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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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 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对于何谓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学界大体存在四种主要观点。科学界定应该从三个维度进行思考:明确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犯罪学展开犯罪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两个层

2、面的问题;从犯罪学是晚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来把握;从犯罪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门引介的学问的角度来把握即不仅注意其作为一门学科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基础理论,也应注意到其在我国本土其基础理论的特殊性。从这样的维度确定其辐射范围,有利于在现实层面有重点、有方位性地展开有真正学术价值的研究。关键词犯罪学基础理论;争议;界定中国分类号D912 7文献标识码A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是其研究内容的极其重要方面,可以说在极大程度上,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和状况直接标志或决定学科整体研究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对于犯罪学学科也同样如此。然而,在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的范围边界,长期以来却并没有得以明确厘清与框定。这

3、无疑将最终导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在研究重心与方向上可能出现偏差与缺陷。在此,笔者试图对这一概念展开全面分析,以求有助于促进深入理解与把握。一、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争议对于何谓犯罪学基础理论,我国学界大体上有以下四种观点予以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关于犯罪学的最一般理论,也即犯罪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犯罪的渊源与本质、各种不同的犯罪现象及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等基础知识”,进而并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与犯罪学的各专业理论和应用理论相比具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研究的是犯罪学中最一般和最基本的理论;第二,它是犯罪学各专业研究的基础和根本;第三,它研究内容具有基础理论与专业

4、基础理论之分的不同的层次;第三,它对犯罪学其他领域的研究具有指导性。具体而言,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和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犯罪观;犯罪分类理论;犯罪规律理论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似有困难,但通过语言符号(词义)可以对其有个大体把握:基础,泛指事物的根基。理论,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的理性知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基础理论,即根基性概念和原理体系。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指关于犯罪的基本范畴和原理体系,或者说是有关犯罪的(本质、原因、变动机理、控制方略等)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甚至可以认为,凡有关犯罪问题的理论思维均属犯罪学基础理论范围。”第三种观点

5、认为,“所谓基础理论,一般是指在学科理论基础的指导下,本学科最普遍最基本的范畴、原理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学科的本体论,反映了学科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学科基本内容和应用理论的根基,届于学科自身体系的一部分,是学科理论大厦的基石。它具有基础性、间接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具体而言,犯罪学基础理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原始形态和极端表现、犯罪的实质和表现形式、犯罪的发生及控制机理、犯罪的价值评价。”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其他各部门刑事法学及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因此,犯罪学基础理论不能仅限于一套模式,不能只限于一种学说,一般来说

6、,犯罪学基础理论应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犯罪学史、中外历史上关于犯罪问题的思想、学说、犯罪学的历史演变;犯罪学的本体论、本源论、罪因论;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可见,对于何谓犯罪学基础理论,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层次问题,即对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层次是否仅仅圈定在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一元的层面上;还是进行二元或多元划分,将相对具体层面的内容也包括在内?其二,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是在“犯罪学”学科框架内的范围进行思考还是从其历史演进的历史过程进行把握?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学者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界定大体是立足于我国本土犯

7、罪学的语境进行思考的。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的三个维度笔者认为,科学界定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这一概念,大体上需要从三个维度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该明确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犯罪学展开犯罪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这两者的区别,我国有学者予以了精辟地论述: “从本体犯罪学的视角出发,犯罪学至少要研究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犯罪学,即如何认识犯罪?如何研究犯罪?主体探求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其哲学基础,即研究犯罪的认识论,探索研究犯罪的方法论,以及犯罪学的功能和发展历史。这应该是犯罪学本体论的核心,也就是学者们所追求的犯罪学的共同体。其次,要回答犯罪学研究什么的

8、问题,即科学的界定犯罪学研究的范畴。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犯罪学的整体。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与研究范畴是犯罪学研究的不同侧面,缺一不可。但以往的研究中忽视了本体理论的研究,强调犯罪学范畴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四个板块模式的犯罪学,也使得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单一,只研究范畴不研究本体理论,以至造成犯罪学缺乏专业槽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各学派难以有统一的话语体系”。很显然,在对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把握上应该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前者从一定层面上展示出犯罪学的学科特性或面貌,从而有利人们深化和丰富对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科学认识;而后者则是其主体内容,大体是犯罪学的主体骨架,有利于人们运用专业的范畴或思维模式进行现实的犯罪问题

9、的解构。从这个意义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宏观、抽象。因此,犯罪学基础理论涵盖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第二,应该从犯罪学是晚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来把握其基础理论问题。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历史不过200年。在这发展过程中,犯罪学先后经历了从其早期的古典犯罪学思想、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19世纪的生物犯罪学、20世纪的折衷主义犯罪学和20世纪的社会犯罪学几个演变阶段,然而直到现在,犯罪学不但没有走向统一,反而呈现出多元化,以致目前犯罪学内部的理论学说林立、流派纷呈繁杂。犯罪学的这种“未定型”流变和走向,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学作为晚发展的一门年轻学科,尚未完全成熟,建立起自己严密的专业槽,仍保持着开放

10、的状态,不得不在不断地吸纳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等其他的学科的知识来促进自身的完善;另一方面反映出犯罪学作为晚发展的学科,肩负其他成熟已久的单一学科未能承担的新使命:“犯罪学所能贡献的是一种比不同国家的立法更为广阔的视野,因为这个视野具有普遍性。其次是一种比刑法更为客观的视野,因为其不为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的紧急需要所制约;最后是一种由社会学、临床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所充实的视野。面对冰冷的刑法,犯罪学带来了科学的、人道的因素,并成为唯一的可以使人们掌握犯罪事实的学科。”可见,犯罪学这样演化的历史与趋向,使得我们在把握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应该特别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不能局限于某一理论倾向或某一时

11、期某种流派所建构的犯罪学框架下的“基础理论”,而应该对其基础理论作广泛地、综合性地思考和界定;另一方面就更应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从其发展史的动态视野中把握其实质,深入地认识其带根本性的、主导性的、甚至是关键性的内容。第三,应该从犯罪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是一门引介的学问的角度来把握 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

12、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我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从这个意义上,不仅注意到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理论,也注意到其在我国其基础理论的特殊性。“我国犯罪学的历史,是从介绍和引进西方犯罪学开始起步的。应当说,犯罪学是随着西方科技和西方文化的传人而被引入中国的。”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学大体上是先后引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犯罪学,之后是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犯罪学,而当前则是美国的犯罪学。这些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与学说,对于建设我国犯罪学均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然而这些不同国家或地区

13、的犯罪学在学说与理论体系上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这种移植过来的犯罪学在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环境和当下的社会现实下如何在我国本土化,从最大程度上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贡献出应有的学科知识,则是一个重要的学科理论与学说的判断、抉择与再生问题。“当代犯罪学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犯罪研究者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的差别,而且反映了他们研究犯罪的直接、具体目的的差别。犯罪学主题的选择、理论观点的发展和独特研究方法的确定,取决于犯罪研究者对某个研究对象的目的。”正是这样,“犯罪学想要统一,不是通过某一理论的观点的发展,而应该通过对具体问题的逐个研究。”由此可见,无论是从

14、我国犯罪学立足我国当下寻求发展的时机,还立足长远使得我国犯罪学能够屹立于世界犯罪学学术之林,我们在把握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尤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应该对于国外犯罪学中的基础理论,我们应该在承认其具有普遍性的前提下尚需要在反思中作出深刻地分析,或予以扬弃、或予以本土醇化、或进一步具体化,这本应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应有之义;其二是我国犯罪学尚需要我国学者根据当下的犯罪问题、与之相关的社会情势以及其研究予以概括、提升、前瞻,从而开拓犯罪学基础理论的新的疆域,从而实实在在地使得其起到瓶颈作用和推动地我国犯罪学向纵深发展。因此,这理所当然也应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很显然,基于以上三个维

15、度的考虑,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应该从学科演进与本土成长、发展的动态上予以多元理解,其不仅包括犯罪学研究中的基本概念、范畴、理论体系、解释框架等内容,还应该涵盖显示犯罪学学科特性、我国犯罪学如何独立成长与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等内容。因此,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大体可以界定为揭示犯罪学学科的特质、提供犯罪问题应用研究以及有关犯罪学得以在我国独立成长和发展的根基性或主导性的规律性、系统性的知识。三、实证:概念涵盖的外延范围对于“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这种把握和理解,可以大体上明确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具体研究的总体方向,合理厘清研究的具体边界以致能够聚集力量深入地探讨,从而真切地发挥其在推动我国犯罪学成长中的瓶颈

16、作用。然而,在概念层面的抽象认识并不表明在其具体现实认识中准确无误。事实上,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所涵盖的内容与辐射范围的具体理解上尚存在模糊的认识与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在此,笔者试图结合上述界定对我国有关权威学者所圈定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所涵盖的主题范围进行实证分析,以求进一步地加深理解。例一:在中国犯罪学学会专门的学术期刊犯罪学论丛(王牧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2008年版)上所设置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栏目。例二: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编写的犯罪学基础理论论文集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对我国犯

17、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论题的类别归属的划分。从上述二例我国学界近年来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所涵盖的研究主题非常的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对于我国犯罪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体系,理论架构、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探讨,还集中探讨了犯罪学方法(认识)论、学科特性、地位、价值等学科独立性层面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到犯罪学在我国社会转变中本土化和发展的各种理论问题。可见,这些论题从总体上辐射了笔者所界定的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外延范围。然而,在例一中“论中国社会治安战略”、“论犯罪的恢复性矫正”;“论犯罪与刑罚的人性基础”、“对人性的犯罪学思考”;“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学分析”论题,大体上应该分别归属于犯罪学的犯罪现实对策

18、、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与类型犯罪研究的范畴,而不应该属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例二中的下卷“青少年犯罪”以及“形态篇”的内容,显然是对特定犯罪类型的研究,主要是对其现实的分析,理应不能归入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之列。其所以归入的原因大体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大体上可以被理解为犯罪学有关基本范畴和重大问题的理性认识。所谓重大问题,总被打上特定时空条件的记印,因而总是现实的。”很明显,这里的重大问题的理性认识,在这些学者视野中并不是指犯罪学中的理论的重大问题的理性认识,而是对现实的重大的社会问题(特定的严重的犯罪现象、社会冲突等)的理性认识,是对现实问题的解构,由此,并没有上升到抽象

19、的本体理论层面,因此这些论题不应该认为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涵盖的范围。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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