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的蓝本——新自然法学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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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文明的蓝本新自然法学浅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法治文明的蓝本——新自然法学浅析二战后,饱受法西斯摧残的西方社会的人们开始了法治文明的反思。首先是西方法理学者基于对纳粹立法的本能反应;其次是二战后,法西斯政权的崩溃,使得曾经遭受践踏的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正义、道德等价值被重新肯定。人们需要一种法学理论能和非正义的法律和法律实践相对抗,并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专横权力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次出现法西斯之类的暴行。因此,新自然法学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个人权利等与社会生活与法律价值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一) 提倡社会道德 追求法律价值

2、1.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富勒继承了西方法理思想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他认为,“在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东西”。1他首先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是充分实现人类幸福的生活和发挥人类的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2法和义务的道德很相似,因为&ldquo

3、;义务的道德”是法律规范的对象,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按照他所能做到的美德去生活,这就是说,“一个最败坏的政府也会对在其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忌,这种顾忌不会来自法律与道德之分,而恰恰来自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3富勒进而分析,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它必须与道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单纯作为秩序而言,包含了它自己固有的道德性,如果要建立可称为法律的任何东西甚至是坏法律,就必须尊重这种秩序的道德性”。4也就是说,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他把法又分为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的内在道德相当于自然法的程序法,

4、不涉及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法的外在道德相当于自然法的实体法,它是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5。由此可见,富勒所讨论的自然法已然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有所区别,富勒自己已明确提出,“他所讲的自然法与以往法学理论中的违反上帝法律之类命题的神学自然法截然不同,他讲的是处理人类特种事务的一种新自然法,而不是什么‘在天上的君临一切的无所不在的’抽象理性法。”6这种新自然法中包含了人类所遵从的“道德”等理性思维。本人认为,道德只是法律在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参考。法律必须得有一定的道德标准,但并没有强制性

5、,因此富勒的“法律与道德一致性”观点带有主观色彩。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点,他确实切中了要害,把道德纳入了法律的内容,是符合人的理性的。    理性是法律要实现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在满足人们欲望、要求和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和减少摩擦。要实现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必须经得起理性的检验,否则就不能充分证明法律的干预是合理的,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便应该使其目的反应在法律实际是什么的概念中。因此富勒对法律下了如下的定义:“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1这种理性的解释法律是极其重要的,它有利于理性地解决人们

6、之间的纠纷,这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法律的价值使人们在创制法律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又有了新的思考,即必须符合理性的内涵,法律才会被人人所遵守,才会在社会生活中达到规范秩序的目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性。(二) 拥护正义之理 构建法治社会拥有正义的社会才会拥有法治的文明,正义体现一个国家良好的社会秩序。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一样,只要不是真理就该被推翻”。2那么,不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度,无论其效力如何,都可以加以修改和废止,法律应作为谋求实施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另外,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是一个由个人为了相互的利益

7、而组成的自足的联合体。这样的社会肯定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冲突性,正义原则就是用何种方式来解决分配利益的基本权利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在他的正义论里,正义是所有社会生活规范的体现。法治社会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构建法治社会是一条漫长而又艰巨的道路。德沃金罗列了一系列完善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他从人的理性及实在法的现状出发,强调公民的权利,强调国家方针政策对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影响。他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传统之中。权利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道德或政治上的。也就是说既指‘实证权利’又指‘自然权利’”

8、。3他说:“政府的方针政策应是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的,把他们当做根据自己应当如何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取行动的人。”1国家尊重人民的权利,人民才会拥护国家。因此,权利必须要在法律中得以体现。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的法治社会必须包含平等的权利,及以上提到的法律道德、价值、正义等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必须逐一得到综合完善与利用,才能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新自然法学在现代具有了实在的内容,现代实在法中已明确写入了自然法的理性精神。它也是实践理性在追求人性之善的过程中合乎真正善的逻辑选择。自然法这一巨大的理论框架变得越来越灵活,她的内容更趋向于法治社会的主题。在现代意义上,他已不

9、再是古代的超然与神秘,也不再是居高临下的上帝之法,而是运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即使不是制定法,或许它会变为一种习惯。综上所述,自然法承载了不同历史时空的时代内涵,却至始至终以理性为原则,在理性的框架内充实自身、完善自身。古代那种朴素得近乎发白的大自然律则是自然的理性在指引其发展;而中世纪的神秘或许又是一种进步,至少在空灵的土壤中有了幸福滋生的印迹,神的理性也是人类意识的萌生;资产阶级爆发出的“人性”火光,更是人类情感理性的真正表达;超现实的现代社会把这种情感体验演绎得更加具体,在现实社会中真正把它用到了实处。由次可以看出,自然法在性质上从超然走到了世俗,内容上从形而上到了形而下,地位上从高高在上到为人人所知,每一次的变化都是必然也是进步,每一种进步都体现了人类法治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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