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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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 .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1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

2、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2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设定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3、办学条例第十七条。(四)证明内容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

4、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以部门间行政协助、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开通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信息公示等方式核查。(九)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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