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國家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利用率之比較(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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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亞國家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利用率之比較(下)(發布日期:100年9月23日)(二)同期間利用原產地證書出口的廠商數占所有出口廠商數的比率(續)2. 亞洲開發銀行之調查為瞭解東亞廠商對FTA的看法,亞洲開發銀行於2008年起陸續針對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等國家進行FTA利用情形之調查。依據最新的調查計畫【註3】,共對841家製造業廠商進行調查,這些製造業廠商有33%來自電子部門、21%來自汽車部門、17%來自紡織及服裝部門,其餘尚有來自化學品、藥品、金屬、機械及加工食品等部門。以廠商規模來看,33%為雇用人數低於100人的中小企業、22%為雇用人數介於1011,000人之間

2、的大型企業,22%為雇用人數超過1,000人的超大型企業。在FTA利用率方面,接受調查的廠商使用FTA優惠的比率高於預期,有28%廠商表示使用過FTA優惠,另外25%的廠商計畫使用,在東北亞方面以中國大陸(45.1%)利用率最高,其次是日本(29%),再次是韓國(20.8%),在東南亞方面,以泰國(24.9%)利用率最高,其次是菲律賓(20%),再其次是新加坡(17.3%),東北亞FTA利用率高於東南亞,相關數據請見表4。此外,接受調查的廠商認為經由FTA取得的貿易利益大於相關成本,FTA對貿易的擴大效果高於原先的預期,除了擴大貿易之外,FTA的效益包含較寬鬆的市場進入條件及優惠關稅使得中間財

3、貨的進口更加容易,雖然多原產地規則會增加一些管理及交易成本,但大部分的業者不認為原產地規則會嚴重阻礙商業活動的進行。表4亞國家接受調查廠商FTA利用率及對原產地看法 單位:%國家已使用FTA已使用或計畫使用認為原產地規定是負擔東北亞中國大陸45.177.96.3日本2947.431韓國20.854.215.4東南亞菲律賓2040.727.7新加坡17.32837.5泰國24.945.726.2資料來源:Kawai and Wignaraja(2011)東亞國家的廠商大多數未使用FTA,部分接受調查的業者表示不利用FTA優惠的原因有:缺乏資訊、優惠幅度小、因原產地規則所造成的延遲及管理成本,以及

4、FTA夥伴國家之非關稅障礙。就中國大陸的情況來看,有45%(約102家廠商)認為缺乏FTA資訊是最大障礙,其次有14%是因為優惠幅度小,而不使用FTA優惠。以韓國來看,36%認為是優惠幅度太低,而34%認為缺乏資訊是不使用FTA優惠的主要原因,而因為原產地規則所造成的延遲及管理成本以及FTA夥伴國的非關稅障礙則是比較次要的原因。在菲律賓,不使用FTA優惠的原因,有高達70%是因為缺乏資訊,其次是原產地規則所造成的延遲及管理成本,占31%。3. 中國大陸之調查張蘊嶺等(2010)【註4】於2007年間向中國大陸232家廠商進行調查,其中有226家廠商有從事出口貿易。在226家廠商中,實際利用至少

5、一個FTA優惠關稅的廠商有102 家,占所有出口廠商的比率為45.11%,而計畫利用至少一個FTA 的廠商有176 家,占所有出口廠商的77.19 %。表5為受調查廠商對個別FTA優惠關稅之利用情形,發現當中約29.16%的出口廠商有利用中國大陸東協FTA,利用率最高,其次為20.18%廠商利用中國大陸香港CEPA,第三名為14.16%廠商利用中國大陸智利FTA。另外, 226 家有出口業務的廠商,約22.11 %計畫於未來利用中國大陸東協FTAFTA出口。針對企業未利用或不準備利用FTA的理由,如表6所示,在124家未利用FTA的企業中,有62.9%(78家)的廠商回答缺乏FTA資訊,此為首

6、要原因。其次兩個主要原因依序為取得原產地證書太慢或涉及費用過大以及FTA提供的降稅優惠幅度太小,其比例分別為14.5%(18家)以及13.7%(17家)。表52007年中國大陸廠商個別FTA之利用情況已生效FTA已經利用計畫利用廠商家數(共226家)利用率廠商家數(共226家)利用率中國東協6729.16%5022.11%中國香港4720.18%3214.12%中國智利3314.16%2812.14%中國巴基斯坦229.17%3113.17%中國紐西蘭156.16%3716.14%中國澳門156.16%2511.11%資料來源:張蘊嶺、沈銘輝、劉德偉(2010)表62007年中國大陸廠商未利用

7、FTA之理由未利用FTA之理由未利用FTA的企業數(共124家)所占比例1.缺乏FTA資訊7862.90%2.取得原產地證書太慢或涉及費用過大1814.50%3.FTA提供的降稅優惠幅度太小1713.70%4.利用其他的安排(EPZ、ITA)1512.10%5.與FTA國家無貿易往來1411.30%6.提供原產地證明的文件很難1310.50%7.海關機構關於產品原產地的分類過於專斷86.50%8.出口地產品為例外或者敏感產品(不包括在FTA之內)86.50%9.對方非關稅壁壘太多64.80%10.其他1512.10%資料來源:張蘊嶺、沈銘輝、劉德偉(2010)三、結論在文獻上較少使用原產地證書

8、的出口金額占總出口金額的比率來計算FTA利用率,而是較常利用原產地證書出口的廠商數占所有出口廠商數來計算利用率,前者主要使用官方對產證申請之統計資料加以分析,後者則利用大規模廠商問卷調查,以取得相關數據。利用不同方式計算FTA優惠關稅之利用率所得結果不盡相同,以中國大陸來看,若利用原產地金額占總出口金額的比率計算,FTA利用率不到2%,然而利用廠商調查結果,FTA利用率則相對高出許多。即使同樣利用廠商調查方式,不同國家機構所調查的結果也不盡相同,此外,同一個機構對同一個國家中不同FTA的調查結果,亦顯示出不同的結果。整體而言,東亞國家FTA利用率皆未能超過30%,在其他地區的FTA利用率,北美

9、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的利用率大約在80%左右,而歐盟的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的利用率約在50%左右,而其與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國家簽署的科托努協定(Cotonou Agreement)之利用率,則高達90%(何軍明,2009),顯示東亞國家FTA利用率低於歐美國家。廠商未使用FTA原因,綜合各種調查結果,主要原因包括:企業對於FTA優惠關稅缺乏足夠瞭解、出口目的國執行稅率為0%、FTA優惠幅度過小,以及原產地規則所造成的延遲及管理成本等。

10、此外,根據學者的分析,東亞FTA利用率較低的原因,是由於東亞許多FTA降稅計畫啟動時間不長,降稅範圍尚未全面擴展;另一個因素則是東亞很多FTA之原產地規則採用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s, RVC),一般要求40%以上,而在東協等國家之貿易中,占較大比重的電子產品的原料及配件需要大量進口,加上一些開發中國家出口產品的附加價值低,因此往往難以滿足RVC 40%以上的要求,無法符合原產地規定(何軍明,2009)。由於東亞國家各經濟體皆積極洽簽FTA,而產生了義大利麵碗效果,複雜且多重的原產地規則,增加了企業的交易成本及時間成本,扭曲了企業效率,同時可能阻礙東亞各經濟體間貿易的運行,統一或簡化原產地規則可為未來努力的方向。(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電子報第279期 by李欣蓁分析師、陳逸潔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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