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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问题、对策和建议 - 论文关键字:工作 问题 法律 法院 调解 审判 社会 案件 法官 综合治理 我国最近二十多年经历了迅速的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有日益尖锐的趋势,比如,失地农民问题、就业问题、贫困问题、反腐败问题、两极分化问题等等,给社会综治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而社会综合治理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这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积极参与社会综治工作是履行基层法院职责,维
2、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内容。有鉴于此,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着就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问题、对策和建议做一探讨。一、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和问题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基本任务;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理、妥善地解决和控制民间纠纷,促进农村稳定;通过法律宣传工作的开展,使得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
3、法的意识得到加强;通过组织开展回访、帮教工作,使得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得社会稳定大局得到巩固和加强。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社会长效稳定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等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主与法治以及社会法制化进程。此外,调解工作也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体现人民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们已经影
4、响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有限的法官素质。低素质的法官导致法院公信力的降低,导致涉诉上访人员及案件呈上升趋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新的矛盾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经过不懈努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然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案件质量难免出现问题:少数法官程序意识不强,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案件程序上的瑕疵;有的法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在认定
5、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偏差;个别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作风散漫,责任意识差,庭外表态随意,办事拖拉,态度粗暴,甚至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上访投诉。(二)有限的司法独立性。法院处于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权力关系网中,为了协调各种关系,由于司法权力对地方政府权力的依附,独立的审判难以发挥作用。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弊端,独立审判这一原则并不能完全得到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区域化和人事财政的依赖性决定了法院工作的依附性。为了解决好人事安排、经费保障、法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法院领导要抽出大量
6、精力来“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党委、人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法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而这种协调往往只能以牺牲司法的独立、平等甚至公正为代价,此时独立审判对社会综治中的独特作用就很难得到完全体现。(三)民众对法院的误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民群众存在着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使法院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做群众的说服劝导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拓宽,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越来越广,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由于人民法院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方方面面的大量矛盾纠纷最后都汇集到法院,败诉一方当事人或刑事被告人往往因不满意审判结果而对
7、法院有意见。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旧审判方式时期产生的一些不规范执法问题逐渐显现,基层法院不得不对历史偿债,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体现了国家法制的进步,而不良后果是导致一个时期信访投诉量的增加。如在诉讼阶段,由于受传统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一味追究客观真实,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而在经济往来和其他活动中又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一旦败诉则大声叫冤;在执行阶段,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期望值过高,认为既然交了执行费,法院就应该百分之百地执行完毕,对于法院穷尽执行方法之后或因当事人确无财产而执行不能的,不理解、不认可。此时法院往往就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做说
8、服劝导工作,以免矛盾的激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整体的工作效率。二、具体对策: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四个长效机制在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基层法院应建立起四个“长效机制”,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它们分别是:(一)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从目前形成涉诉信访的原因来分析,在司法机关内部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个别法官政治素质较低,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甚至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第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偏低,办案质量
9、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致使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第三,处理信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现象,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我们建议,在提高法官素质的同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上报机制。每月自下而上对重点案件和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工作,对敏感案件、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认真排查,登记造册,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通过说服教育解决的,要坚持紧盯死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认真总结以往处理涉诉信访的经验教训,全面系统地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
10、原则和应该遵循的规律,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多疏导、多反思,正确处理,减少失误。三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和复查听证制度。涉法上访案件,相当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后不理解而引起的。因此在法院立案的同时,务必将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对典型疑难案例,实行申诉听证制度,把个人接访变为合议庭听证,对个别上访老户必要时由上下两级法院联合听证,变老户上访为法院下访,同时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流程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并随时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四是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成立信访工作办公室,专司申诉信访工作,并建立起系统规范的信访工作体系,畅通信息,协调联动。严格信
11、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信访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承办法官的直接责任。(二)健全完善“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现在“严打”整治斗争虽然告一段落,但工作劲头仍不能松,打击力度还不能减,要看到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乘势而上,努力维护良好的稳定环境,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突出严打重点,坚持不懈地做好打击邪教组织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要严格执行宽大和惩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做到罚当其罪,
12、不枉不纵。在工作中,坚持做好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判前法律教育、判中认罪教育、判后服法教育。将惩罚、改造和预防犯罪相结合,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要在“严打”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形成一套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维护治安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类基金会、供销社股金及各类非法集资兑付案件要抓好维护稳定工作;重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拖欠问题的化解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三)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调解工作着重要在“三个坚持”上下功夫。一是要坚持
13、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调解工作,努力把各种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集中精力抓好中心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坚持依法调解,也要依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并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三是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既要继承传统,又要积极借鉴国外诉讼外调解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勇于开拓实践,积极创造出新经验,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好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工作,做到依法做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要做到不缺位、不
14、错位、不越位。对民商事调解工作要重新认识、重新定位,把民商事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把防止民商事纠纷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克服诉讼调解已经过时,片面强调判决观念,克服当前存在的简单化调解、走过场式调解、甚至弱化调解的做法,把调解工作作为严格贯彻民诉法坚持不懈地抓好,体现“准、快、稳”三个字。“准”就是调解民商事纠纷要找准要害,抓住了纠纷的主要方面,对矛盾的发生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一切纠纷都会迎刃而解。“快”就是不拖延,及时调处。“稳”就是在调处易激化的案件中,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15、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构建惩治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长效机制成效如何关键在队伍。为此,要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筑牢反腐倡廉的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强化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将司法为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敦促全院法官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违法审判行为,坚决追究责任,绝不能姑息。严格落实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真正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道防腐
16、倡廉的“隔离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制度,对热点部门、重点岗位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对在廉政问题上反映较多或有违法违纪苗头的法官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公正、为民、清廉、高效”要求落到实处。三、进一步建议:建设三个重点工程,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作为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加强自身建设以外,还要积极地同其他社会组织、政法部门和政府机构紧密联系,共同构筑一个庞大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我们认为,构筑这样的一个体系,需要重点做好三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它们分别是:(一)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程。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
17、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课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定罪处刑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均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院通过在刑事审判庭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要实现三个“延伸”,一是
18、范围的延伸,要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这一要义从庭审中延伸出去,在感化、教育、挽救方针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家庭、社会的配合,做好少年犯帮教工作,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庭审阶段的说教上;二是时间的延伸,对少年饭的帮教从审理一直要延续到服刑改造,对服刑未成年犯进行一年一次回访考察,对缓刑犯适时进行回访、考察,真正落实教育挽救矫治的刑事审判治理方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三是宣传的延伸,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将已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汇编成宣传资料,通过宣传品、网络、报刊等进行广泛宣传,用真实、典型的案例教育青少年,以谋取较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学校、街道和家庭
19、的联络,要定期地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发生率减低到最低点。(二)法制教育工程,这是一项主要面向社会,面向民众的普法教育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相应增加,中国社会的全面开放导致人们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增加;随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非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人民法院在有效地解决大量的诉讼问题的同时,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注重法制教育显得很有必要。应该把开展经常性法
20、制宣传工作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要克服工作上的形式化,把开展宣传工作的硬目标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使工作向规范化发展。通过公开宣判、庭审实录、以案讲法、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等形式,教育引导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治安隐患和有关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电子屏幕发布公告、上街咨询等方式,宣传法制,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同样,在执行工作中也可以创新方法,可采取“执行进社区”等多种形式。行政审判可扩展审判职能,将服务延伸至基层执法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指导、交流、座谈。(三)积极参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网络工程。社会综合治理是牵
21、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一项宏观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国家各个机关、各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对法院来说,一方面要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他政法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在综治工作上拧成一股绳,同时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员专项业务培训,形成社会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网络。综上所述,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四个长效机制,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的三大工程,能够圆满的解决。当然,基层人民法院仅仅是社会综合治理系统中的一个环节。除了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外,要想真正实现社会的
22、基本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和公民等各种力量和要素的合理分工和共同努力,而在其中,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参考书目1、陈旭:社会转型期的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文汇出版社,2004年。2、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鉴,法律出版社,1997年。3、欧阳涛主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4、刘建华: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性思考,载理论学刊,2002年第1期。5、陈州: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特征及原因浅析,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6期。6、慕平:建立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的思考,载前线,2002年第8期。7、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