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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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二、我国法院组织机构第二节人民法院职权 一、法院职权审理权 二、法院职权裁判权,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一、法院概念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一)组织体系(二)内部机构设置,二、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全国法院:,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指国家行政区划逐级设立的,对诉讼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普通法院设置原则 法院辖区划分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普通法院的级别体系(图示):,普通法院级别体系:,高级人民法院:,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行政区划级别上设立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或所辖市的行政区划设立

2、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按一定区域划分标准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专门法院:(图示),专门法院:解决特殊行业内部或者与特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案件 专门法院VS普通法院:、专门法院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组织或特定类型的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普通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专

3、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专门法院的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法院。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级别体系:(海事法院),我国现存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大连海事法院(辽宁)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厦门海事法院(福建),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武汉海事法院(湖北)广州海事法院(广东)北海海事法院(广西)海口海事法院(海南),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4、讼;(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三)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专门法院级别体系:(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5、。,专门法院级别体系:(森林法院),森林法院管辖的案件:,森林法院目前有两类:、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院内设立林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受理辖区内涉及森林资源的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法院职能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节人民法院职权 审理权,程序控制权,询问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审理权,证据审查权,事实认定权,程序控制权,概念: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时间的决定权。(一)诉

6、讼启动控制权(二)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释明权(诉讼指挥权),概念:在诉讼中法官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的职责。(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明确充分;(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做适当的声明和陈述;(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地完成举证。以及诉讼请求的变更说明。,二、法院职权裁判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实体争议裁决权,裁判权,第七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7、,案例:,古某于1990年9月,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取名为W-1的触电保护器,并获得了国家专利,正当古某寻找合作生产者时,深圳市罗湖区某公司生产出的一种触电保护器,与古某研制的触电保护器的设计、结构和性能基本相同。思考:如果古某认为该公司侵权,则向哪一个法院起诉?思路: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那一个级别管辖?同一级别的那个法院受理,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一、概念 1.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权限。2.解决的问题: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关系,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关系提示:其一,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二

8、,一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管;其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其四,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向法院起诉。,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35题)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

9、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选项B:。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题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选项D。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

10、行调解。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人民调解协议获得执行力的途径,1.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规范:2002: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9: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0: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或裁或审,1、仲裁与诉讼当事人“二择一”,一旦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排斥诉讼。2、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事前有仲裁协议抗辩的,法院驳回起诉。3、原告起诉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拥有管辖权,第二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 第

11、一次分配:不同级别法院 从纵向的角度解决某一民事案件有哪一级法院审理问题(级别管辖),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第二次分配:同级某法院:从横向的角度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某案件,甲法院,丁法院,丙法院,乙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念,民事诉讼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什么强调“第一审”?概念区别:主管与管辖 解决民事纠纷的外部权限划分(法院V.S 其他机关或组织)法院系统内部权限划分,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两便原则 便于当事入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二)

12、公平原则 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三)工作负担和工作性质原则 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四)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三、管辖恒定,含义: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减而变动。(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规定除外)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辖区的变),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

13、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家居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第一次分配。重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以第一审案件为标准)二、级别管辖划分标准:案件的性质;案

14、件的影响;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特点 法院辖区和行政管辖区域一致;,四、各级法院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民诉法39条)1.重大涉外案件(含港澳台)。什么叫重大:诉讼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境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三要素要有其中之一 什么叫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事实;标的物;三要素有一个涉外,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

15、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问题:如何认定?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重点记忆:(1)海事海商

16、案件海事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民事案件、著作权案件、计算机域名案件(注意例外情形)(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例外,专利纠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如大连、青岛)商标民事纠纷(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例外:各高级法院据本地情况可在较大的城市自行确定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案件。(须经最高院批准)著作权纠纷(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据本地情况可在较大的城市自行确定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案件

17、。(无须经最高院批准),与仲裁相关的案件管辖,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中级法院(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思考: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管辖范围的区别?,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

18、哪一项表述错误?(2005),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B,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A,提示:,1.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2.并非所有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都有中级法院

19、管辖3.只能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四节 地域管辖,案件的第二次分配: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地域管辖的种类:,根据确定管辖法院的根据不同: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三、一般地域管辖,(一)原则:原告就被告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例外:被告就原告,(一)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重点:被告“所在地”的确定(注意相关司法解释)1被告为公民,

20、“所在地”如何确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特殊情况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原住所地(2)上述情况中,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被告被监禁地或教养地,(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被告居住地(4)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思考:被告为法人:“所在地”如何确定?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登记注册地;若没有,则合伙人所在地,公民:“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当

21、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当事人既没住所地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处理。(关键看户籍迁出是否满一年)户口迁出是否满一年?如果户口迁出未满一年以原住所地为准;如果户口迁出已满一年,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自1999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2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浙江老家找工作不顺利,2003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龙泰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该公司集体宿舍中。2004年8月,陈某开始催促张某归还所借的1万元,

22、但张某迟迟不还。2004年10月,陈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答案】浙江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起诉时在此地居住+在此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居住1年以上,但起诉时,张某并未居住在朝阳区,而是居住在东城区,而其在东城区居住又未达到1年以上,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事实上并没有经常居住地,王某与赵某均居住于A地,2000年9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地,后因故未能履行,双方发生纠纷。2001年5月赵某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A地迁出,准备落户与公司所在地B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手续。随后,赵某又到C地居住,2001年12月又被

23、搬迁至D地。问:1、2002年7月王某欲起诉赵某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2、王某如果于2002年4月起诉赵某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D A,(二)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A.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特殊的一方保护:一方丧失人身自由(原告是自由人,被告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要离婚,原告住所地管辖 C.两种情况回归一般原则: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监禁1年以上的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法

24、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2条)民诉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无论国籍)(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共性强调是身份关系 提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三费案件”、“婚姻”、“监护”、“收养”。,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思考:原告被教养或监禁,起诉自由被告管辖?注意:这两类共性强调的是只有被告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而原告没有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区别: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

25、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户口在北京甲区的李老太太早年丧夫,育有三子。目前,三个儿子老大落户于广州市乙区,老二落户于上海市丙区,老三落户于成都市丁区。然而,却不对李老太太尽赡养义务。2003年4月,李老太太因无生活来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北京市甲区、广州市乙区、上海市丙区以及成都市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夫妻一方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区别:夫妻双方 离

26、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小结:离婚案件管辖,1.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区分双方离开和单方离开)(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若无,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未离开住所地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居家一方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区别: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监护案件特殊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有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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