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专业优秀论文】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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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 专业 新闻学 作者姓名 指导老师 完稿时间目录摘要3前言 4 一.关于隐私权 5 二.案例分析 6 (一)关于受害人的隐私6(二)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7(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 8 三.解决方案 8四.结语10参考文献10法制新闻与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学专业 蔡燕妮 指导老师:汪凯论文摘要:以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法制类新闻走过20多年的春秋,其监督功能和社会地位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在法制类新闻报道过程中,特别是案件新闻,往往以惩戒为主,忽略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新闻以真实性为原则,然而越真实、细致的东西有时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磨

2、灭的伤害,笔者将以案件报道为主,探讨法制类新闻的舆论监督所维护的公众利益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怎样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关键词:法制新闻; 隐私权; 监督; 人文关怀; 平衡Key word: Legal system news; Right of privacy; Surveillance; Humanities concern; Balance前言我国的法制新闻走过了二十几载的春秋,日渐成熟,它以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为己任,在新闻媒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制新闻在舆论监督上可以

3、称之为“社会法庭”。在公众的内心深处, 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为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需求的提高,法制类新闻、法制类节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媒体,法制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发行量较大的南方周末,不但设立了专门刊登法制新闻的“人与法”专版,其头版的重头文章也大多有关民主法制方面的新闻报道。不仅如此,要登陆互联网,我们就会发现,不但在综合性网站的新闻报道中普遍增加了法制新闻报道的份量,而且出现了许多直接以“法律”或“法制”命名的中文网站、网页,诸如“法律之窗”、“法律之星”、“法律之家”、“法律之舟”等等,犹

4、如满天繁星,灿烂夺目。新闻媒介,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视、网络,是新闻报道的载体(从另一个层面说,新闻报道又是新闻信息的载体)。法制新闻媒介的蓬勃发展,拓展了法制新闻报道的传播空间和覆盖面,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但是法制新闻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少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在法制新闻、(专题)节目中如何对案件进行报道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很多法制类新闻、节目传达的都是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强调的是法律在惩罚上强制功能的一面,而对法律在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上的功能宣传不够,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无形中造成了对法律的片面认识

5、,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特别是在新闻侵权案剧增的今天,法制新闻在“铁肩担道义”的责任中,在收视率压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压力下,本着舆论监督,揭露社会丑恶的良好愿望, 却也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加剧这个社会的不诚信程度, 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一方面,它保卫某些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案件新闻的报道中,却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入或侵犯了某些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隐私权,给其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社会的长治久安,使社会勃勃生机的发展,法制新闻、节目的作用也是如此。法制报道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但如果法制报道以肆意侵犯当事人正当的隐私权为代价,那么最终每个人的

6、隐私都可能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的是长远的公众利益。要实现法的价值目标,追求社会的长远利益和解放个人自由,尊重个人即尊重人权是其中最根本的两点。将隐私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理论界已经取得共识。西方许多国家也专门为隐私权立了法。媒体普遍呼吁新闻自由,然而,权力只有被制约的时候才是安全的,同样也只有在被正当运用时才是公正的,当记者的特权被一步步削弱的时候,可能才是记者的监督力一步步增强的时候。其实对于记者来说,问题不是应不应该暴露隐私,而是何时可以暴露,以及可以暴露到何种程度。对隐私的暴露从合理到不合理的转折点在哪里?今天的社会环境已经开始由“法制”社会走向“法治”阶段,“法治”是相对于“人

7、治”而言的,比“法制”更深入、更彻底,是一种在人文主义和人本思想关怀下的、依法治国的状态,它追求的是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民主与平等保障方式的实现形式。在文章中,笔者将探讨法制新闻节目中案件报道的舆论监督及其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怎样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的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一.关于隐私权美国是对隐私权保护相对比较彻底的国家。一个世纪前,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蒂斯和赛缪尔.伦在1890年第四期哈佛大学的法学品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 隐私权 中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目前为止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明确对隐私权进行

8、保护,甚至进行了专门立法。“隐私”一词即来源于美国,英文中对应的词是privacy,是从private深化而来的,意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构成隐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私”,其二是“隐”。私,完全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是指自然人不愿将这种私事让他人知悉,这是隐私权的本质特征所在。明确地说,隐私就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又不愿意被他人知道或者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其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相对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障还很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的各种法律均未明确包含隐私权,民

9、法通则是我国调整公民人身权利的主要法律,但也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任何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归入“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这样以来,审理隐私权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仍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120条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换句话说,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基本处于被忽视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我国的隐私侵权的确认是以名誉受损为必要条件。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纠纷却无法以隐私权侵权立案,

10、我国目前为止尚无一起侵害隐私权为由的新闻官司案例。隐私权的侵害仍归入名誉权的侵害中。1998年7月,轰动一时的变性人李某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隐私权事件也是以侵犯名誉权起诉的。因此,对于保护个体的隐私,使其在媒体和公众面前不受到伤害,主要还是靠媒体本身的自律。相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新闻记者拥有新闻自由。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的权利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理由有二:其一,与发表言论的权益不同,隐私权益完全属于个人;其二,与隐私权不同,言论自由更有可能侵害其他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能相互限制,产生冲突。新闻自由必须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在享受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有

11、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对于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即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应确定一项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一般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比较符合社会要求。因此,就有些学者对侵犯隐私做了条件限制: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四个条件:一、存在侵害行为;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可预见后果的);三、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利后果,如使其:1 名誉降低,2 精神的痛苦,3 利益的损失;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我们在划

12、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亵渎。该原则表现在对特定主体、特定场合的隐私权做出限制时,应当以尊重人格为底线,也就是说实施法律允许的限权行为时,如果这种限制达到有辱人格的程度时,应当认为是侵犯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某些无关宏旨的细节如果有损他人人格(尽管可能是真实的)也不宜分开报道;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应当特别尊重受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格,勿使其处于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境地。”二.案例分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分为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和新闻报道侵害隐

13、私权的行为,笔者主要以新闻报道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为主要讨论对象。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法制新闻在媒体竞争及商业利益等方面的压力之前,某些纸质媒体或电视媒体,片面地强调客观、真实,置公众的权利于不顾,给部分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一)关于受害人的隐私波士顿环球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奥特利芬特曾说过:“曾经半夜被偷袭遭抢劫使我认识到,支持和同情犯罪受害人的是警察,而不是新闻工作者。”“(警察)他们把犯罪的受害人当作人来对待,但大部分新闻工作者不理解这一点,他们

14、只把我们当作采访对象。”2006年3月6日,一纸状告北京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诉状把华夏时报推上了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该报道中一篇名为艾滋孤儿几度被人当作摇钱树以饱含同情的笔墨,完整叙述了艾滋孤儿小莉(化名)所遭受的种种磨难,呼唤社会关注、关爱这一群体。文章中使用了小莉的真实姓名,并刊登了小莉大幅特写照片。据悉,报道的主人公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父母因患艾滋病死亡。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倍受歧视和磨难。在“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教授以及中共中央党校靳薇教授和香港慈善机构杜聪先生等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艾滋病高发地区的河南,以求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

15、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伤害的阴影。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17版上,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昨天是世界艾滋病日,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因艾滋而成为孤儿的一些孩子。,就是众多艾滋孤儿中的一个。”华夏时报艾滋孤儿几度被人当作摇钱树的文章明确了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并接着写道:“这个本该接受社会关爱和照料的孩子,却历经了种种磨难:防艾人士寄给她的学费,亲叔叔拿去赌了;自己的姨母一边收留了她,一边却扣留了她的户口簿和社会捐赠;“好心人”收养了她两年27天,拿走了650

16、0元钱,却对外声称* *每年要花自己上万元”“* *,一位18岁的女孩儿,父母均因感染艾滋病先后离世,因而被称为“艾滋孤儿”。“艾滋孤儿”与“* *”的词语搭配,使这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子,遭遇了坎坷曲折的生命际遇。这也从一个侧面向我们展示了许多艾滋病灾区防治工作存在的黑洞,展示了许许多多尚不为人知的艾滋孤儿们的令人揪心的命运。更重要的是,它展示了那些在疾病和贫困面前暴露无遗的贪婪和愚昧。”文章详细报道了小莉的不幸遭遇,并对那些伤害她的人表示了谴责。据了解,小莉目前正在河南某城市读高二。由于不幸的经历,小莉是一个内向胆小的女孩,学校里除了班主任没人知道她是“艾滋孤儿”。“周围的人肯定知道了她的身世

17、。”报道公开后,今年寒假后开学,小莉的抚养人,中央党校校长靳薇接到小莉班主任的电话,说小莉的情况开始波动,她知道有同学在网上看到了华夏时报的报道,担心自己还能不能继续读下去。小莉的成绩一直很好,班主任此前告诉靳薇,小莉考一本没有把握,但二本肯定没问题。但现在,班主任心里没底了据了解,华夏时报的记者在写文章前曾与小莉的抚养人靳薇和帮助过小莉的高耀洁教授接触过,靳薇当时就嘱咐记者不要使用小莉的照片和真实姓名,然而令她万分震惊的是,其报道不仅用了小莉的真名,用了小莉在收养家庭时的曾用名,而且还用了小莉脸部特写的照片。事后她曾与华夏时报交涉,华夏时报有关人员表示了歉意,说这是“粗心”和“交接疏忽、技术

18、失误”造成的,但没有承认对小莉侵权。三个月后,这篇报道终于引发了一场诉讼。单从报道角度来讲,这确实是篇让人震撼的文章,文章内容也符合该报纸“人道就是力量”的定位,但由于太过真实全面的反映,却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了灾难性的伤害,严重干扰了其生活.而这些伤害,本是可以避免的.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该报社的记者显然给艾滋孤儿小莉带来了较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这个著名论题曾引起学界很大关注,笔者认为,无论多正当的理由,都不可以当成侵犯人权的借口。人在本性上是能够并且应该抵抗一切侵害和侮辱的。人权、民主与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的基脉,人权为灵魂,民主与法治皆为手段。人的尊严是

19、人权的共同根基。人们对良善社会的第一要求就是个性被尊重。每个人都有精神上免于饥饿的权利,这也是生存权的一部分。“社会责任理论”之所以取代“自由报刊理论”其中几个原因是人们发现人并非理性的,记者和媒介也并非完全理性的,而且新闻报道通常会受到媒介利益的左右,因为越是真实的新闻,越是耸人听闻的照片,越是真实的姓名,就越有卖点,这就导致了媒介的商业化、庸俗化、低俗化,为了防止文化和道德的堕落,20世纪40年代西方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媒介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因为媒介具有公共性。虽然我国的媒介体制与西方不同,但是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今天,同样也会导致商业化,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媒介

20、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二)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2004年11月24日,泉州电视台法治连线播出了一期名为石井藏尸的节目,节目中讲述,17岁的高二学生小伍由于贪恋游戏机输光了钱,盗窃未成起邪念,亲手杀了自己外公的案件。节目中所有的人名,事件地点全部真实记录,并分为上下两集详细播出。未成年的小伍眼睛部分被打上马赛克,但仍能看出一脸的稚气未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报道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开暴露了小伍的隐私

21、,而且对小伍也将带来很大伤害。小伍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公开其一怒之下手刃亲祖父这一骇人举动,节目播出后轰动一阵也就渐渐平息,但是未成年的小伍服完刑,受到该有的惩罚后,该怎样面对人人侧目的环境,他以后的道路又该如何走?(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举世震惊的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中,理查德.朱厄尔是执法人员主要怀疑对象,他的名字被执法人员泄露出去后,亚特兰大宪法报对秘密情报进行了核实后便把朱厄尔作为嫌疑人并透露了他的姓名。接着CNN报道了这个新闻,并注明其出处是宪法报。接下来的三个月,朱的名字和照片就和爆炸案紧密联系在一起,公众对他失败的事业和他的社会生活逐渐了如指掌。从未与其谋面的记者成了时髦的心理

22、学家,对他进行了精神分析。接着,执法官确认朱与此次爆炸案无关。许多新闻工作者都认为宪法报的报道是正确之举。他们指出,该爆炸案本身以及对投放炸弹者的搜索是举世关心的新闻,而且该报道是真实的:在这一案件中,朱显然是嫌疑犯。该报道发行人写道:“我们对公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准确报道。”朱一经证明无罪,媒体立即报道了这条消息,并着重强调了他的无辜。在朱厄尔事件中,朱的生活细节无一漏报,这一点让很多人不安。CNN总裁汤姆.约翰逊说:“我们错在狂热,而这种狂热难以理喻。”人们如果因为某项罪名被正式起诉,那么大部分新闻组织会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们的姓名。75%的编辑在接受调查时说他们会披露已被拘

23、留但尚未被正式起诉的嫌疑犯姓名。记者可以给一篇报道添油加醋,但却永远不能在报道中删去什么。三.解决方案相对来说,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2006年8月26日,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的法网追踪板块里,介绍了这么一个案例,78岁的老太太于2006年4月底找到了于2005年夏走丢的患有精神病的二儿子,可是却发现儿子肚子上多了一道手术疤痕,于是一家几口怀疑其肝脏被人不法切割的事。报道中所有的人物都采用化名,78岁的老太太,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刘涛,采访的老太太的女婿张先生,甚至节目中几次出现的照片,全部采用虚化处理,并多次采用逆光拍摄。在本期节目中,所有可能辨认出故事真实人物

24、的细节,如人名,地址全部隐去。笔者认为,北京电视台其淡化主人公,重在教育的做法是值得推崇的。首先,它不仅很好地保护了患病的儿子刘淘,也将其对其家人的伤害程度减到最低,而它的法律监督作用并没有减少。相反,节目中利用音效,人物局部特写,音乐,脚步特写等手法,在最大限度保护隐私权的同时,增强了可看性,留给了人们更多的思考空间,它很好地把握了隐私于监督作用之间的度,既起到了法制新闻节目中该有的社会监督作用,又把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二度伤害减到最低,很好地平衡了法制节目与隐私权之间的点。这种做法正是我们的法制类新闻所应当推崇的。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

25、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是界定了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不像肖像权那样明确,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些自由时就会与其他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产生冲突。这就要求记者,尤其是与法律同行的法制类新闻记者,严格自律,当好麦田里的守望者这一角色,在报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众人物原则。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普通民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和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因此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的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如:重大政历、学历、特长、财产、工作和生活作风,乃至子女和配偶情况,都应该让公众了解。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并

26、非是无限透明的,黛安娜事件后,英美等国除了普通公民的隐私受到保护外,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包括有不良行为的名人,在涉及到某种与健康、个人关系或者金钱方面的信息时都有隐私权和保密权。笼统地说“高官无隐私”也是不正确的。二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原则发生冲突,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但行使时均应以不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即不得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三满足合理兴趣原则。当社会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了解的欲望时,即存在公众兴趣问题。为了满足公众兴趣而将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公之于众,虽然暴露了公共人物的隐私,但满足了公众兴趣,新闻不必

27、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此外,一些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也是公众兴趣所在,向来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对重大事情的理解,不仅满足于对事件经过的了解,还希望新闻媒体对时间、背景、影响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评论,这之中有触犯隐私的情况,只要是合理公正的,都可以免责。但是新闻媒体在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时,应特别注意什么是公众的合理兴趣,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和判断的问题。公众兴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根据大多数人的看法和道德标准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兴趣。如前文的艾滋孤儿状告媒体侵权一案便是,艾滋病这一敏感字眼一直是公众目光的焦点,本来记者是出于诚意与善意,也满足了公众的合

28、理兴趣关注艾滋孤儿。艾滋孤儿小莉的真实姓名完全可以用化名,丝毫不会影响报道监督力度等,这就需要记者严格把好自己这一关。四、人格尊严原则。新闻记者尤其是法制新闻类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时,必要时可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总不能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如上述法治进行时中,披露了精神病患者的伤口刀疤,虽然其并没有自主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治进行时记者对故事中人物全部采用虚化处理,使人们无法辨认,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极其家人的人格尊严。四.结语魏永征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 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记者有权知道的, 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 公众不应当知道的, 记者也无权知道, 记者不应当比公众知道的更多。笔者认为

29、,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报道过程中,在不影响监督和普法效果的前提下,完整,尽责地保护公民的隐私,使其不用受到无谓的伤害。尤其是法制新闻,决不能把法制新闻变成法律条例的解读者和诠释者。法律只是一种手段,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惩治、警戒作用,也同样需要温暖的人情润滑人际关系,法律仅是一种手段,决不是最后的目的。法制新闻、节目作为大众传媒,决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放弃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分析和评论案件的时候,同样也要多一些关怀,记者,专家,主持人都必须捍卫一种尊重人,关怀人的价值立场,多关注普通人在各种法律纠纷中的喜怒哀乐,对当事人多一份

30、人情关怀,而不是片面强调法律的威慑力量。担负着法制新闻宣传报道重任的法制新闻工作者,不仅是舆论的监督者,更是法律法规模范的遵守者。因此,法制新闻在采访,写作和传播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并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舆论监督,实现其普法教育,铁肩担重任的义务。注释: 吴飞.大众传播法论.171-172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吴飞.大众传播法论.185-188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罗春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对立统一 视听界2005年第4期参考文献:【1】.美: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2】.昝爱宗,许知远等.第四种权利-从舆

31、论监督到新闻法治.民族出版社.1999年11月【3】.秦光龙.新闻学艺术初探.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4】.吴飞.大众传播法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5】.汪文斌 李卒主编 .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10月【6】.林爱君.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新闻大学.2005 (春)【7】.姚广宜. 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当代传播 . 2005第3期【8】.蔡盈洲.电视法制节目的人文关怀. 视听界.2005年第4月【9】.罗春.新闻报道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对立统一 视听界.2005年第4期【10】.金曙.舆论监督中的人格关照.视听界.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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