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论文:浅析中部丘陵地区推广林权融资实施途径——以市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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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论文:浅析中部丘陵地区推广林权融资实施途径以市为例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范畴中。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的条件”,这为林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在现实中,推广林权融资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下面以湘中一经济欠发达农业县级市为例试分析之: 一、该市林权融资现状及困境 市地属华南湘赣丘陵区,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土地资源丰富,全市林地总面积92341.1公顷,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46

2、.21%;其中森林面积78202.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84.68%,森林覆盖率45.42%,该市林业局于2012年已基本完成了林权确权发证程序,并建立了林权登记交易中心。截止2012年底,该市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79亿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仅为0.61亿元,占比仅为0.77%,林权融资额与林业大县的身份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且林业资源分布的农村地区信用基础薄弱、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金融机构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与困难。 (一)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往往面临着评估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且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贷前调查难度较

3、大。客户经理一般对林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都不尽了解,难以准确地核实抵押物价值;而林权的相关评估成本较高,且专业评估机构较少,不利于林权价值的确认。 (二)由于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流程中存在着代偿风险。 由于林权价值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偷盗砍伐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只有较少的商业保险公司涉足这项业务,造成保险难的境地。而营林者的收益低下、保险意识薄弱导致林业保险需求小;林业产业的高风险性和保险技术薄弱导致林业保险供给不足。此外,即使办理了保险,但单一的险种风险覆盖率远远不够,仍易造成债权的悬空。以上多方面的因素最终导致抵御自然风险保障机制的缺乏,若遇到洪灾、雪灾、火灾、

4、冰灾、泥石流、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作为贷款方的金融机构便会对抵押物失去控制,沦为连带受害者。 (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常常引起法律风险。 目前许多县级市区都没有林木产权交易中心,缺乏一个合法统一的林木资源评估、登记、流转的交易平台和市场,这便造成了林权处置流转机制的不完善,一旦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时,林权抵押贷款就会出现风险,造成金融机构对林木资源拍卖处置的困难,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难以保证。 (四)在贷后管理和实现林权的过程中,极易发生市场风险。 金融机构在抵押物的选择过程中,常常倾向于选择通用性较强者,即保值增值性强、公允价值高、变现性强、易于维护者

5、。而林木资源产不同于其他资产,它不像门面一样可以随意租赁、转让,反而具有经营的长期性、地域的固定性、受自然力作用的影响大等特点,这便导致其处置只有特定的人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不仅如此,林权抵押借款人的资金回笼往往难以控制,借款人超指标砍伐、林木被盗同样影响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监控,且抵押物经常面临较高的人为偷盗风险,从而导致管理难度增大。由于贷后追踪的困难,导致林权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防控难度大。 综上所述,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诚信连接点的缺位,金融机构必须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行充分估计,这将会产生惧贷心理和行为;而林权抵押变现的困难亦缺乏有机连接点,即缺乏实现林权抵押的硬通货,造成林权抵押物不

6、能像门面和房屋一样可以无障碍地便利流通。因此,最终造成的现状便是:林农、林企有需求,却贷不到;金融机构有资金,却不敢贷。 二、推广林权融资实施途径的几点建议 怎样才能将沉睡的森林资产唤醒?怎样才能将金融资本引入林业洼地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力构建林权融资服务及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引入差异化政策和激励机制,拉动金融机构支持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1、监管部门应出台涉林金融业务差异化政策,如金融机构可对一定规模以下的涉林贷款按现行风险资本权重的0.5倍系数计量,对涉林贷款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并适当提高对拨备率和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降低涉林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等。 2、积极发挥财政性资金对金融资

7、源的杠杆拉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如通过合理的费率机制、财政贴息资金、信贷奖励补助、按信贷额分配财政资金存放额度等方式,激励金融机构对林农、林企的放贷积极性,从而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的金融支持力度。 3、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门的现代化林业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以达到引导整合林业资源、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1、地方政府应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拓展林权的相关保险业务,如拒灾保险、责任险、意外险,由保险机构介入理赔,当风险发生时及时进行抵补。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2、地方政府可采取增加担

8、保公司和设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建立林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3、政府还应建立灾害补偿机制,由林业部门、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森林保险准备金,在森林保险试点业务出现亏损时,对试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试点成功后,使保险公司不断提升保险覆盖面,形成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以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奖补资金、行业会费、保费积累等多种渠道引入,以丰补歉,扩大基金蓄水池,提高保障能力。总之,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通过建立政府、金融、保险等部门多方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创多赢局面。 (三)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

9、反馈共享机制的建设。 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抵押林权真实合法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发放贷款,并加强贷后检查排查违规砍伐的情形,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但上述举措还只是“管中窥豹,只见一斑”。可利用林业、国土部门飞机航拍数据补充丰富贷后检查资料库,掌握各种林木的生长形势、种植密度和总体概况。 (四)进一步扶持林农、林企,多部门合力组建服务配套体系。 1、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林农、林企的扶持力度,给政策、给技术、给优惠、给资金,建立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与林农、林企之间的多方长效合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林权权属管理、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林权权属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这为林权融资夯实基础。 2

10、、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同时还要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杜绝道德风险、肃清不良风气,完善对失信行为的处置机制。只有对林权融资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及时处置,才能扫清实现林权融资之路的障碍,才能实现林权的登记、流通、流转平台的维护,真正体现公信力。林权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黑名单停发、限发“林木采伐证”等林权证;行业协会亦可以通过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制裁。 (五)进一步整合林权资源,为集约化规模经营和融资夯实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罗汉松、红豆杉等珍稀苗木行情逐年看涨,这些观赏性苗木单株价值高,林农、林企种植热情高涨,但由于资金和场地的限制,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建议由龙头企

11、业或政府搭建平台向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集中申请绿化用地对外招租;同时根据需求划分种植区域,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为充分的整合利用。这样既便于苗木的集中有效监管,又节约了人力物力资源,使效益得到了最大化。管理部门、租赁户和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严密的安防系统和计算机宽带网,将这种名贵苗木集中圈植模式经营成为“林木超市”式的“绿色金库”和“融资基地”。苗木货币化的进程,正是各自为战的小农自然经济向互补型、综合型、基地型经营主体的演变之路。当林木的资源优势在政策倾斜、政府补贴、保险保障、银行支持等多方合力碰击下产生“多米诺”效应时,林权证才能变成“真金白银”的硬通货,林业投入不足的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缓解,“林农获实惠、林企得壮大、林业见发展、保险创收入、银行增效益”的多方共赢新格局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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