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研究——存在问题及改善意见会计毕业设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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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前 言1第1章 绪 论31.1 课题研究背景与意义31.2 研究现状4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4第2章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6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62.2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62.3 小结7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83.1分类所得税制下的征税范围过小83.2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率结构复杂多样,容易造成税负不公93.3 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设计不合理103.3.1 费用扣除过于简单103.3.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113.3.3 费用扣除的内外有别113.4分类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措施乏力,效率低下113.4.1 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12

2、3.4.2 自行申报不实及制度不健全123.4.3 代扣代缴难以落实133.4.4 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133.4.5 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133.5 小结14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154.1 重新界定征税范围154.1.1 减少部分税收优惠,拓展应税所得范围154.1.2 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164.1.3 采用概括式或反列举式界定应税所得164.1.4 按照收入类型划分应税所得174.2 完善税率结构174.3 完善费用扣除184.3.1 建立生计费扣除项目184.3.2 建立特别费用扣除194.3.3 完善费用扣除标准194.3.4

3、 取消“超国民”待遇204.4 加强税收征管204.4.1 完善个人汇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204.4.2 加强源泉扣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204.4.3 完善户籍管理,实行统一纳税识别号税制214.4.4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收入监控制度214.4.5 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214.4.6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224.4.7完善人所得税制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224.5 小结22第5章 总结与展望235.1 总结235.2 展望23结 语24致 谢25参考文献26摘 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收入分配越来越不公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

4、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结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要素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进行借鉴,最后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分类所得税制,收入分配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to adjust income distribu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With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

5、rogress, more and more 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does not fully play its due role. Specific provisions according to the newly revised law on personal income tax, based on concept briefly and element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on, analyze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hen the tax sy

6、stem mode of foreign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reference,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proposed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come tax system, income distribution前 言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和深入,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亦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省、市,个

7、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这项在西方被誉为“罗宾汉税”的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却不甚理想。由于税制、扣除标准、税率结构、征管手段和配套制度等多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许多高收入者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度设计和征管手段上的缺陷,通过分解所得、隐匿收入等各种方式逃避税负,而工薪阶层却成为了缴税的主力军。“罗宾汉税”在中国出现了“劫贫济富”的尴尬,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的深入化,人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居民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稳定因素也随之上升,政府、学界和民众不约而同的将目光投向了个人所得税。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学

8、术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持续升温。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与财税调节的调查报告对中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了总体评价,提出了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扩大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保护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扩张等观点。贾康教授在用财税手段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一文中指出了运用财税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四大矛盾,特别提出要妥善设置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以解决对高收入阶层按高税率征税与保护先富人群创造财富积极性的矛盾。原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同志所著的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一书中,以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应以追求公平为要点。改

9、革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要选择符合中国国情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立足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曾参与过个人所得税的制定和第一次修订工作的刘隆亨教授认为: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他认为,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最关心的有两点:一是税负不增加;二是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能不能加以限制,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各个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工作以及纳税的积极性,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会使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日趋严重,这

10、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不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以期公平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在调节收入分配以及贫富差距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作了诸多的调整,并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又称为了热点话题,此次对个人所得税的探讨又将有很大的改革,个人所得税速扣数或提高,税率或大幅较低。近些年对个人所得税频繁的改革说明我国力求使得个人所得税公平,降低中低人群税收负担,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

11、模式进行借鉴,最后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采用文献资料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搜集、整理与阅读,为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理论联系实际法: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来探讨新个人所得税问题。第1章 绪 论 1.1 课题研究背景与意义背景:2011 年3 月5 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两会”当中,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的议题受到多方关注。2011 年4 月25 日,中国人大网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仅仅一天时间,就收到了10 万多条意见,体现了民众对个人所得税极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指标都有着较大

12、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39.8 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2%,财政收入8.31 万亿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年增长9.7%和8.91%,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收入来源朝着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以改革之初的设想来看,经济发展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就自然会迎刃而解。但为什么在我国GDP 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的情况下,仍然会出现以上几方面矛盾?而且这些矛盾大有逐步扩大之势?归根结底,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问题,依旧是社会财富、居民收入分配的问题。调查显示:高

13、收入阶层在我国占有3%的比例,可这部分人群却占有全国储蓄的47%,而居民全部存款的80%仅由20%的人群占有,富裕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及总量的10%。此外,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过高,基尼系数也超过了警戒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1990、1995、1999 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是0.343、0.389 和0.397,接近0.4,2000 年达到0.417。而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基尼系数从1980 年的0.33 扩大到1988 年的0.38,2003 年已扩大至0.4582。基尼系数过高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严重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导着第一次分配,而政

14、府应当在第二次分配当中发挥作用。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各种手段当中,税收是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不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要求,也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巨大作用。因此,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手段,对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居民贫富差距,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着重要意义。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税收不仅早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演变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诸多税种中,人

15、们关注度最高的当属个人所得税,其每次改革都会引起社会的热议。2011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草案自4月份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来信181封,创下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这一方面体现出人们对税收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个税改革仍存在很大争议。个税改革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社会各阶层的生活,本文将对此影响展开详细讨论,并就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适合我国进行个税改革的对策与建议。意义:个人所得税于1799 年首创于英国, 至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政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

16、创建公平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目前世界上已有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多数国家均将其作为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这个课题很有研究的意义。1.2 研究现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

17、“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组织结构如下:第1章 绪论。本章主要阐述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和主要意义以及研究现状。第2章

18、 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起源等。第3章 依据征税范围、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征管措施等方面重点提出个人所得税在现如今仍然存在的问题。第4章 根据第三章提出的问题依次做了一系列的改善第5章 总结与展望。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重要贡献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的工作内容,并对以后的研究工作进行了展望。第2章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很多国家个人

19、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时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根据这种理解,可以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2.2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个人所得税最早发源于1

20、798年的英国,1798年英、法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英国政府为了维持战争经费的支出,不得不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决定通过向个人征税筹集资金,首创了个人所得税,并于1799年正式开征。但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无法确定,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筹资手段,很难作为稳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不得不于1802年停止。1803年,英法战争再度爆发,英政府为了筹措战争费用,对个人所得税又重新开征,1815年英法战争结束,个人所得税又被取消。1842年英政府趁印度反抗英统治之机重新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由于经济不景气、克什米尔战争爆发等原因,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并成为永久性税种。自此之后,英国个人所得税

21、几经修改,最终改革为综合性的累进税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战争引出的。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出于筹集战争经费的目的,经国会批准对年所得800美元以上的开征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美国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年所得的,税率提高到5%。到186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7300万美元。随着战争的结束,有人提出个人所得税违反宪法的问题,于是美国实行了11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不于1872年废止。直到1893年,美国因降低关税而使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为了弥补政府收入,在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的支持下,几经努力,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后,18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正式生效。而我国则是:1980

22、年 9 月 10 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每月800 元的速扣数。 当时国民月收入能达到800 元速扣数的可以说是屈指可数的,在立法之初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创立至今,共经历了多次修订。1993 年 10 月 31 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结束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1999 年 8 月 30 日九届人大

23、第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 元提高至每月 1600 元,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29 日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将个人所得税速扣数自2008 年 3 月 1 日起由 1600 元提高到 2000元。2011 年 6 月 30 日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最新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

24、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已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2.3 小结本章先介绍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发展的起源。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多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空前关注。尤其是2011 年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民意参与度是有史以来最高的,调整幅度也是最大的。此次个税调整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赋负担,有效调整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速扣数 3500 元,约 6000 万人不用再缴纳个税。但是,目前中国

25、的税制改革只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小修小补,仍难撼分配不公痼疾。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不在于速扣数的高低,而在于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征管水平落后等方面。3.1分类所得税制下的征税范围过小世界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三种, 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 类,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 对于所得数量相同的纳税人,能较好的体现横向公平的原则。从征管的角度来看,可以广泛的采用从源泉扣缴税款的办法,

26、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征税,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税概不征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的类型、项目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财产继承所得、股票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等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所得从形式上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的债务和其他利益等形式。例如,我国的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在城镇居住,“附加福利”在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福利性住房、免费就餐、公费医疗、公车私用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未将福利待遇所得、资本利得等列入税目表,而这类收入已成为我国近年来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来源。虽然说明确规定“个人所

27、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补充条款中对“附加福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附加福利”的发放较为隐蔽,具有不确定性,在税款征收上难以实现,这使得越来越多的高收入者取得的主要收入成为税外隐形收入,实际税负降低。此外,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财产转让所得”,但与国际上通用的资本利得仍然有较大的区别。但由于分类课征制度有很大的避税空间, 特别是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方式避税,这不仅造成了这部分税款的流逝,而且直接导致出现高收入群体实际税收负担较低的不公平现象,所得来源和收入都相对集中者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

28、从而产生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在纳税基点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合理,尚待进一步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理应包括纳税人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而采用列举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纳税人所有形式的所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征税范围已显得非常狭窄,不仅容易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同时也不利于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功能的发挥。3.2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率结构复杂多样,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采用3%-45%及5%-35%的超累进税率和20%的

29、比例税率。其中,个人工薪所得,使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其最高边际税率45%;偶然所得等使用20%的比例税率。如此复杂结构和如此之高的边际税率在其他国家中很少见的。复杂的税制增加了纳税成本,更因为税率本身设计问题,不仅没有达到合理调节收入的目的,而且容易助长不公平情况的发生,造成税负不公。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例如: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速扣数,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征税,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

30、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税收。再有对彩票中奖所得的征税存在着明显的累退性。由于特等奖500万与其他奖项(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均依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负担不仅在特等奖和其他奖项之间存在着累退性,而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之间也存在着累退性”。例如电脑体育彩票10万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税,中奖者应交纳2万元税款;若这1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3.3万元;若这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3.86万元,很显然这种税制模式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

31、原则。此外,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00元(只全月应纳所得税,即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以上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达到45%,而中奖获得偶然所得500万元的收入者,其税率却只有20%,后者完全是一种非劳动收入,适用税率反而比辛勤劳动者低。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法人企业之间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合并计入企业利润总额,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可能会使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分配方法来逃避税收。另外,边际税率过高,也容易抑制人们

32、工作的积极性。对工薪所得和个体经营者所得,分别实行45%和3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形成对职工工薪所得的歧视性待遇和对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租赁者的优惠待遇。同时,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来看,复杂的税率设计和较高的边际税率对增加税收收入方面并没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据统计,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完成4837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完成3158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按2011年重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后的税制计算,我国工薪收入阶层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绝大部分只适用3%和10%两个低税率档次,第五级到第

33、七级税率设置使用很少,税率级差在增加收入方面作用难以发挥。3.3 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根据所得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律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并对外籍人员给予相应的附加扣除优待。这种费用扣除方式和标准具有简便易操作的特点,也与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相符,但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3.3.1 费用扣除过于简单现行费用扣除方式过于简单,采用“一刀切”未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在这样单一费用的扣除方式下,对不同的纳税人的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状况做不到区别对待,不考虑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地区差异、家庭构成的差异、赡养人

34、口的多寡以及婚姻情况等等,更未顾及纳税人的健康、年龄、是否伤残等因素,容易造成个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同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实际税负能力差异较大,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以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后所得征税,为应税所得额。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很容易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对于同等收入的甲和乙,一个是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一个是单身的纳税人,同样是对扣除3500元以后所得征税,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前者只得到1167元的费用,仅为后者的1/3。同时,随着我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及家庭所

35、承担的各项费用支出差异将更加明显,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下,未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就不能将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进行合理的扣除,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量能课税,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3.3.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我国现行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对个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包经营所得等项目采取统一标准、定额扣除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在操作上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比较容易掌握和接受,但是其并不是一种很合理的方法,其存在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这种统一标准、定额扣除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做不到及时随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当

36、遇到国内通货膨胀时,随着物价上涨,个人及家庭的生活费用支出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停留在原有水平,必然 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生活负担。其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基本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方法,实际源泉扣缴,年度终了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综合申报(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在这种方式下,对于部分生产经营季节性强、周期性强的行业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各月收入的不均衡,势必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的情况,必然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3.3.3 费用扣除的内外有别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内工作而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应聘的外籍专家以及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任职或受雇所得工薪所得的

37、个人,可以在每月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据此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法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义务的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因此,对于此部分外籍纳税人来说,既然都生活在中国境内,应与其他纳税人一样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不应再享有任何“超国民”的待遇。可见,目前这种国内有别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3.4分类所得税制下税收征管措施乏力,效率低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所有税种中居于首位,税收征管工作复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组合征管方式,由于纳税申报审核、代

38、扣代缴制度、税收监控体系等都不健全,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方面来看,难以达到预期效果。3.4.1 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却极其困难,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 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计算。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这部分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往往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的, 这

39、些收入又往往非劳动所得,对此不能有效征税,而工薪收入者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以接受的。3.4.2 自行申报不实及制度不健全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对于我国纳税人数量最多、征管工作量最大的税种, 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 但无论是源泉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方面都存在漏洞。 由于税法没有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自行申报目

40、前在我国尚未全面铺开, 法律规定只有5 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 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一方面,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仍然由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和扣缴;另一方面,除非无扣缴义务人或有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总额和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人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审核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许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比较复杂、零碎,一般来讲,很少会有人有记录明细账的习惯,要求每个人像专业财会人员那样把税法意义上的

41、所得汇总起来的确存在难度。而以现有的征管手段,要求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的收入难度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实行自行申报制度,一方面原因是因为对于收入来源多、无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无法准确计量,需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申报。从客观上看,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存在许多困难,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公民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倾向于谋求自己的利益,在没有有力的法律监督和惩罚体制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人自动自发的“牺牲小我,顾全大局”,难免强人所难。3.4.3 代扣代缴难以落实目前,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法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想

42、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都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并对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但在实践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压力,或责任心不强、或法制观念淡薄,使税法难以落实。甚至许多扣缴义务人主动为纳税人逃税、避税大开方便之门。3.4.4 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

43、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型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另外,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以及信息网络资源的不健全,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 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3.4.5 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具体表现在:(1)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务执法机关在认定上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税务执法机关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

44、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 10左右。(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抑制。3.5 小结本章主要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征管措施等方面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线如今仍然存在的问题。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科学借

45、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逐步建立“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公平分配和调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4.1 重新界定征税范围4.1.1 减少部分税收优惠,拓展应税所得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办法的部分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部分收入以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同样也免征个人所得税,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人所

46、得税税基。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理发上应尽量减少此类型税收优惠。此外,至少有以下几种所得应纳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1)附加福利。“附加福利是指由于雇员已经提供或即将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货币工资和薪金以外的所有利益。”目前很多国家都对很多国家都对附加福利收入进行征税,包括:雇主提供车辆的私人使用、无息或低息贷款、雇员债务的免除、私人的免费食宿安排或食宿或补贴等等。在我国,雇主提供提供给雇员的附加福利主要由:公车私用、员工持股、免费食宿安排或食宿补贴、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公费旅行、吃请、医疗、儿童入托等等。应该说,目前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增大,而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性收入不断

47、降低。(2)灰色收入。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认为:“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 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处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个人的“灰色收入”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是合法的,这部分收入显然是增加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潜在消费能力,应当纳入征税范围。对灰色收入进行征税,并不是承认其合法性,在目前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首先从税收的角度加以弥补和补救。(3)资本得

48、利。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扩大应税所得方面加强了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如美国和应该把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课征;澳大利亚额开征了资本利得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居民个人投资者的资本性利得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只对股权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股票期权等的所得不予征税,这样对不同的资本得利收入所负担的税收就产生了差别,有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4)遗产及赠与所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家庭所拥有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作为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也越来越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对于是否开征遗产税及赠与所得税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本人认为个人接受的遗产及赠与所得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的应税范围,又可以堵塞利用遗产及赠与为非法所得大开的方便之门。4.1.2 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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