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及其展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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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及其展开 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及其展开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及其展开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及其展开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一人公司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既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和发展以平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中、小规模的企业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越来越大的优势;一人

2、公司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巨额投资的风险。关键词一人公司社会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也是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人公司正是在这一趋势下出现的。一人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它只不过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但也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公司制度产生了冲击。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的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的确

3、立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上的意义,本文就该种意义展开思考,并指出一人公司的局限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建构。一、一人公司的社会意义“一人公司”写入公司法,是市场平等原则的回归,既体现了立法者对市场平等原则,以及个人创业愿望的尊重,也无疑是一种顺应世界潮流和我国现实需求的务实之举。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蕴藏着深厚的“草根工业”文化土壤,我国的自然人“一人公司”能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植根于传统的“草根工业”精神的支撑和驱动。一人公司建立定会极大地刺激中国资本运营市场。第一,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和发展以平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国有独资公司即国家设立的一人公司的立法制度。根

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可以独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仅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准许设立的一人公司,显然对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是极不公平的。历史证明对国内外企业采取不同的待遇,会使国民经济受到损害,也会给民族工业带来巨大冲击。对外商太多的优惠政策使国内企业受到了挫伤,使其失去了活力和积极性。虽然优惠政策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但是却违背了它本来的用意。吸引外资的目的是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所以,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国应该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第二,中、小规模的企业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越来越大的优势。我国经历了20 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发展的浪潮的推

5、动下产生了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实际上,它们在现代经济中正成为一种时尚的经营组织方式。因为现代化社会的新技术,人们的新态度、政府的新政策,都将使采用中央集权管理模式的巨型企业,必须通过分解、化小,以小求大,化整为零,才能具用更强的适应性。一人公司的特点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客观性,已成为一人公司制度的经济基础。第三,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巨额投资的风险。一人公司对于拥有巨额财产的大企业集团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即使我们目前回避对一人公司的规制问题,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是无法禁止的。如果这种法律上拒绝承认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又无法禁止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很可能导致产

6、生大量的“歪曲”公司法本来意义的判例产生,有碍经济的发展。二、一人公司的局限性当然一人公司也有某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公司有限责任与投资者有限理性的矛盾。“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是“契约人”而不是“理性人”,存在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采取欺诈的行为骗取贷款,以有限责任为借口,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筹资功能不足。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投资者的惟一性使“一人公司”缺乏筹资功能,只能依靠自身的投入和积累。在目前情况下,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私营

7、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受到总额度的限制而且手续烦琐、贷款额度低、归还期短、借款利息率高。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限制得更死。国家有关法规禁止私人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私营企业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尽管证券法没有明确针对非国有企业公开上市作出歧视性规定,但对配额制和对企业规模较高的要求限制了私营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数量。第三,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协调运作,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虽然修改草案可设监事会,但是由于单一股

8、东的存在,监事会也很难发挥作用。这样,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三、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设想针对以上提出的局限性,本人认为需要从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入手解决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问题。第一,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在公司法中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其商业名称应在有限公司前冠以“ 一人公司”或“ 一人”的字样, 以起公示的作用。另外, 对公司变更后成为一人公司的, 同样应在其名称前添加“一人”字样。同时, 一人公司与客户进行某些重要

9、交易时, 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一人公司性质, 并记载于书面, 否则对方可以以未明示作为抗辩理由。第二,规制一人公司的运营。 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要加强对公司经营层的人选和资格的审查, 选任董事和经理既要有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 又不被一人股东所控制, 所以应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也不应由股东的近亲属或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建立我国的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的情况下, 对公司的股东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时, 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 而要求公司的股东

10、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参考文献:1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法学,2002 年第1期2黄立:法学评论.1978 年12 月.第40 期.3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5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84 页6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291页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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