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户籍制度改革体现了我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独特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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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户籍制度改革体现了我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独特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均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问题,最大目标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长期以来严格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不合理户籍管理制度,使得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到城镇之后,享受不到城镇人口一样的各种待遇。近年来各地虽然在放开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但是,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曾经作为农民“命根子”的土地、宅基地、集体经济产权等,还困扰着进城的农民。 我国现行的劳动就业制度,早已经打破了过去统一派遣的固定式就业形式。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是在各地劳务市场,或者直接与就业单位对接。作为现实主义者,农村居民到城镇就业后,总感觉到心里不踏实,担心一旦失去工作,生活将没有保障。因而,不敢轻易放弃土地、宅基地、集体经济产权。 正是基于农村居民的担忧,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按照社会学的理念,积极的人口社会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之后,不能盲目实行“两头

3、只能享受一头”(城镇、农村政策)的政策。只有在不断完善农村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长期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解放和发展农村劳动生产力起到了革命性的促进作用,不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农产品短缺的问题,也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持续的物质保障。 在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后,农民担心的首要问题,就是原来承包的土地问题。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农村居民户口转到城镇后的一定时期后,要收回土地承包权。怕失去“命根子”的农民,在此种政策下,他们中的不少人宁愿长期作“临时”户口。 针对农村居民的顾虑,意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4、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社会发展到今天,农村集体经济已转变为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农村居民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处置的分配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取消,随之而来的集体经济分配权也将丧失。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集体经济分配权,意见明确:“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

5、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于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居民存在的“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6、“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变迁特性、符合农民利益诉求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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