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股份合作制不可能真正解决农信社经营管理机制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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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社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银行系统论文:股份合作制不可能真正解决农信社经营管理机制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正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思路进行深化体制改革。各地方分别按照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模式组建了以股份制为特点的农村商业银行和以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也可变身为股份制特点的省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另有部分地方在成立省联社后组建了一级法人管理的县级联社。在改革中,主流思想认为合作制适合贫困地区,股份制适合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股份合作制适合经济欠发达的大多数地区。那么,股份合作制是否适合农信社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鉴别。一、合作制及其运

2、行状态按照一般的定义,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信用合作组织的基本准则在于:入社和退社实行自愿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具有平等的权利;以服务社员为主要经营目标;非盈利性等。尽管上述合作金融的基本准则各方都是无异议的,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我国相当数量的农村信用社根本就不具备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事实上是一种表面上合作制,实际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运作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模糊性金融组织。其表现如下:、地方政府鼓动下的非自愿入股,导致企业性质蜕变。应该说,现存的农村信用合作

3、社从50年代创办之初就不是真正由农民群众自己自觉自愿组建的合作金融组织,而是在政府的单方面安排下组织起来的。在过去进行的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规范和扩股过程中,借助于政府的权威,通过层层宣传、发动,出于对政府的尊重,农民才勉强入股;若按自愿原则,想招募到足够股份是存在着较大困难的。而在退社方面,自由退社似乎更没有得到执行。表面上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是合作金融组织,但在实际运作中,一方面要承担中央政府对农村的经济政策的响应和落实,另一方面,却要独自承担为此牺牲的经营成本。几方面因素,促成农信社非官非民,非合非企,其产权归属无人能说得清楚。、民主管理名存实亡,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健全。民主管理是合作金融

4、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规范定义而言,信用社由入股的社员共同所有,社员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而由“三会”负责管理农信社。但在现实中,由于农信社是地方政府帮助组建的,地方政府理所当然“堪称老大” ,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拥有农信社的最高决策权,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徒具形式,不能或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在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由此,农信社的经营管理机制已经蜕变,成为一种官办的金融组织;而从农信社内部来看,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大权集中在主任一人,股民、员工没有实际的话语权,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理论上来说,信用社的资本由社员股金构成,信用社的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

5、员,相应地,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那么,为何会出现政府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呢?其根源在于:首先,目前农村中尚缺乏良好的民主、法制观念与氛围,民主基础还不是很浓厚,从而使得社员对参加投票和民主管理毫无热心。事实上,民主意识的薄弱也可从人大代表选举时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积极参加中得到印证。有些地区的人们可能更关心怎样改善物质生活,而不是参与民主管理,不像发达国家在基本生活不用费心时那么关心民主管理。加之,入社时就是非自愿的,更促使社员对民主管理丧失兴趣。其次是由农信社特殊的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农信社的股权结构往往较为平均化,单个社员的股金额较小,从几元、几十元到上百元,而入社农户的数量较多

6、,较分散。这种股权结构具有导致监督管理空洞化的内在倾向。最后,由于农信社的经营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社员股金,多年来的农信社的大量经营资金来源于组织存款,这又更促成股权所有者参与管理的理由不充分。在几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信用社虽具有明晰的产权,但确定的产权所有者不拥有实际的控制权,控制权实际落入地方政府和信用社经理人员手中,发生了“控制权转移”现象。3、为社员服务不是唯一目标。一方面,农信社对社员和非社员的贷款程序、贷款条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对社员特别是个体农民社员的贷款比重也不是很显著。1997年前,为数不少的农信社对非社员的贷款比例往往超过50,尽管目前金融监管当局已要求农信社对社员发放

7、的贷款不低于50,但一些农信社为增加自身效益,通过加大对盈利水平高的法人社员的贷款来达到此种规定,从而有效地规避了监管当局的管制,导致作为经济弱小者的个体农户依然难以获得更多的贷款份额。农信社制度性功能的扭曲,社员的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应主要归因于前述社员的控制权的失落。作为所有者的社员在经营管理中无足轻重,控制权被地方政府掌握,而地方政府则总是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按照自身的偏好来考虑融资安排。在社员的效用函数与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缺乏所有权约束的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背离互助合作的方向也自就在情理之中了。 可以说,我国绝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只是形式上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并不具有

8、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的内核。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变种的制度安排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核心是产权问题。企业的产生、经营离不开人和物,而能够对物进行拥有、支配、使用及对人进行支配、控制的就是权力,其核心是利益动机。而企业管理就是用一系列方式、方法及程序,实现人支配、控制人和人支配、控制、占有、使用物,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支配、控制人和物体现的是管理权。人支配、控制、拥有物,体现产权,产权决定管理权,管理权反作用产权;支配的链接就是“一系列方式方法和程序”,即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这个链接靠的是支配方主动“发出”,被子配方自动“接受”来维系的,是一种非常脆弱的链接。当支配方不履行义务时

9、,这种链接名存实亡。因此,需要产权的利益动机及时发挥作用,支持、强化、保护这种链接,以督促管理权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可见产权作为终极权力,对构建企业管理机制的重要作用。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制度安排的一种形式,离不开上述机理。当前,主流思想认为,股份制产权模式由于发起人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能力限制,只适合发达地区,而大部分的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已经不是事实上的合作金融机构了,按照合作制原则改组农信社显然行不通,由此,提出以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混合股权为产权模式,再按照股份制的管理机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这种模式设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一方面,解决了股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实行了先进的管理机

10、制。但是,在事实上会使产权更加模糊,难以形成先进的管理机制。1、制度安排是人为的主观意愿理论上讲,企业的制度安排取决于产权模式,什么样的产权模式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期望式的产权设置产生y的运作机制是不可能,是人的一厢情愿。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股份合作制是在保留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形式。这种制度安排忽视了产权利益动机作用,不可能真正运行股份制机制。、股权设置体现制度设计的摇摆性和不对等性,易产生股权作用弱化意象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是在保留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形式。其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最低注册资

11、本2000万人民币;设立资格股和投资股,1元一股,资格股起点1000元(可根据实际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股股东自行决定;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自然是一股一票,按票数决策;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准超过总股本的 5。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合作银行在设计股权设置时就促成了事实上的资格股每一千股为一票,投资股仍以股为一票,同股不同票,同股不同权。这种企业在预计资格股人数大于投资股的股数时,制度安排倾向合作制,反之,倾向股份制。这是一种股权不均等、可左可右的制度设计,取向决定于发起人和管理部门。因此,熟悉股份制相关内容的股民在入股时会因为股权设置的不确定性和不对等性,产生股权作用弱化意象,

12、即便是参股也不热衷股权作用,抑或失去入股兴趣。、股份合作制变种的产权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调整。合作制时期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已经无人能说清楚,而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介乎合作制和股份制中间的产权制度安排,既保留合作制特征,又维护股份制权益是其制度安排核心。在实际运作中,管理部门和发起人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只有按照统筹兼顾原则设置基本对等的股份制和合作制股权。股份制的核心是以股权份的多少来衡量话语权的地位,合作制采取的一人一票制,规避一人多票制。虽然两者均是利益动机,并实行风险公担机制。但两者追求的利益的种类不同,并产生一系列不同的制度安排冲突。股份制产权所有者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实现更多的分红目的,

13、必然要配有相应的制度措施;合作制产权所有者为追求更好的金融服务为目标,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要求实行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更好的金融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来支持,而这种成本正是股份制产权所有者必须严加控制的。当两者意见不能统一时,农村合作银行按照股份制产权意会愿侵犯合作制产权利益,挫伤合作制产权积极性;按照合作制产权意愿会侵犯股份制产权利益,挫伤股份制产权积极性。在两方作用相互抵减时,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又会复发。同时,由于合作金融无立法,农村合作银行又不适用公司法,相关的法律问题目前无法可依,司法界束手无策。这种情况下,期望产权作用最大化是不可能的。三、股份制的优越性和可行性股份制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14、以股数多少来衡量话语权和地位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核心是物资的所有权利益动机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管理机制和措施。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全体股东共同拥有,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其全部负债承担责任。由于股份制是利用物的所有权及利益的直接性做动力,使股份制的产权更加明晰,权责利较为对等,因此产生的管理机制是先进的,并能够实现“资本自聚,风险自担,经营自主,自我管理” 目标,能够彻底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及如何负责”问题。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并不影响国家对农村经济政策的倾斜。中央政府应该按照既定的惠农政策,将农村经济做成一个“经营标的”,同时,严格规范和界定农村商业银行

15、的经营范围、服务方向、业务品种、资金价格等,用市场竞争的机制促进、规范农村金融企业的进入、经营和退出,实现政策性农村经济市场化运作。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具有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1、信息获取及政策优势。以市县或省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就可以借助自身土生土长、与当地广大中小企业、个人具有天然密切联系的特点和国家扶持农村、农民及对农业风险的补偿机制优势,较好地解决助农致富和自身生存发展及债权债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双赢”水平;2、成本优势。以市、县或省为单位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减少管理层次,使得机构精干、运作高效,从而使经营管理成本较低,能够较好

16、地适应中小企业以“小额、分散”等为特点的信贷服务需要;3、专业化优势。大银行一般总是要开展全面的、综合性的业务,从而分散其注意力,而地方性小银行则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业务,形成自己的特色;4、经营灵活性优势。以市、县或省为单位组建的小银行层次结构简单,委托代理梯次少,即可以减少市场变化反应时滞,使经营决策迅速快捷,运转灵活高效,及时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又可以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5、机制优势区域性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具有上述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具有的优越性外,还有机制优势。企业面临管理问题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不能有效、合理结合问题,其根源就是忽略了产权利益的

17、直接性。股份制模式使产权作用更加明显,并促使出资人更加精心选定经营管理者,及时、有效调整控制经营形态和管理形式,以最小的消耗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6、法律制度优势股份制是国际通行且成功的企业模式设计,国内也有相当数量成功的股份企业。把股份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加以完善和补充修改后,运用到农信社改革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同时,国家已经制定、修改、出台了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较为完备的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使企业产权、管理行为矛盾的调整、各方合法利益的维护等都具有了法律支撑。通过以上优势,农信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就可以形成自己特有的市场占有方式,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能更加彻底的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当然,随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实力的增强、经营稳健程度的提高,也应允许这些机构由地方性机构向更大区域性甚至全国性机构转变,由小银行发展为大银行。同时,将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组为商业性的金融企业,并不意味着就不允许在这些地区及贫困地区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存在。对于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并且严格按合作制原则规范运作的一些金融组织形式,政府仍应鼓励其存在,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综上所述,农信社除贫困地区继续保留原有模式外,欠发达的大部分地区应按照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改组,并适时引进包括外资和民营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以解决欠发达地区发起人资金能力有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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