原因,分析了国内研究现

5、状,奠定了选题的基础。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第二部分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培养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建议。结语对培养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意义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 培养 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页PC deputies in China on behalf of awareness trainingAbstractOur country is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6、 the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requires to consummate our country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Deputies at various levels of congress are the middle link to relate the people to be the master of country and manage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affairs.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y

7、to the peoples congress is not only related to peoples congresss decision-making level and working efficiency, but also has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peoples master status of the country. In the real life, some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 treat the representative duty as a kind of political honor and

8、 authority symbol. They dont earnest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extremely thin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thus affect the display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managing country.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d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

9、ress, as well as offers several proposal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article is composed of the introduction, the main text and the conclusion. The introduction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choosing this topic and introduces the present domestic research situation. Which makes the basically preparation f

10、or the thesis study. The main text has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demonst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components of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lacking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The last part puts forward the pro

11、posals of developing deputys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Finally the conclusion simply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developing deputys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Keyword : PC deputies; On behalf of awareness; Training;导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12、的代表所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体现人民的意志、力量和权威。诚然,人大代表肩负重托,任重道远,是人民具体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义务人。自从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在政治生活中以其独特的身份扮演着重要角色。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是人民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和基础。人大代表的构成及其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功能,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经过 5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效发挥了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在现实政治

13、生活中,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仍有许多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从而影响了各级人大政治职能的有效发挥。人民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并通过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由此人大代表如何增强代表意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如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等等,成为了当代中国政治生活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人大代表某些单项内容,如代表履行职责、代表性、代表素质、政治责任等方面进行的探讨;二是有关人大代表的相关调查报告,如选举制度、专职化道路探索等”1 张惠

14、敏. 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性研究 DB . 中国知网,2008.3.10.链接.1 。他们在这些领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目前研究的程度和成果还不能完全满足推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本文以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为探索方向,即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意识缺失和怎样在人大开闭会培养代表意识进行分析,以期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一)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意识,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态度,它是人大代表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国家意识、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综合反映。

15、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当家作主意识;替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的为民意识;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全心全意履行代表职务的奉献意识。具体来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应具有以下内涵:1代表意识是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他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出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就应该通过理性思维,慎重考虑之后形成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意见,真正做好人民的代言人。另外,人大代表的这种“代表意识”具有不可替代性、取代性。也就是说,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后,要求他们正确代表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代表们不是用自己的行为去取代选民的行为要求,

16、代表们享有的是代理权,而非替代权、取代权。对此,马克思说:“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1 马克思.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M.人民出版社, 1956.55。列宁也说,议会“直接来自群众,是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及其意志的机关”2 列宁. 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 列宁全集 (第 10 卷)M.人民出版社, 1987.215。 2代表意识的发挥是在代表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并非具有随意性。人大代表的代表行为要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职责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的程序等,都

17、有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应该代表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务。虽然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人大代表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必须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进而依法行使各种职权。3.代表意识体现了代表应具有始终为人民服务的奉献意识。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应该是一种责任。作为人大代表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真正具有“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奉献精神。(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从以上分析看出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上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

18、力的集中代表者,能否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权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有效行使职权,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人民通过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因此,人大代表的主体意识贯穿着整个“代表意识”的始终。 2.行动上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性。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重视民生,将搜集到的合理合法的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正当要求,及时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做到下情上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而达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3在履行职务上体现人大代表的实效性。第一,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

19、实施。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以及表决法律、法规等等都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代表协助宪法法律实施,一方面要求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并带头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政府执行法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向政府反馈情况,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视察活动和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第二,建言献策。人大代表队伍中集中了一大批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有识之士,是一个巨大的“智力宝库”。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具有很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只有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20、,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转,才能集中民智,减少失误。 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分析 (一)人大代表职责的法律规定及要求我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从根本上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各级社会事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不仅是一个荣誉,更重要的是一个职务,必

21、须履行一定的职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行使职责和履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有:(1)提出议案。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议案是法律规定有提案权的人向代表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所有提交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范围的议题都是议案。(2) 审议权。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有权讨论、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利。

22、(3)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是在代表大会开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就审议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解释或解答。质询则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4)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这一权利涉及内容广泛,提出程序简单、方便,一个代表即可行使。(5)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有参加选举和批准任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以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权利。(6)行使罢免权。各级人大代表都有权对由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最严厉手段。(7)行使调查权。在开会审议议案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时,代表可以提

23、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调查权也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8)表决权。表决权是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所有需要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人大代表都有投票表决的权利。人大代表要想在开会期间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必须在闭会期间积极开展工作,为开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做好充分准备。具体说,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有:(1)视察。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开好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人大代表可以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开展视察工作,及时了解本地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和行政、司法工作情况。(2)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小组进行活动是代表加强法律学习,开展调查研

24、究,了解掌握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一种代表活动方式。(3)列席有关会议。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这是代表同选举单位保持联系、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方式。(4)提议召集临时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根据特殊需要,有权要求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以解决国家和本地区内特别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为了使代表执行好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法律规定了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遵守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切公民的行为准则。代表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并积极促进宪法、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实施。代表守法,才能依法有效地行使好人民赋予他的职权。二是

25、联系群众。代表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人民意志的代言人。人民通过他,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国家活动中去。因此,人大代表唯有密切联系群众,了解人民的愿望,知人民之所需,才能为人民行使好权利,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同时,代表通过联系群众,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三是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但制定法律和作出决定,同时又监督政府执行法律和决议。人民代表监督政府工作,实际是支持政府推行工作,它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更好地执行。四是接受监督。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受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受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应该

26、自觉接受监督,当好人民的公仆。(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的表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总体上说,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能够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真正发挥代表作用,并赢得了选民的认可。但不可讳言的是,现有的代表群体特别是一少部分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表现并不令人满意,不但影响了本级人大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也影响了人大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主要有以下表现:1部分代表履职热情不高部分代表履职热情不高应该肯定,人大代表总体上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态度是积极的、认真的,但是就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看并不平

27、衡,全国人大代表的整体情况好于地方人大代表,越是到基层情况就越不乐观。突出表现在:一是人代会期间代表出席率难以保障。“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出席率是保证代表在人代会上正常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状况是,人代会期间总有少数代表因事请假缺席,部分参加会议的代表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代表职务的充分行使。近几年,有关人大代表因两次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而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报道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 谢宏章. 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人大研究, 2004(2).。二是在闭会期间未能认真地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基本处于被动状态,

28、多数代表是在有组织的情形下,按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的,代表个人主动履行职责的情况不多。其实就是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往往难以得到保证,有的代表长时间不参加小组活动,从而导致代表小组的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2.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实中,绝大多数人大代表为人民群众说话办事的愿望和热情是高的,但由于参政议政能力尚有欠缺,以至于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还难尽群众之意。其一,语言表达能力欠缺妨碍了民声的充分反映。尤其是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直接接触人民群众,听到基层群众的呼声不少,但一些代表在人代会上发言时要么表达不清,说不到点子上,要么是一言不发,人民群众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其二,文字表达能力的

29、欠缺限制了民情的及时上达。基层代表对下面的民情是了解的,掌握得也比较及时,但是有些代表通过书面及时反映一些情况并提出不少的建议意见有时表达不太清楚,或者建议意见不符合撰写要求。还有的限于文字能力,干脆什么也不写。其三,调研能力的欠缺影响了民意的真实表达。一些代表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中,只会就问题表面看问题,缺乏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因而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反映。其四,协调能力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履行职责的不力。一些代表在平时工作或活动中确实发现了问题,也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对于如何敦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能力,最终没能使问题得到很好解决。另外,人代会期间,代表履职

30、形式单一、缺乏深度。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是目前人代会期间代表行使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权力的主要形式,而罢免权、质询权等相对刚性的代表职权行使则运用不多,有些甚至根本未用。其实就是上述这种相对平和的代表职权的行使也经常不尽人意:有的代表平时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时间深入民众了解实情,发言往往不能切中要点,不能反映选区民众的意愿;有的代表思想有顾虑,不敢大胆行使职权,只说好话,反面意见基本不提;有的代表开会左顾右盼,随声附和,缺乏独到见解和理性分析;有的代表参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类似走过场,会上不发言,或提不出较高质量的建议,表决事项随大流,导致人代会审议质量不高,评议力度不够;更有甚者,有

31、的一届代表当下来,一条建议也未提过。 3.闭会期间代表与选民沟通联系不够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它在增进相互沟通,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在代表和选民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日常联系方式、联系规则。相当部分选民不知道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是谁,遇到问题不知道、不习惯于找代表,而代表平时也很少主动到选区联系选民。一些代表则是在选民要求反映问题的情况下,才安排时间进行的。少数代表,特别是一部分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由于忙于本职工作与选民的联系更少,关系比较疏远。这些在客观上限制了代表代表意识的发挥,制约了代表议政能力的提高。4.部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意识不强部分代表

32、当选后,没有意识到当选代表意味着自己多了一份授权、多了一份责任,没有让对选民负责、主动接受选民监督成为自己的价值理念。因此很少主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也较少参加当地人民群众的活动或列席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相反,极少数代表看中的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将代表职务异化为捞取个人资本和实惠的工具,把代表身份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腐败堕落,从事一些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相符的不法勾当。类似这样的现象和案例,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新闻传媒上屡见不鲜,值得我们警醒。当然人大代表未能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并非仅仅以上所列,但是由此产生的影响却是

33、巨大的。它们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辜负了人民的重托和信任,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每位代表都代表着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民意,如果部分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一府两院”的建议随之而缺,导致一些阶层、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无法反映,审议意见不全面、不充分。特别是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如果具有专业优势的代表缺席,那么会议将难以达到集思广益、集中民意以及兼顾各方利益的目的。同时由于部分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行职务,将会影响国家权力的充分行使。(三)“代表意识”缺失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以及制度层面的

34、不完善体现在多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代表的结构、必备条件是什么?怎样界定代表的结构和素质?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内涵达到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要么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尚无明确的规定。比如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除了要求按时到会、投票外,对执行职务的质量、效率等没有明确要求,缺乏具体而有效的量化指标和考核规定。现实中,代表履职与否,更多的是凭着代表个人的政治责任感和履职自觉性。二是当前代表选举制度不够完善,关键原因在于代表入口没把好关。在间接选举中,一般是上一级确定代表分配原则,下一级人大确定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基层人大也基本上是效仿上级人大的做法,选民联名推荐的很少。因而有些地方选民对谁当代表

35、并不关心,甚至出现厌选情绪,致使想当代表的人难以当选,当选代表也并不一定具有代表意识。这些代表当选后,也未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再加上目前的人大培训受时间和经费等客观条件所限,培训效果难以保证,从而导致有些代表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难以行使好代表职权。三是对代表的监督制度不够健全。这首先表现在监督代表缺少必要的形式。虽然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然而,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

36、或原选举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代表监督而无权反过来监督代表。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权监督的主体因不了解和掌握代表的情况不好监督,而了解和掌握代表情况者又无权监督的被动局面。其次是罢免代表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缺乏严密的法定程序,罢免代表在实践中不易实现。比如,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区级人大代表,在换届选举时是按选区经过广泛动员、选民登记、集中投票等较严密的大规模选举产生的,如果要罢免,必须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但在非换届选举年,要想在某选区就罢免个别代表的事项,专门召集选民进行表决,工作难度很大。因此,一些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明显不称职的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形成了事实上

37、的“代表终期制”。2人大代表履职效果未得到有效重视会影响代表参政议政热情除极个别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外,应该说,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想在任期内有所作为。他们积极审议、认真调研、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等等,热情很高。可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有一些代表发现自己的某些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譬如,有的代表花费了很大精力调查研究后形成的有深度的议案或建议,通过有关程序后却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虽然不是奢求每件议案或建议都能够落实,但是,一些能够办理的议案或建议只是停留在答复“文来文往”上,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大代表履职热情不高,代表意识逐渐淡薄。3履职成本过高会让一些代表对履职有所顾忌履职是否称职主要

38、取决于代表自身的责任、使命和自觉程度,可这种“职业道德”一旦与个人、社会利益交锋,想让代表们完全不计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但这些规定往往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兑现。如果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时,这些往往就说不清,最基本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可能往往要由代表自己掏腰包,经济压力大,难以承受,就会产生退缩情绪。4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专职人大代表比例很小。对代表们来说,本职工作才是“主业”,代表工作只是“副业”。人大代表是来自大江南北,各行各业的人员,使

39、得许多代表缺乏相应的参政职能,无法参与自己职业无关议题的讨论,这样导致代表职权的降低。代表兼职制,使许多代表在除自己本职工作外无暇顾及代表工作,使的代表职务失去了原来本质。这也成为影响代表意识弱化的一个因素。 三、增强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人大代表是否认真、负责地行使权力,关系到人民是否当家作主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促使他们能依法履行职责,培养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环节。(1)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活动的公开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代表活动的公开化,是对代表实行监督的

40、前提条件。“就代议机构的性质而论,人大会议及代表活动没有任何秘密可言,也不应该有秘密。在所有国家机关活动中,其活动应是最透明的,也是最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如果说我国目前人民代表大会活动还不能做到完全公开,只能说是客观条件和技术原因(如旁听受场所限制,公布会议记录受记录技术限制等),而不能说是活动内容有什么保密可言” 1 蔡定剑. 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43043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机构,其活动就应该对人民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人大重要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活动也应公开、透明,不应采取秘密行为。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其活动就是代表人民的活动,任何

41、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违背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力罢免其代表职务。 (2)完善具体监督制度。第一,“明确罢免范围,罢免不仅限于个人违法乱纪的代表,还包括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漠视民意、脱离选民的官僚代表” 2 3 蔡定剑. 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431. 。第二,健全监督机构。“可考虑将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变成常设代表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关”。它们应经常保证同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活动情况;受理选民和其他公民及单位对代表的批评、控告和罢免建议,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报控告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受理和初步审查

42、经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撤职案,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报告审查结果。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退出机制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成为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肩负着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向党、人民政府反映社会民意的义务。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为人民服务的人民代表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只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权力象征、身份象征,在任期内不为人民办事,对选区选民的意见不闻不问的这些不称职的代表进行辞退。一、建立活动档案。“首先,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要为每个代表建立活动档案,全程记录代表活动内容,作为考核代表的依据

43、。其次,代表活动开展好的应给予政治优待。各级人大代表确实通过本职工作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本选区人民意愿的,提出代表建议促进本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应在政治上给予优待”1 张福军. 代表活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J. 人民代表报, 2004(1)。二、在给予精神上鼓励的同时,适当给予物质鼓励。对认真履行职责、对代表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大代表,我们要给予宣传和表扬。人大代表是一个很特殊的身份,应该以精神奖励为主,在精神奖励之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以把人大代表在活动期间的表现作为其工作考核,作为下一次选举人大代表的依据。代表活动中的退出机制包括:一、实行代表活动评估机制。在代表法中明

44、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常委会应该对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的活动进行评估,建立等级制,没有达到标准的就应该辞去其代表职务或在下一届选举中取消其后选人资格。二、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履职和不能履职的人大代表,应接受他们的辞职或劝其辞职,使人大代表逐步做到“能上能下”,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大代表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要求辞去其代表工作,比如因为工作调动原因、认为自己不胜任代表职务、身体原因等等。在了解起辞退原因之后,认为是合理的,应该同意其辞退,并在及时选出候补代表。3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每年开会一次,然后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由于许多代表

45、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主要精力势必放在本职工作上而无暇兼顾人大代表工作,这直接导致代表参政积极性不高。另外,一些兼职代表不具备应有的参政能力也导致了人大代表职权的弱化。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将使人大代表拥有更加充裕的时间来行使代表职务,也使得人大代表更加职业化,对人大工作更加投入。将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的为选民服务,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从发展的观点看,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更符合我国实际,也具有可行性。这主要在于:第一,专职代表制符合我国宪法精神,更能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我国宪法详细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障。由此看来,人大代表是具有相应的职务,享受职权并承担责任,只有在专职代表制下,代表的工作才符合职务要求,并保障其职权实现。专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保障其全力以赴地投入工作,使其职务不至于流于形式。同时,由于给予人大代表必要的薪俸保障和福利待遇,使得人大代表能够正常行使职权,不用担心会因此耽误本职工作而遭受物质损失。第二,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强化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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