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讼观念的意义与影响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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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讼观念的意义与影响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无讼观念的意义与影响研究“法律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界限。”无讼观念产生于儒家的“自然和谐”观思想,在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程中有着丰富的内涵思想,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司法的发展。在古人看来他们追求的“无讼”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工商社会,处于市场经济之下,此时无讼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待无讼它存在着积极和消极的意义与影响,我们今天来分析无讼观

2、念更重要的是看到它对今天意义和影响。(一)无讼观念的积极意义和影响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无讼思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的安定,是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古时“户婚田土” 一类的案件是由州县自理,而地方官吏担任的职责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判断是非公正的法官,每天公务缠身的地方官吏不可能处理许多的案件,即使有人到官府伸冤案件也很难立即就处理,案件的推后审理则会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甚至会影响到地方上的农业生产。我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国家经济主要来源于农耕,由于科技不发达,大量的农活需要许多劳动力的共同参

3、加才能完成,诉讼的发生会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等。诉讼的解决并不是一时半会可以完成的,有些诉讼的解决会长达数年,这显然是不利于生产的,诉讼的久不能决,不仅不利于生产还关系到国家赋税的收入,更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官员们在审理“户婚田土” 一类案件一般都劝说当事人和解或息讼。我们可以看到无讼既是理想又是对现实秩序和稳定的努力,这是符合我国当时农耕社会要求的。其次,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的和谐思想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在

4、漫长的传统社会里,“无讼”被统治阶级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为此他们所设计的诉讼制度是以“无讼”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才有了调处制度的产生。调处制度的创造和应用,被现代人所继承创造出我国特有的调解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降低司法成本、缓和了社会的矛盾、消除滥讼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城乡设有102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近几年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700多万件。20世纪末,在西方过度的追求权利本位,诉讼泛滥的现象下,西方大多数国家面临着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司法危机: 高额的诉

5、讼费用与漫长的诉讼过程使法院无法为保障权利与解决纠纷提供有效的途径。其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危机尤为严重, 存在五个主要缺陷: 案件审理过分拖延; 诉讼成本过高; 不适当的复杂性; 诉讼中对可能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不确定性; 不公正性,即财力强的当事人可利用制度的所有短处击败对手。面对这样的危机为解决诉讼过多的问题,他们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予以借鉴,在西方掀起ADR司法改革运动,简化诉讼的程序,缩短了诉讼的时间,尽可能的避免采取诉讼。从我国调解制度收到的良好效果和西方国家借鉴我国调解制度进行的司法改革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调解制度存在着它的优越性。对当事人而

6、言可以减少诉讼带来的相互矛盾,缩短诉讼时间,节省诉讼费用。对国家而言则可以大量的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司法的效率。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公民对权利义务的界限的明确,这种“无讼”的思想会使得人们自动的减少纠纷。(二)无讼观念消极的意义和影响对无讼法律思想作为一种价值取向除了它对秩序的稳定追求的积极意义外,还有因为它过分强调秩序的稳定而造成的消极意义和影响。首先,社会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发展需要秩序稳定来保障,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传统中国的统治者对“无讼”过

7、分的追求使得我国传统法律朝着“为秩序而秩序”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法律文化朝着僵化,保守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从汉代中期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儒家广泛宣扬“无讼息争”的思想。因此“无讼”这一片面的诉讼观念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的价值追求。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为实现他们理想中的“无讼世界”,宣扬“讼则终凶”的思想,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民间都形成“贱法轻讼”的心理。“贱法轻讼”所带来的结果是人们视对簿公堂为畏途

8、,即使有很大的冤屈也愿意私自了结。许多人都以自己一生没有进过衙门或法庭而感到自豪,人们追求的是一种息事宁人,没有原则的和谐。古人曰:“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表面上看似平静,稳定的社会,实际上由于纠纷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不但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否定了法律的公正性,更是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由于人们对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去官府告状,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又很少有律令规定,国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旨在平息两造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得我

9、国的民法体系在古代中国很难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民法就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下畸形的发展着。轻法贱讼的心理不但使我国的民法没有形成体系还让我国古代的律师业不发达,儒家对“无讼”的追求,造成中国古人对讼师一类职业的鄙弃,更是在政治制度和律令体系上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虽然讼师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客观需要,但是他的存在影响了官员的判断,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挑起是非的祸水。历代以来人们对律师都称“讼棍”,“哗徒”从来就没有给予过公正的评价。其次,无讼观念导致中国古人权利意识的淡薄。儒家对大同世界的追

10、求,要求人们注重对义务的追求而轻视权利取得。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古人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态度表明在我国古老文化当中是没有权利观念的。而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统治的安稳否定其社会成员拥有用法律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权利。不管是通过官方还是民间的调处其重点都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是在于怎么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在大力宣扬的“无讼”思想影响下使得本来就以十分淡薄的权利意识更加的淡薄。中国古人在几千年的无讼观念的影响下,形成一种对远离诉讼的惯性思维。“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渐进的、

11、长久的,它不像脱掉一件长衫穿上西装一样的简单”,“作为传统思想文化积淀的产物,经过世代相传形成了一种超稳定形态的独特法律心理。”虽然我们现在已经生活在21世纪,但是在现代中国人的心中仍然还存在着打官司是一件不好的事情的思想,遇到纠纷都是先讲和,很少自觉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据一份调查数据反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农民不懂自己有些什么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从上面的数据显示我们可以看到在无讼法律传统影响下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在中国的农村人们的权利意识是十分淡薄的。在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下我们没有像西方人一样能够创制出一套发达的权利制度来,人们的权利观念又淡薄的情况下,这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构建法治和谐社会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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