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建设征地问题的一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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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中涉及景区建设征地问题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各个相关产业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作为我国旅游业构成的重要一环,旅游景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配套产业在其中扮演的是一个根本性的角色,是旅游观光业存在的基础。但是其又与旅行社业、酒店业、旅游零售业等主要依靠服务来产生价值的产业不同,旅游景观业则更多依靠景区的开发与建设,以客观具体的自然风光与人造景点来吸引旅客,创造价值。既然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是旅游景观业的基础,则其不可避免地会像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存在一个占据土地的问题,从而与现如今热议的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问题挂钩。但是因为旅游景区的特殊性,其建设征地拥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一、

2、景区建设征地涉及范围广,成本高旅游景区以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土地征用面积一般会比较大,多则成百上千亩。而且因自然景观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景区在征地时不可能依据地价最优原则来灵活比对选择多个地块区域。故景区建设征地所付出的成本相对来说都比较高昂。二、景区所征的土地形式多样,补偿标准制定困难不同于一般城市建设用地与工业、交通用地,景区用地一般都会位于市郊而且会综合涉及山地、林地、基本农田、水面甚至公墓等特殊的土地形式。故其补偿标准的设定远比要求单一的城市建设用地等其他征地补偿标准要复杂。且单一的山地、水体等土地因其利用价值不同其补偿价格也会有差距。故景区征地所要编制的补偿条款内容必须合理而全面。否

3、则很容易激化征地单位与当地居民的矛盾。三、景区征地可能会有较多政策层面的困难由于景区征地要求形式多样,其征地工作中也许会触动相关政策法规。例如征用山地林地会与我国的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相违背,征用水面或许会违背水资源保护法,而征用基本农田更是会与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违背。故景区建设征地在政策层面的考虑会比较多。四、涉及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由于景区征地会更多涉及征用农民的土地,故如何就近安置失地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岗位也是当地政府与征地单位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如何协调未来景区当地员工与外来员工的比例,如何对失地农民创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培训都是

4、需要决策层仔细考虑的。虽然景区建设征地有着上述诸多困难,但是由于旅游业对景区所在当地的经济具有比较明显的拉动作用,并且可以带动相关餐饮、住宿、购物等产业实现收入增长的乘数效应,故景区建设与景观产业不能因噎废食而放弃发展的步伐。针对其征地的一些困难,应建立一套完备的应对机制来解决上述问题。一、在景区规划之初就要专门考虑征地所带来的弊端旅游景区前期规划可分为旅游资源调查与旅游资源评估两个阶段。在此时就应完整全面地把征地的范围、补偿标准、与当地居民关系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纳入整个规划体系。并使之制度化。相关审核部门要把景区建设征地作为审核项目可行性的一个重点加以考虑。相关部门要完善立法程序,另外旅游

5、法应当把此列为旅游景区规划的一个法定步骤。二、应当建立公正完善的征地补偿标准由于我国地域差距过大,目前无法出台一个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征地单位应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认真评估所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所征地性质的不同严格细致划分相应的补偿价格,并做好对群众的说服工作。在政策层面,应当对现行征地补偿价格的定价制度进行改革。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在征地补偿价格拟定之后,应当将拟定的价格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上一级政府部门应当重点审核其定价是否真实反映了当地土地资源真实的市场价格。在目前情形下,实行这种操作并没有太大的困难。并且旅游法应当将

6、其法制化。三、旅游法应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条文规定的界限,促使景区建设征地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地进行。四、旅游法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与征地的善后措施1.按土地利用计划对拟征土地实行“预征”,可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标准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先议定补偿标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论今后的补偿标准如何增减,协议一经签订,不准再变。2.对于旅游景区等面积较大的征地,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的财政压力很大。并且按现行标准,农民又不满足国家给予的补偿。因此,可以仅征用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参与旅游景区运营收益分红,并将分红用于农民社会的保障等领域。3.对不会彻底大范围改变所征地用地形态的自然风光旅游景区项目可实行土地租赁,被征地村民向企业收租赁费。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一次性付清补偿款的压力,也可以使农民获得长期的生活保障。但租赁费应按一定的比例上交政府。4.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实物补偿。如请被征地农民完成修缮道路、沟渠、围墙、搬迁物件等工程,代替工程费的补偿;在景区运营后优先雇请被征地农民为员工;预留部分征地面积来发展第三产业,多管齐下解决农民就业与生活出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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