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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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权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作为人权最基本内容之一的生育权,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使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社会属性使人类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生育权的内容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行使权利使不得侵害其相对方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是特指已达法定婚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单身男女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行使必须接受一些法定的限制,特别是要求符合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关键字:生育权 行使和限制 计划生育目 录 摘要I一、 生育权本质的定义1二、 生育权的实现生育协议1(一)双方决定不生育 3(二)双方决定生育 3(三)

2、单方决定生育或不生育 3三、 生育权的限制2(一) 主体的限制 4(二) 方式的限制 5(三) 数量和质量的限制 5(四) 综合性限制措施计划生育 6 四、 结论7参考文献8自从资产阶级思想家在19世纪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以来,人权观念就深入民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在世界政局不断变化的今天,人权成了某些谋求霸权的大国特别是美国制裁与其有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的发展中国家的一根大棒。生育权是人权的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生育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人类群体得以繁衍的重要行为。无论从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功能及其对应的伦理道德出发,还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出发。人人都有生儿

3、育女、繁衍后代的欲望。这是人的自然要求,也是生育权的伦理基础。生育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生育权的本质是一种人格权。王红秀著:家族山峰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载于春华秋实2000年第2期一、 生育权本质的定义权利就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这样行为或步这样行为,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资格和能力。“生育权”最早是由第一次女权运动提出的女子有控制生育的权利。后来美国1944年著名判例“斯卡纳案”确立了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在1967年的“罗斯案”(堕胎案)中确立妇女有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现在生育权就由此发展而来。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

4、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因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这一理论最早见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声明“每对夫妻都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间隔地基本权利以及在这方面获得教育和信息地权利。”“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道他们本人及他们未来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首次明确提出了夫妇在行使生育权的同时,应承担起对子女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以国际

5、公约的形式规定了“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人数和时间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也就是说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第二,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和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生育的妇女;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并非妇女的专利,男性公民也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利。有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关于“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是

6、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其实从历史到现实,从常理到法律都确认或默认男人有生育权的,男性的生育权是不言而喻的,是上述规定的前提。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2页197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段下,转 引自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63页李英法律首次确认男人的生育权载于2002年1月10日四川青年报。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对人权的限制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示。如果没有明示,公民的权利是不应受到限制的。而在我国,由于人口压力大,根据国情的需要,国家要求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实

7、行计划生育。因此,我国公民行使生育权利时有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去做。法律既然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那么男性也同等地享有该项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决定不生育,但一般“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或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单独行使不生育的自由都可能侵犯对方的生育权。”如果双方不能找出一致的解决方案,只能导致婚姻的解体与重组。不生育其实是生育权的一种特定行使方式,而不是生育权的放弃。在西方一些国家一度盛行的“丁克家庭”就是他们行使生育权的后果双份工作,不能要孩子。 综上所述,生育和不生育是公民行使生育权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和形式,正确行使生育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二、 生育权的实现生育

8、协议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但行使生育权的主要主体为合法结为夫妻的夫妇双方,而不仅仅指妇女。生育权在夫妻双方的行使中是平等的。生育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合意。单方行使权利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例如,“女方不愿意生育,而男方强行要求生育,就有可能造成感情破裂的后果;而“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瞒着丈夫怀孕生育,离婚后男方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男方的生育权应该得到保障,但维护妇女的生育权是重点,毕竟生育对妇女的影响更大一些。在实践中,生育权的实现是通过“生育协议”的方式实现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双方决定不生育 夫妻双方基于经济原因、工作原因、健康原因以及其他的原因而一致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的

9、,就使得生育权以“不生育”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曾一度流行的“丁克家庭”就指夫妻二人“两份工作,不要孩子,”实际上也是一种双方决定不生育的结果。毛顺佳、毛英:生育权利载于公民怎样依法律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第269页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许章润:妇女对法律的反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在国内,也有许多夫妻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选择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有的是因为健康原因,如有不应生育的疾病;有的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如已经生育一胎;有的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决定暂时不生育。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影响他们对生育权的行使。(二)双方决定生育 双方决定生育是实现生育权的最普遍的方式。双方都想生育,或一方想生育,

10、另一方也同意生育,双方达成了生育的合意,也就是达成了一份“生育协议”,共同而一致的决定生育及生育的时间、数量、质量、间隔等,通过对这份协议的实现而实现其生育权。(三)如前所述,在婚姻状态中,生育必须经过夫妻合意,否则权利处于对抗中,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女方不愿生育,男方要求生育,会出现两种情况:(1)女方坚持,导致婚姻破裂或男方妥协。(2)女方妥协达成一个生育协议。而女方在男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就私自怀孕生育,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离婚后男方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享有生育权的主体还包括,单身女性和单身男性。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法刚获通过,一些传媒就把关注重点集中

11、在“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的生育权的价值定位上。法律“剥夺”男性生育权的起因缘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也有丈夫向私自堕胎的妻子索赔败诉的案例。现在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只谈到妇女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妇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育。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才特别强调妇女的生育权,而其前提就是默示男性的生育权是不言而喻的。 男性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妇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

12、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后果明显要合理得多。从法律角度出发,生育权除了夫妻双方平等地拥有外,成年公民也特别在婚龄以上的单身男女也应该享有。有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可能一直单身或离异后一直单身,从通常的意义上说他或她可能丧失了生育权,但其作为生育权的主体资格却不容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男女(包括为婚后丧偶及离婚后未再婚的男性或女性公民)可以收养一个孩子。由此可以推知,单身公民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时,也应该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王明:婚内强奸认定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载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地法律适用第93页。据媒

13、体报道:成都28岁的叶凡女士(硕士)因六次恋爱受挫,对婚姻失去了信心,至今独身,但却非常想自己生个孩子,于是希望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做一个未婚妈妈,并向媒体求助,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至于是不是专门之合法婚姻关系的妇女,这里没有强调,只是指妇女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我想叶凡女士有生育的权利。针对同一案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雷明光认为:这位女士想通过人工授精要一个孩子做一个未婚妈妈,是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规定:说你不结婚,不是人家妻子的话就不能生育,所以我认为是可以的。从我国

14、收养法来看,35周岁以上的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我不结婚也可以收养,那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生了?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是一个政策性的体现,不是法律的文本。政策和法律有冲突,当然要服从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生育权的行使主体是广泛的,显示的主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单身男女,而不完全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文雯:婚育和其他 载于大家说法2003年第12期第9页山峰出版社。关金华主编: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第201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北京青年报法治周刊编辑部编写:焦点对话情理法第2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三、 生育权的限制(一) 主体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15、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公民,应作限制解释。因为按照字面解释的“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显然,并不是所有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有生育权。比如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展都不很成熟,他们既不具备享有生育权的自然能力,也不具备享有生育权的社会能力,一旦生育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这里所说的“公民”受限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其次,该自然人还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囚犯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否享有生育权呢?我们认为他们虽然丧失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它们的其他权利,包括生育权并没被剥夺,他们依然是生育权的主体。但其生育权

16、的行使却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他们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前已经怀孕,那么他(她)就有权利生下这个孩子。我国的刑事立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二) 方式的限制生育权总离不开生殖健康权。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疾病或者不虚弱。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帮助不孕症患者,国际上也认为“消除病理性不孕症和生育力低弱症”是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生育权的重要方面。人口与

17、计划生育法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曾规定:“育龄夫妻患有不孕症,确有需要,可以申请辅助生育。”但考虑到人口辅助生育涉及复杂的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许多问题仍有待于认识。并且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属于公民的自主行为,不存在申请问题,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删去了这一规定。2001年卫生工作的规范进行,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生育权的行使的方式主要是自然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法定的辅助生育技术,主要是指人工授精,而不包括“克隆技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际和国际组织都从伦理和法律角度禁止对人类的“克隆”。中国也不例外地禁止对人类采用“克隆”技术。焦点对话情理法第21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

18、版。(三) 数量和质量的限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二胎,杜绝三胎,要求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这些现实就是对生育权中的生育数量和质量的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总量,提高公民素质而设立的。(四) 综合性限制措施计划生育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2年9月1日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说明“享有生育权并不意味着生育意愿可以无条件实现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生育权应受到一些法定的时间限制,间隔限制,不得选择婴儿性别,不得歧视女婴,禁止

19、弃婴等;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等;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这些都属“计划生育” 既然生育权是天赋人权的一个方面,是一种自然属性的权利,为何还要对它的行使施加限制呢?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由于我国人口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从我国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必须实行较严格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是宏观人口发展和微观家庭生育计划的结合,既反映了国家的总体利益,也充分考虑到公民实现的困难。计划生育工作强调国家指导,群众自愿,这就是要求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规范生育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使公民依法负

20、责的行使生育权。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包括:第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时间。公民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结婚后可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如果要求再生育子女,就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依照法律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第三,任何违反国家生育政策,超过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不同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在工作生活中要遵守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拒绝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更不得用违法手段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1、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正确处理夫妻的关系,对于建立民主、和谐、幸福的家庭,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友爱的。夫妻平等在法律上表现为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的平等;在生育、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方面权利义务的平等。生育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的。生育权的实现应当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夫妻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计划生育是生育权的一部分,因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夫妻也是平等的,应当承担共同的责任。我国自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计划生育一直被认为是妇女一方的责任。在世界许多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

22、样的问题。有鉴于此,联合国,行动纲领提出,应特别努力,强调男子应当分担职责,促使他们积极参与负责的生育、性和生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计划双方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就是表明在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采取何种方式避孕,由谁来承担避孕措施等问题上,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参与权、决定权。也有共同的职责。Harr Vou Senger著:论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人权核心”学说,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载于2002年全球社会科学论文选第2卷第237页。四、 结论因此,法律必须着眼于公共利益,着眼于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既保证公民生育权的有效行使,又能保证人类社会整体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行使生育权反映了主体的个人意愿,但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的意志。生育权的行使应当根据国情和政策法律做一些有益的限制。这是正确行使生育权的基础。参考文献1、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2、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齐延平著:人权与法治由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孙 萌著:妇女人权障碍研究选自徐显明主编的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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