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监督作用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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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书与学习”理论研讨征文登记表姓名陈浩性别男年龄33工作单位公安厅纪委职务职称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号邮编联系方式13478237117电子邮箱airmid论文题目及摘要论文题目: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监督作用的几点思考摘要:公安部发布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以来,各级公安机关纷纷聘请了大量的特邀监督员,然而实际监督作用的发挥很难让人满意,在很多公安机关,聘请特邀监督员只是应景之作。如何真正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使之在公安监督工作大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以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监督作用的途径为重点,对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在监督大格局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有效途径进

2、行综合阐述。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监督作用的几点思考厅纪委 陈浩1998年7月22日公安部公通199853号通知发布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对特邀监督员(有的地方称“警风警纪监督员”或“行风监督员”等)队伍建设及其作用发挥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邀监督员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但由于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不可避免带有其不完善的缺陷,人们对其认识也同样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由不自觉到自觉的渐进过程,下面笔者结合5年来的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的监督作用问题谈一管之见:一、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在公安机关监督大格局中的作用。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

3、败。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其每名民警也都或多或少的握有一定的权力,若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力,致其失管失控,其后果难以想像。为此,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安机关正逐步形成了由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构成的全方位的监督大格局。特邀监督员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就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有益探索和有效形式。(一)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是防止权力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形式。特邀监督员队伍充实了民主监督的力量,拓展了民主监督的途径,反映了人民对公共权力运行监督的民主权利。实践中既能将群众投诉、意愿及时反馈到公安机关,要求解决、

4、答复;又能将便民政策、措施及时公之于众,要求贯彻、履行,实现“监”与“督”的完美结合,是民主监督行之有效的形式。(二)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外在体现。一方面特邀监督员通过对公安机关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执法,最终践行“三个代表”。另一方面,特邀监督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大众和各社会阶层的利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他们对公安机关实施有效监督,能够保证公安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三)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手段。从监督理论上说,其理由有三:首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

5、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关系,特邀监督员地位超然,凭正义感和道德良知为民说话,利于监督;其次,由于特邀监督员来自社会各阶层,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各不相同,监督隐于无形,使被监督者心有顾虑,而自觉严格、公正执法,达到监督目的;最后,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无偿监督,监督成本非常低,但监督效果明显。(四)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实施纲要中指出“监督是关键”。当前,大量腐败案例表明,“内部监督失之于软、专门监督失之于宽、社会监督失之于散”的情况较普遍,“集体腐败”、“攻守同盟”也层出不穷。但在特邀监督员制度中,特邀监督员与被监督者没有共同利益关系,因而也就不会“结成腐败

6、同盟”;特邀监督员个体分散,甚至隐于无形,使被监督者无法向监督者“行贿”,请求“手下留情”;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对聘请、委派他的机关负责,接受群众的监督,监督链条合理、渠道畅通。因而,这种监督形式是顺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产物。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被监督者有抵触现象。作为被监督者的公安机关有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于是千方百计逃避监督;或虽然意识到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或者害怕特邀监督员监督不当造成不利影响而不敢搞监督,致使特邀监督员成了摆设,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甚至公安机关的个别

7、领导害怕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会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抱着“浑水好摸鱼”的想法而排斥监督。二是监督者有不作为现象。作为监督者的特邀监督员或奉行好人主义,不想监督;或感觉被聘为“监督员”是受人之馈,而不愿监督;或害怕被解聘有损颜面,而不敢监督;或囿于知识、能力水平,而不会监督。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作为聘请特邀监督员的公安机关对特邀监督员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队伍建设重视不够;二是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公安机关实施有效监督没有“刚性”机制作保障;三是特邀监督员队伍的产生、选聘、解聘等工作完全由作为被监督者的公安机关决定,不利于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四是特邀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三、有效发挥

8、特邀监督员监督作用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对象要善听“逆耳忠言”,这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关键。在特邀监督员制度中,公安机关作为被监督方,如果听不惯不同意见,听不进反面意见,听不得批评意见,无论这种监督形式多么优越,其作用也无法发挥。因而,公安机关善听“逆耳忠言”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关键。聘请了特邀监督员的各级公安机关,若想真正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应该从本级公安机关的党委、领导到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各种各样的意见建议始终坚持“闻过则喜”的态度,对所有意见建议做到或有回声、或有落实、或有整改、或有解释说明。同时在每年定期召开的监督员座谈会上

9、,对深入搞调研、中肯提意见、大胆话批评的监督员进行奖励;对开会不到、情况不报、意见不提的“三不监督员”予以解聘,充分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一是领导重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对这种监督形式提高认识、摆正位置,为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和激发特邀监督员热心、关心公安工作,为公安全面建设献计献策。二是引导激励。对特邀监督员的总体要求应是多进谔谔之言,不讲诺诺之话,形成正确的引导激励机制。对“四不监督员”(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和“三不监督员”(开会不到、情况不报、意见不提)要坚决撤换和解聘;对说真话、谏诤言、提出中肯批评和有价值建议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形成良好

10、的“批评”环境。三是加强沟通。因行业和专业的缘故,特邀监督员中很大一部分同志对公安工作可谓“业外人士”,为便于监督员更有效的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要设定专人经常与其沟通,或适时对监督员进行基础业务的培训,介绍公安工作的性质、特点,通报公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公安工作中要求公开的政务,首先向广大监督员公开,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二)特邀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要反映“群众意愿”,这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基础。目前,绝大多数公安机关的特邀监督员都是由本单位选聘,监督权也是由本单位授予的,笔者认为,从监督程序上讲,特邀监督员属社会监督层面,这种产生方式和授权方式不能充分反映

11、“群众意愿”。从中国传统习俗来说,向来都是客随主便,作为被监督一方同时具备对监督员的选择权和行使监督的授予权,很难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因为,从选择权上讲,由被监督者去选择监督者很难完全突破让敢于直言不讳的人在自己面前说三道四的心理障碍;从授予权上讲,被监督者也很难完全做到把那些应予监督的问题,心悦诚服地袒露给监督者。要解决此问题,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理顺特邀监督员的选聘渠道和管理体制。特邀监督员队伍的构成要由上级公安机关委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选聘、本级公安机关直聘三部分人员组成。本级公安机关直聘人员不能超过监督员队伍的三分之一。监督员队伍由对被监督单位负责改为对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和对同级纪检监

12、察机关负责,并可直接受其指挥,其工作运行的保障条件由被监督的公安机关提供。监督员队伍的工作运行机制要由松散型逐渐过渡到紧密型,由以往完全受命于被监督单位变为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力。要成立“特邀监督员委员会”,由受聘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负责部署监督工作、召集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二是要注重特邀监督员的广泛性。特邀监督员既然属社会监督层面,就应该有其社会广泛性。实践中,特邀监督员大多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面太窄。因此,特邀监督员的选聘在保证其监督能力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体现广泛性,能够充分代表社会各个层面、群体的利益。三是要注重特邀监督员的道德和良知。这是

13、选聘特邀监督员的一条很重要的条件。只有公道正派、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人,才能够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利益双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负责,才能真正体现设立特邀监督员的初衷: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执法公正和公安机关的全面建设。四是要处理好特邀监督员的数量规模。特邀监督员的数量太大,会过多的牵扯组织管理的精力,同时也不符合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难以保障监督质量;如果数量太少,对公安机关的服务、执法工作等各个方面又难免会监督不到、审视不全,并且监督员人数过少也难以体现“群众意愿”和“广泛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和乡镇派出所聘请10-15名监督员、县级公安机关聘请20-40名监督员、市级公安机关聘请40-60

14、名监督员,省级公安机关聘请50-70名监督员,比较适宜正常开展监督工作。(三)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定位要体现“代表权威”,这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保障。实践中,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权力,缺乏“刚性”保障措施,被监督方对监督方的意见和建议视而不理,或理而不为,均无任何强制性的措施,致使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具柔性,不具权威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制度保障。要出台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特邀监督员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监督员应享有质询权、个案垂询权、重大事项知情权、要求答复说明权等权利,应该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落实。二是密折专奏。仿效人大代表的“密折专奏”

15、,对于特邀监督员认为被监督的公安机关无法答复和解决他所提出的问题时,可直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或在有关部门提出,保证特邀监督员对重大、疑难和复杂问题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三是注重形象。特邀监督员行使监督要体现权威性很重要的是特邀监督员要注重形象。对于听风就是雨,点火就燃烧,轻易对道听途说的事情信以为真的监督员不仅不能体现权威性,反而会将已有的权威丧失贻尽。因此,特邀监督员要对所反映的问题深入调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以对自己、对他人、对被监督方负责的态度提出,注重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四)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体现“合理合法”,这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前提。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在法律许可的范

16、围内进行,其权利不能凌驾于公安机关之上;监督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影响和干扰公安正常工作。一是正确认识公安机关与特邀监督员的关系。此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统一体,因此要克服两种偏见:一是要克服将二者看作对立关系的偏见,否则民警会出现逆反心理,对这一监督形式产生抵触;二是克服将二者视为配合关系的偏见,否则民警将产生利用心态,失去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所谓统一体是二者要共同承担起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执法公正的责任。二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保密工作的关系。特邀监督员应该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对于公安机关向其通报的重大事项,属保密内容的应该“守口如瓶”。对于某些属机密性质的工作不适合进行监督,

17、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执法中。三是要正确处理日常监督工作与公安专业工作的关系。特邀监督员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质询和个案垂询,公安机关须进行答复和合理说明,但监督员无权更改其结果,监督员可就质询事项和个案提请司法监督。笔者认为:公安专业工作中,隐蔽战线工作和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不适合进行监督。(五)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形式要实现“明暗兼顾”,这是有效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作用的手段。特邀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形式之所以有其生存土壤和强大生命力,是因其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且监督渠道广,监督形式可“明暗兼顾”。一是通过明查,掌握政策,把握监督标准。特邀监督员通过有组织的听工作

18、汇报、现场参观、现场督察,可对公安工作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掌握公安民警在服务执法中应该怎样做和做到何种程度,为暗访定下监督标准。二是通过暗访,掌握实情,明确督促方向。根据明查中定下的监督标准,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政策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或现场纠正、或向有关单位反映予以整改,甚至可在新闻媒体曝光,督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三是联系群众,形成合力,发挥纽带作用。特邀监督员的数量毕竟有限,而且特邀监督员也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精力也有限,不可能对公安机关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需充分发动群众,形成监督合力。特邀监督员一经选任,应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便于群众反映问题。通过特邀监督员与群众的接触,或解决问题、或解释说明,发挥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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