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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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绿化、建筑物立面和屋顶装修装饰类活动和其他工程建设等),除满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故暂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确因建设急需,经规划委员会同意,可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及指标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第三条 危房修缮工

2、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城乡用地,按其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2大类,8中类,如下:(一)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二)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三)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四)特殊用地(H4);(五)采矿用地(H5);(六)水域(E1)(七)农林用地(E2)(八)其他非建设用地(E3)。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3、R);(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四)工业用地(M);(五)物流仓储用地(W);(六)交通设施用地(S)(七)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第六条 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50010002000400010004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

4、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第七条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据。第九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

5、位或位置。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十条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面积原则上组团级以下(含组团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组团级以上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下表规定进行控制,同时应满足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筑密度、容积

6、率控制表建设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 1 3 层35%1.1多层 4 6 层30%1.7中高层7 9 层28%2.0高层 10 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35%5.0商业建筑低、多层45%2.5高层40%5.5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2)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3)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4)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

7、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时,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5)容积率调整按照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6)公共建筑按照功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10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A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8、1.5A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B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B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C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C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5%。第十三条 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容积率: S4FAR2 =()FAR10.7 S2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建筑物占地面积。基本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第十四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超

9、出方案批准的建筑面积。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空间景观等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见下表。 日照间距系数表城市纬度(度)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h日照3h日照1h日照2h日照3h陇南33.3831.3221.457

10、1.513注: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标准。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支架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住宅,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第十八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

11、): 建筑间距:L= I (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注: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下表换算。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第十九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

12、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第二十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618151361296-多层(被遮挡)30209615109-12-6-低层(被遮挡)30206-15106-6-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

13、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 (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2015136131396999-多层(被遮挡)1313961296

14、-666-低层(被遮挡)999-666-666-注 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按最近两点的距离控制其间距。)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第二十三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

15、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退让后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间距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1/2,且应满足消防间距和日照间距要求。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敞空间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的退让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应小于12m;但用地南侧临

16、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道路红线控制距离控制。(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满足日照间距规定。(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四)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住宅建筑其他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3-3多层0.58-6高层0.25120.159次要朝向低层-3-3多层-4.5-4.5高层0.1256.5-6.5注:主要朝向非正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倍,且

17、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一般按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道路红线宽度建筑高度小于24m24-50m大于50m主干路(30m以上)51015次干路(20m以上-30m)31015支路(20m以下)3510第二十九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

18、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不宜小于15m。 第三十条 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不宜小于10m。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严禁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确有必要设置围墙时,除保密设施外,其余均应设置为通透式围墙或绿篱。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后退城市主次干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场地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学校、医院设置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

19、或以绿篱代替围墙。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三十二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他道路不少于5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m。第三十三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

20、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第三十四条 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24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3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

21、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4幢。(三)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体量,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22、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m。(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应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道路交通及绿化第三十八条

23、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相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详细规划的,可突破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四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第四十一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各

24、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 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住 宅一 类车位/100m21.00.5二 类车位/100m20.51.0办 公车位/100m20.57.5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车位/100m20.57.5体育、文化、娱乐车位/100m20.53.5医 院车位/100m20.51.5注: 各类建筑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旧城改建项目,因基地条件确实限制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但必须建设的项目,可采取停车位补偿原则进行建设(停车位补偿标准8万元(人民币)个)。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车场应纳入总平面规划,并符合

25、相关技术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没有停车场且达不到标准配置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两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米至100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

26、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四十七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以及覆土层达到1.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绿化控制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居住区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

27、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30%注: 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总建设用地的比率(%)。 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幅度。若降低指标后,仍不能满足绿化要求,但必须建设的项目,可采取绿地补偿原则进行建设(绿地面积不足部分补偿标准600元,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 (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 ),地下建筑覆土深度达到3.0米等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组团及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不小于0.5 /人;小区(含组团)

28、不小于1.0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人。 (二)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第七章 特殊用地第五十条 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第五十一条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且周边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行业规范要求。第五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五十三条 凡新建、

29、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步行街、火(汽)车站、停车场(库)、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应配建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如下: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用地3-5500- 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 50050-12080-170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2800- 10003060注:结合周边用地

30、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陇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十五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

31、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第五十七条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五十八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

32、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四)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米。供电、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管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各种管线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线、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33、水管;各种管线离建筑物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线、大于10KV电力电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第六十条 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安全防护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新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路,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在城市道路上,一律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

34、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城市负荷集中区增加和预留开闭站、电缆分接箱等建设用地。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配电房,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六十二条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米,行道树定植间距不应小于4.0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人行道上的草地可与市政工

35、程管道(线)复合布置。各种城市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消防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按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道(线)共用沟。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宜可布置在车行道下。第六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8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

36、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九章 个人建房第六十四条 个人建房,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房屋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个人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严控区内禁止村民新增宅基地单家建设独院式住宅,推行村民住宅小区集中安置模式。村民住宅小区选址由乡镇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村民住宅小区以乡镇为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37、,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实施。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建设程序报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准建设。因年久失修或地质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受损,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可在原址按规划要求翻修为不超过三层的坡屋顶结构房屋,建筑色彩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并执行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户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筑风格、色彩、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理好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等问题,不得侵占公共通道,

38、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第六十八条 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方案通过规划评审后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工程开工建设前在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进入建设过程监管。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村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或一套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住宅。安置住宅小区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规模以核定的规划方案为准。农民在非安置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

39、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宅或在村民住宅小区内购买单元楼式住宅: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或市政建设搬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村民住宅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村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示栏组织公示,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

40、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 (二)建设申请户持村(居)委会意见,然后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乡镇、办事处对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建设申请户持村(居)委会、乡镇意见及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户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现场踏勘和审议,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审议通过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林地、河道、环境、公路、电力等,须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设申请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建设申请户持土地使用手续、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41、本)。 (六)建设申请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实地定位、放(验)线。 (七)房屋竣工后,建设申请户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七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宅:1.无承包集体土地;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4.未满十八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7.将户口迁入,未分得承包地的“

42、空挂户”;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七十三条 禁止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非法买卖集体性质的土地或房屋。第七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原址翻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四线”规划控制范围的;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未纳入城市近期(两年内)拆迁改造范围的;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影响规划不予批准的,政府应按评估公允价予以收储。第七十五条 居民翻修、改建房屋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申请户持土地使用手续、D级以上危房鉴定书、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二)建设申请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3、(副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实地定位、放(验)线。 (三)房屋竣工后,建设申请户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七十六条 个人建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确定城镇及其建筑的空间环境,可制订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内容的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按照陇南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试行)依法对城乡规划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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