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破解“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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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解“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选择破解“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面临来自“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一) 拉美国家“中等收入陷阱”回顾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国家当其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2006年世界银行在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世界上许多国家人均GDP长期在90011000美元甚至在30005000美元左右徘徊,并指出,东亚经济要防止陷入这一陷阱,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解决普遍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二) 中国面临来自“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城乡收入

2、差距拉大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中国在2001年人均GDP 首次超过1000美元,2010年中国人均GDP达到4428.5美元,已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正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从我国1978-2010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对比来看,两者逐年扩大,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以2010年为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低收入和高收入者之间的对比,城镇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8.65倍,农村高收入是低收入的7.51倍。而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中也提到,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仅为1.4%,财富差距达32倍。 (三)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农民

3、财产性收入的缺失 农村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基本占据90%稍弱,近年来随着各项惠农措施的实施,转移性收入也逐年增加,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2006年起就一直徘徊在3%左右,农民拥有最重要的财产土地,但却是中国收入最低的群体,是最没有话语权的群体。因此,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推进城乡土地要素分配均等化使农村土地参与到农民收益分配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实践探索:河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土地收益分配模式 笔者对河南部分地区做了深入调研,发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至少可整理出40%的宅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这些新增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积极进行探索,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变现,达

4、到既增加农民土地要素收益,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双赢目的。 (一)土地所有权转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土地所有权转换涉及两种情况:公益项目国家征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前者需要政府进行安置,以房换房,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后者各地做法稍有不同,但基本上采取的都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形式。从郑州的情况来看,按照2007年公布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 ,规定原村民合法住宅的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3层以下的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标准安置,对三层以上建房问题则不做明确规定,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目前基本做法有“拆三补一”和“拆五补一”。

5、(二)土地流转:安置房+土地长期受益(租金、分红) 1.土地整体流转 土地整体流转,既包括农地,也包括置换的宅基地,适用于整体搬迁以及产业带动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但两者主导因素不同:前者为政府,目的在于扶贫或者公益项目建设,原有土地增值空间较小;后者为优势产业,目的在于扶持优势产业发展,原有土地增值空间大,农民收入增加大于前者。 郑州上街区的南部山区共有西林子、东林子、营坡顶、杨家沟、老寨河5个行政村,人口1200多户,4000余人,约占全区农业总人口的额10%,面积共1133hm,其中建设用地245hm,五村均为省(市)级重点贫困村,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等问题极大制约了山区发

6、展。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实施了整体搬迁,村民年均收入净增2500元,具体做法: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财政出资5600万元,在安置小区周边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解决搬迁村民就学、医疗、养老问题。确保农民长期获得土地收益:出台搬迁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及扶贫资金分配办法,统一分配山区土地流转经营收益,保障搬迁村民享有土地的长期受益权。补贴居民置换安置房:丈量测算村民自有房屋,市场化合理定价,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统一置换为新建安置房。完善社会保障:五保老人除自愿分散供养,在家中享受每人每年3120元的补助外,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2.新增建设用地流转 新增建设用地流转涉及置换的宅基地,目前多数地区的采取

7、的是租金加分红的形式来实现土地收益分配。 郏县冢头镇陈寨中心村位于冢头镇北3公里,辐射段村、仝村、秦楼3个行政村,1247户,5446人,耕地4728亩,被确定为中心村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已建成新民居100余套,绿化面积3000m2,各项公共设施基本齐备,积极引导段村、仝村、秦楼向陈寨靠拢。具体做法:依托龙头企业龙湖湾生态园,流转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整理出来的宅基地,将其复垦为农地,发展苗圃种植业,建成占地80hm2的龙湖湾苗木生态基地。此基地采取的是合作社形式,农民以土地入股,每亩地折合资金4000元,年最低收入1200元/亩,其中包括固定租金600元/亩和年最低分红600元/亩,生态基

8、地效益好,分红随之增加,此外,农民还可在基地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 3.土地产权不变,用途改变:土地补偿费 土地产权不变,用途改变,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利用与项目区内土地整理项目同步实施,同时也最大化释放土地整理项目的作用。从调研情况来看,采取的均是土地补偿的方式,收入多数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新郑市薛店镇把常刘中心村(常刘村、薛集村)和解放北路社区(岗周村、草店村、花庄村)两个项目合二为一,形成城乡增加挂钩项目,计划争取挂钩转指标42.7hm2,其中22.7hm2用于安置区建设(常刘中心村10hm2,解放北路社区12.7hm2),20hm2平移到镇区招商进行商务开发,获得土地补偿费

9、,用于平衡建设资金。卫辉的唐庄镇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整理出的200亩土地进行指标替换,获得600-700万货币收入,用于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反思:成绩与问题并存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河南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从现有状况来看,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成绩: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与全国相比,河南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2006年起持续增加,且均高于同期全国水平,2010年增加为5.07%,高于全国1.65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事实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通过土地流

10、转,引进各类项目,实现“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二)问题:农民的弱势地位 1.制度约束。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内若干个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使用权主体则按不同的土地类型有不同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户,村庄内公共用地是集体全体成员。而对所有权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实际为少数人所控制,以权谋私,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2.村集体、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侵占。村集体、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侵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业主和地方政府为了各自利益压低租金,而农民由于缺乏组织,往

11、往处于弱地位,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模式;其二,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强制性流转,并且往往截留、挪用土地增值收益。 3.土地收益变现困难。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和房屋产权证发放政策的限制,镇村一体化后,农民到城镇集中居住点或中心村新建的房屋不能发放房产证和建设用地分割使用证,部分农民城市安家后,无法将原有房屋进行变现,实现财产性收入增加。 四、结论与启示:推进城乡土地收益分配均等化,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最重要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将货币从边际效用较低的高收入群体转移到边际效用较高的低收入群体,增加社会总效用: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弱势群体的

12、扶持,增加话语权,减少社会动荡。 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在于拉近城乡收入差距,在于大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人口众多、农地有限,人均耕地面积0.152hm2,经营性收入增加有限,转移性收入主要是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目前的情况下,想要大幅增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工资性收入而言,随着农民工工资的提高,这一块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然而,我们却忽视了农民最重要的一块收入:土地财产收入。 应该推进城乡土地收益分配均等化,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具体而言,就是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新增建设用地收益留到农村,留给农民,真正还利于农民,实现农民收入增加。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莉莉-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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