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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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目 录第一部分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第二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一、综合性优惠政策(一)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三)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四)对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五)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六)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政策(八)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有关政策(九)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有关政策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十)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十一)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十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

2、有关政策(十三)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十四)保持新疆低电价区的优势的有关政策(十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政策(十六)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的有关政策(十七)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补贴的政策(十八)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十九)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有关政策(二十)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的政策(二十一)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二十二)重点产品铁路运费的有关政策(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的有关政策(二十四)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二十五)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二十六)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的有关政策四、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二

3、十七)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二十九)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三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三十一)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五、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方面产业优惠政策六、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七、财税政策方面有关优惠政策第三部分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产业优惠政策一、振兴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17条)二、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其他政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政策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五、促进金融租赁产业发展政策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七、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八、建设用地政策措施九、人口落户政策措施十、促进民营

4、经济发展措施(34条 节选)第一部分 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一)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年5月17日)(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四)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

5、围内免征关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6、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7、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详见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

8、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

9、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政策条件详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八)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第二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一、综合性优惠政策(一)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1、2011

10、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免征自用房产税。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1、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2、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3金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金融机

11、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尤其孵化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中小企业信息化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详见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

12、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关于贯彻实施小微

13、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三)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1、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2、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1年。详见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6号)(四)对外经贸发展的政策。1、对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境外计划、区域性、专业性的展览展会,专项资金对展位费、布展装修费、仓储费、广告费、交通费予以全额补助。2、专项资金对建设开发投入给予补助。境外市场考察和调研,专项资金对考察人员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给予补助。3、

14、专项资金对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取得他国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5133号)(五)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财税成本。2010年至2020年,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怕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详见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六)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15、创业工作的有关政策。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2、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4、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 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政策。1、对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水电费予以适当补助。2、对众创空间等新

16、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3、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详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8号)(八)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有关政策。落实网络创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网络创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详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9号)(九)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延伸产业链工作。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加速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详见

17、关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05号)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十)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的畜牧业项目资金中,要统筹马产业发展资金并适度倾斜。详见关于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6129号)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十一)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2、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

18、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详见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十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有关政策。1、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就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详见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124号)(十三)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

19、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详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十四)保持新疆低电价区优势的有关政策。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执

20、行乌鲁木齐市的大工业电价政策。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十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政策。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支持过剩产能退出。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详见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十六)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的有关政策。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详见新

21、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稳定政策预期,优化政策,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1、 保持现有政策稳定。在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产品运费、电费、员工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贷款贴息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2、 调整新增就

22、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3、 优先支持终端产业。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地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4、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34号)(十七)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补贴的政策。1、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

23、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2、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3、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十八)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

24、/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按季进行补贴。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十九)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启动第一批直接交易点,交易电量为2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限制。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元/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元/千瓦

25、时。实施全疆工商同价。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详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低电价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9号)(二十)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的政策。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

26、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6号)(二十一)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

27、建201517号)。(二十二)重点产品铁路运费的有关政策。钢材铁路运费实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铝锭(棒)、聚氯乙烯(pvc)、棉花等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疆内重点企业的进出疆产品向铁路运输汇集,按照“量价捆绑”的原则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铁路运量和运输效率,实现路企共羸。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346号)(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的有关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

28、政策支持。2、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4、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补助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20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详见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

29、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二十四)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的政策。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新能源集中区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附近工业园区、纺织园区、产业园区建立直接交易售电,鼓励弃风弃光电量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方式促进就地消纳,降低用电企业成本。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详见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二十五)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来料

30、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加快环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考虑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应以未利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为主。详见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二十六)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的有关政策。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新建公共场所和机关、学校及民用住宅等,对电采暖前期设备基础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电采暖初期,对采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工业企业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补贴政策及扩大

31、工业企业生产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拉大峰谷分时电价差政策,降低企业成本。详见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四、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二十七)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详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完善

32、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金融服务。对“电气化新疆”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低息或贴息金融优惠政策支持。详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二十九)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供一站式服务。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卫生计生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完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社会

33、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6号)(三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 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三十一)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

34、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快递物流园区、智能快件箱等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设备配置。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企业对新招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详见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五、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方面产业优惠政策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实行税收优惠。自治区文化产

35、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开展“捆绑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详见关于转发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3号)六、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急需的人才,经认定后其在我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5年给予90%的奖励,第6至10年给予60%的奖励。鼓励各地(州、市)政府、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将信息基础设施、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

3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疆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落户新疆。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由相关地州市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7141号)七、财税政策方面有关优惠政策1、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区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税收优惠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详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的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049号)2、

37、2011-2020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条件下,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3、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4、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每年安排

38、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8号)5、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6、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详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1145号)第三部分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一、振兴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17条)(一)激励有效投资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39、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2、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智能工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智能技术装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属本市生产的设备壮大可再提高1个百分点。 3、对符合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但缺乏资金或有意向需政府资金投入的工业项目,由乌鲁木齐市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程序进行投资,推动项目顺利建成。(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4、降低用地成本。符合园区产业错位、特色发展的新落户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计提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由具体收缴的市级财政或区(县)

40、负责规划实施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经营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不局限于年利润亏损的企业),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财政、土地、地税、经信)复审后,按其缴纳部分的50%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企业,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同时,企业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并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5、降低税收成本。对于国

41、家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戌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6、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利政策,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范围,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用电成本;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用电管理服务,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整基本电费核算方式,减少工业企业额外基本电费支出;加快“电气化乌鲁木齐”建设

42、,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节能电气化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7、规范项目收费。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三)促进提档升级8、对工业企业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税收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由财政资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按照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产值首次突破规模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对全市产值首次突破3亿、5亿、10亿、20亿、50亿、100亿、200亿至30

43、0亿元且产值同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分档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升规入统,对工业领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乌鲁木齐市“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项目库给予跟踪扶持,并给予2万元奖励。9、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国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不超过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继

44、续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乌鲁木齐市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对申请在国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2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股转中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补助40万元。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扶持和激励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工业企业,在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资金。(四)鼓励技术创新11、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且获得新产品鉴定的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自主创新、引进或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为本地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且项目建成两年内新增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照年度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12、对通过现金支付、转让股份等形式购入、引进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产品,且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公司建设工厂,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购入、引进环节的有效支付票据、股权转让证明等凭证,可给予支付、转让费用15%的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3、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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