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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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

2、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洞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内蒙古段、黄河干流内蒙古段一级支流,及所属湖泊、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二、禁渔管理(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时间2023年4月1日。时至2023年7月31日24时。监督电话:04711231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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