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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流通企业税务规划与风险管理重点,2023/3/29,2,目 录,2023/3/29,3,2009年度重要税收法规回放与解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2023/3/29,4,目 录,2023/3/29,5,增值税主要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23/3/29,6,增值税主要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2、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2023/3/29,7,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3日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
3、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023/3/29,8,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4、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2023/3/29,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
5、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3/3/29,10,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生产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增
6、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2023/3/29,11,估价入账存货问题(货、资格、票、账务处理、估价金额、所得税问题)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个人消费问题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事先能确定与事先不能确定)部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问题(细则第二十一条:不包括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023/3/29,1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依据:(财会字1995
7、6号文、财会20003 号文)。注:新会计准则应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2023/3/29,13,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2日 问题内容:我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为降低采购成本,我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请问: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2023/3/29,14,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
8、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略)第五条。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023/3/29,15,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保温材料用于高温炉设备维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9、2023/3/29,16,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问:我们是汽车销售企业,购入的商品车已抵税,但是我们有从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的,想问一下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转为固定资产的这部分原商品车是否要转出进项税?还是不用转允许抵扣的?,2023/3/29,17,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
11、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023/3/29,18,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
12、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023/3/29,19,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固定资产可否抵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的个人看法:主要针对生产企业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商品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13、票,汽车也不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满足前述规定,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023/3/29,20,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意见企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日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2023/3/29,
14、21,(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不用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又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2023/3/29,22,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15、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我公司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只在外地(广州)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其库内的货物所有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若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我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生货物的转移,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请问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是否视同销售?,2023/3/29,23,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
16、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2023/3/29,24,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广州租用一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贵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均由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
17、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25,2023/3/29,25,问题二、A公司与一安装公司发生业务。需由安装公司自行采购钢材价值约2000万元,制作及安装费用约800万元。安装完成后对方向A公司结算2800万元。A公司则依据发票形成购进固定资产2800万元。是这样的吗?同时,按照我的理解,这种混合销售业务,安装公司需交纳增值税,是这样的吗?,2023/3/29,26,问题三、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是生产销售工程机械产品,现在我单位与业主谈好一笔生意,我单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是我单位不生产这种污水处理设备也不具有安装调试这
18、种设备的能力。假如总合同380万,目前我单位准备外包给A单位,分包额180万,A单位负责生产并安装这种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工作分包给业主当地的C单位,分包额80万。A、C单位均与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请问:我单位给业主只开具380万的建筑安装业发票,A、C单位给我司分别开具180万,80万的建筑安装业发票,这样可以吗?我司想只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同时代扣代缴A、C的营业税。但这样做的话感觉整个业务设备款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了,是不是有问题呢?如果要交,都是谁来缴纳?怎么缴纳?,2023/3/29,27,问题四、阅读下列合同回答问题:委托采购合同甲方:某某单位乙方:安装公司1.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制作
19、安装某设备所需一切材料,含钢材、备件等。2.乙方确保代购的钢材及备件符合设备的制作安装及今后运行等要求。3.乙方应发挥市场信息优势,合理安排采购,保证所需材料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4.材料发票由销货方开具给甲方,并由乙方转交给甲方。5.甲方收到发票后,结合工程实际使用情况支付货款。,2023/3/29,28,6.甲方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支付给销货方。7.乙方支付甲方代购服务及手续费用等一切费用100万元。凭营业税发票结算。8.若采购超支,超支额甲方有权拒付,或从应付乙方其它所有费用中相应扣减;若采购节约,甲方应将节约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回报。合同问题:(1)我单位可否凭采购材料发票200
20、0万元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2)乙单位是否就500万元制作费用交增值税,200万元安装费用及100万元代采购服务费用交纳营业税?,2023/3/29,29,问题五、甲单位一项大型设备需要安装,与乙安装公司洽谈:以下面两种方式签订合同:(1)安装工程合同中,乙单位提供安装劳务,甲单位提供材料;或者(2)乙单位提供劳务和材料,但劳务和材料分项列明价格,且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单位;由于该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设备主体、安装价格、安装材料价格,那么以上两种方式的安装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六、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属兼营?如何纳税?20090527,2023/3/29,30,根
21、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
2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3/3/29,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废止,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中有“(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贵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2009
23、/05/27,2023/3/29,32,想请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另外关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么呢?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2023/3/29,33,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4,2023/3/29,34,将购入的商品(该商品不是本企业经营或生
24、产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在确认销项税金时是否可以按购进价格计算确认?,2023/3/29,35,生产企业定期盘亏生产零件,依“增值税法”该盘亏零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吗?回复意见:条例“第十条 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发生的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04,2023/3/29,36,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来源:国家
25、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2023/3/29,37,关于采购环节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合同明确发票的开具问题、对含税与不含税金额的表述符合规定;*货物运费涉及的相关问题;(一并反映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另外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没有运输单据的应作备查说明)*货物损耗的问题;条例第十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
26、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注意理解管理不善,包括购进货物过程及存贮过程产生.),2023/3/29,38,关于购入的货物在验收时发现短缺:已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并抵扣)正常损失(无需作专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区分不同程度进行处理)不能索赔的 可以索赔的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023/3/29,39,完善的货物交接手续货、票、款的一致性问题,购货方(受票方)必须有人签收货物或有经购货方授权的人员签收,及时取得并传递货物的验收单据;*审核发票的合规性(如:是否有错误信息、盖章的合规性、票面的情况等)国税发【1995】047号文*相关
27、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货物已验收但相关进货发票未能取回产生的估价入账的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企业转变成为一般纳税企业过程中购进货物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购货方协助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2023/3/29,40,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入的货物专门用于职工教育方面;*购入的货物专
28、门用于科研项目研发;*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修缮、装饰;购入用于绿化厂区的植物,2023/3/29,41,营业税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转让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4日 问题内容: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公司(未核定为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业务)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3/3/29,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023/3/29,43,2.小
30、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贵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那么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是属于兼营营业税非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用于经营租赁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
31、税务总局,2023/3/29,44,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2023/3/29,45,(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总体要求)(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32、、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特别规定)(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3/29,46,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
33、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费专用收据),2023/3/29,47,(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3/29,48,关于专项用途财政
34、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协助),2023/3/29,49,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35、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3/29,50,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 生产经营活动 中 实际发生 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
36、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关注范围)账面已反映、合法票据、付款或未付款但仍承担该债务、损失发生的相关证据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水灾损失;某总经理出公差丟失1万元;某公司在黄金周将一商务车借给一朋友车被毁损;某公司出纳取款后回公司的路上被盗1万元;某公司被盗一账面金额为5万元的艺术品;,2023/3/29,51,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
37、3/3/29,52,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023/3/29,53,五、企业
38、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023/3/29,54,(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
39、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2023/3/29,55,(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
40、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023/3/29,56,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 可收回金额 后确认的无
41、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国税发 200988号文的规定)(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 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具有控制权的不符合)(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023/3/29,57,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
42、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3/29,58,十一
4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 技术鉴定证明等。,2023/3/29,59,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文应注意的问题: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
44、“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并非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2023/3/29,60,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注意实际操作),2023/3/29,61,第五条 企业 实际发生 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 自行计算扣除的 资产损失和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
45、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2023/3/29,62,(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货物因故低于成本价销售?固定资产大幅低于其净值转让?(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如何判定正常?(*盘亏?)(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2023/3/29,63,(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
46、他资产损失。,2023/3/29,64,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2023/3/29,65,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见办法第六条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2023/3/29,66,第八条 税务机关 受理 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 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
47、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取得证据)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2023/3/29,67,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 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做好相应的备查记录)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2023/3/29,68,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
48、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2023/3/29,69,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
49、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2023/3/29,70,关于资产损失的认定应提供的具体证据(第四章)货币资金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2023/3
50、/29,71,债权(16)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注意债务重组协议),2023/3/29,72,特别注意: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